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8日 星期日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店內陳列商品被偷,企業強迫員工簽立賠償協議書,並同意從底薪中扣除,如何處理?


暑假到了,不但是畢業季,其實也是暑期打工候旺季,這種個案其實每年都會經手個幾十件,今天又看到了網友的求助問題,今天就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我的實務處理經驗。

一、如果勞動契約中有類似的『賠償條款』,絕對不能簽:

其實在看勞動契約就是一個關鍵點,如果合約條款中有類似賠償的條款,我可以很清楚的告訴各位,不用再問了,這種公司不得待,因為就算問面試官要賠什麼?怎麼賠?計算基準?我想答案都是糢糊不清楚,這種企業還能期望什麼呢?

但如果是事後要求員工簽署相關的條款,這就屬於勞動條件的變更,要員工同意才得動作,重點在於不可隨意簽立相關的文件,否則就會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變動。

二、商場陳列物品被偷是屬不可避免之情形:

每一種職業都會有風險及不可避免之情形,此案屬於開放式之店家,除非企業有辦法舉證員工有怠工、遲到、不作為而導致商品被偷,否則片面將責任推予員工是相當不合理的做法。

三、任何的賠償都不可用『抵扣』的方式來處理:

扣底薪…這間企業的人資真的要打屁股,這跟薪資給付不完全、預扣工資的構成要件全然的符合,如果真的開罰,其中一條最少要9萬元,雖然主管機關不會輕易動用這條文…但快選舉了喔,每一個單位都欠績效,別以身試法啊!

結語:


工作前對於工作契約、相關規定都要一定的了解,沒有了解之前請別貿然的簽名下去,因為那都是有效力的,此個案已建議網友直接將文件、案件內容直接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去向公司追被扣之薪資。

企業也該要注意,所謂的賠償一定要舉證清楚,證明員工與損失有直接之關係,否則所有的推論與臆測都是沒有效力的,再者使用薪資抵扣的概念已於法律所禁止,不要以身試法。


1 則留言:

  1. 想請問一個問題

    事後同意預扣工資協議,資方即可正大光明的預扣勞方薪資嗎?

    所謂事後,指勞方無論故意或過失,資方在金額確定、責任未能歸屬下,即要求勞方簽署事後同意預扣工資協議,勞方雖有拒絕之權,但為了其生活,不得不簽,所以經由事後同意預扣工資協議,資方即可正大光明預扣勞方之工資?

    我有諮詢過勞動部,並沒有正面回答欸~我想請教您對於此協議的想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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