2015年6月28日 星期日
合約上看到類似的合約條款先不用慌張,因為有些簽了也是沒有效力!
最近由於畢業季的關係,每天電話是沒有停過,關於合約的問題,我每天大約要看十份合約,今天也是一位網友將合約內容條款拍下,放在網路上與大家討論,我今天也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其實競業禁止條款,對於資方的約束較大,為什麼會這麼說?我今天會再重復一次使用的原則,如果沒有相關的配套,強如鴻海也是會被法院判敗訴,所以就如同今天的主題所說,看見時別緊張,因為有些條款就是簽下去,也不一定會有效力的。
一、要先對應工作職務與工作內容:
一般類似的爭議都會發生在『該不該簽?』某電信業的清潔人員要簽?某公司的行政人員要簽?不論在勞動主管機關或法院都會有類似的疑問,我個人的經驗是要對應工作的內容,也就是要有清楚的『職務說明書』,這才可以清楚判定員工的工作是否會涉略到公司的機密,這才是適合的做法,不過目前實務上還是都用『感覺』來界定,這是要改進的一個方向。
二、要有對價性的補措施:
沒有補償措施,競業條款就沒有實質上的效力,我想兩年前鴻海敗訴也是因為這個原因,一般來說都要補償員工在競業期間,以原領薪資60%做補償金,如果沒有的話,就要員工守三年的競業時間…甚不合理,不過我看很多企業仍是以一種投機的心態來簽條款,以期達到『恐嚇』的效果,這如果到我這裡,通常都是敗訴收場。
三、地區限制不可無限上綱:
實務上要以工作的內容還有產業型態來看,包海包海的合約通常都會被認定是侵害勞工的工作權,還有一個重點就是工作的項目,建議企業要將限制的行業及工作內容做清楚的說明,再佐以產業分佈圖(實務上我的做法),再有辦法讓主管機關、法院了解清楚,不可落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爭議之中,那對企業是相當的不利。
四、期間不是企業說多長就多長:
時間雖也是要看行業別,但通則都是以兩年為一個時段,圖中要求員工三年期間…哪一種工作需要員工三年不得從事相關之工作,這一點是要企業做出說明,實務上來看,三年實在是太長,有違比例原則。
結語:
在職場上,觀察力、質疑力是基本的條件,無論在任何的情況下,保持冷靜,仔細判斷合約上的內容,記住員工是有權利拒絕簽署任何不了解的文件,甚至可以要求將合約內容帶回參考,這是身為勞工的權利與義務,不要簽了才再哭天喊地,那都是於事無補的,如果有問題,請私訊我,我可以馬上給各位意見,祝大家在職場上順利平安!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看了你的文章有疑問,勞動契約有審閱期嗎?
回覆刪除若有審閱期,有分定期與不定期契約嗎?
論件計酬、接Case的契約呢?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網站說無審閱期?以下網址
http://www.hr.org.tw/qaView.asp?id=4900&class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