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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即時新聞分析:勞保最高級距43900調成45800只是要讓勞工更有保障,天大的謊言與騙局啊!


果不其然勞保局還是將投保級距往上調了,好一個保障人民的說法,但背後的原因卻還是因為嚴重的財務赤字,我們如果還是抱著繳少領多的觀念,將來身受其害的會是我們的下一代,今天的火氣不會太小,各位請有心理準備,這種史上大騙局,我今天想要狠狠的踢爆!!

一、經濟部長官錯愕的表情說明了勞動部事先未知會:

長久以來兩個部門不同調這早就不是新聞了,但新聞記者上星期詢問經濟部官員的時候,那種表情就真的是讓人不敢置信,說一句老實話,勞動部調高級距,還是那種拿企業當提款機的概念,這種事先未先協商就逕自公佈的鬧劇,真的把治國當成兒戲啊!

二、拉高投保級距身受其害的會是勞工本身:

當勞保把一次全領變成年金的概念時,其實那個時候就開始虧損連連,各位有沒有想過,如果企業真的負擔不起高額保費的話,連帶發生的勞資爭議、惡性倒閉、不再徵人…這些你勞動部要全部負責嗎?受害的還是會回到勞工本身,這真的是一個錯誤的概念。

三、每月可多領884元,我真的不知勞保還可以撐幾年:

新聞稿可以看出來…就是玩數字遊戲而己,要領也是以後的事情,但如果勞保真的倒了,不連一毛錢都領不到了嗎?為什麼要拿下一代的未來補這個黑洞呢?真的是大騙局一場!

四、唯有開放自由投保,勞保的困局才會解套:

勞保的困局目前只有開放自由投保才是一個方向及做法,如果我們一直用年金、提高費率、拉高級距的做法,那只是苟延殘喘的做法罷了,繳多少領多少這才是解決的方法,我不相信專家學者不知道這一件事情,如果只把債留給未來去解決,各位可以想像未來我們的孩子要背負多少債務嗎?

結語:

債留子孫、選舉考量…這些檯面上的政客真的讓我深惡痛絕,所謂的繳多領少,將資源留給下一代,這才是有遠見的做法,如果我們還是如此的短視,賠上的會是國家的競爭力,人民們,醒醒吧!

2015年7月26日 星期日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所謂的月薪35000,是實拿35000,還是包含勞健保?


今天早上在逛網頁發現的一個問題,讓我回想到3年前調解的一件案子,各位在面試的時候,一定要問清楚,特別是初入職場的新鮮人,除非合約有特別說明,否則月薪都是包含所謂的勞健保,說真的,我還真的沒有碰過月薪實拿的這種約定,我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雖然是簡單的概念,但剛看了網友的提問,感覺還是要分享的必要!

案件內容:

一位大學新鮮人去企業求職,薪資待遇為35000/月,沒想到第一個月薪資轉帳數字不到35000,認為雇主苛扣薪資,直接向勞動局申訴,那時的我是調解人,我該如何處理呢?

一、勞動契約上除了月薪金額之外,要載明以下條款:

我先請企業提供相關的勞動契約,在月薪部份的條文,我看到了載明的條款:

『甲方應於每月5號發放當月之薪資,乙方授權甲方代為扣繳所得稅、勞健保保費、福利金及各項借款。』

這一條是很基本但也很重要的條款,這就可以證明勞工在簽署勞動契約的時候,是知道這一條的規定的,因此整個案子在5分鐘內就調解結束。

二、如果沒有說明清楚,有可能會涉及徵才不實的風險:

但如果載明的話,就有可能涉及到徵才不實的問題,去年我也曾經在南部遇過類似的問題,合約上完全沒有提到月薪包含的項目為何?結果真的被主管機關判定徵才不實,還好後來經過協調後,將員工的薪資設定為實拿,勞健保的費用再往上墊,不然就業服務法一罰下來,企業損失可說是非常的慘重。

三、如果發生問題,請向公司索取薪資條再說:

這一個月以來,我幾乎每天都會接到詢問勞健的詢問電話,其實要知道公司有沒有在勞健保作文章,向公司索取薪資條即可,但記住,企業沒有提供薪資條的義務,但不得拒絕員工之申請…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

但索取薪資條也要有技巧,現在的人資部門只要看到員工索取薪資條,都會將雷達打開,所以最好是在索取薪資條資料之後,三個月以後再…進行申訴的動作,除非你打定主意不想待在這裡了,否則不被注意、不被約談,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其實也有另一種做法,問問資深的同事也可以,因為他們待久了,其實公司的狀況最是清楚,還有問什麼最準?就是問6%勞工退休金就好,除非你去辦自然人憑證,自己去查,否則35000的6%大約是多少,其實一看數字便知,接下來就是看倌自行的決定了。

結語:

我個人覺得低報的部份其實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企業的成本實在是太重,最近通過的長照法,等於又是在企業主的身上挖錢出來,我只能說,除非發生勞保給付金額不足的部份,否則不要過於主張…有人問我勞工退休金短少也是一種損失,我只能說,到時候勞保會發展成什麼樣,我們也不知道,但誰能保證帳戶中的錢以後我們拿得到呢?這麼說也許是危言聳聽,但如果你向每一間企業主張勞保的權利…我只能說,主管機關可沒有辦法保障你找不找得到工作?自己考量一下吧!

2015年7月25日 星期六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將員工人數拆成4人一個單位,全部投保職業公會,是否違法?


最近問我問題的客倌真的變多了,我很像變有名了喔,哈哈哈…這位網友很有意思,竟然是我讀者的弟弟,他說姐姐推薦,實在是讓人感動啊,不過了解相關案情之後,才了解其中的嚴重性,今天以此案與各位分享,各位要相當的小心,因為這都有可能會發生在你我的身上!

案件內容:

求職者到了公司之後,發現合約上的公司名字與現在公司的名字不符,且全公司24個工作人員,但都變成每4個人歸在一個空殼公司名稱之下,公司讓員工全部去職業工會投保,員工如果有質疑,都會被用各種的方法逼走,網友問我該如何處理?

一、一切的約定都是以合約的內容為主:

我之前的文章有提過,合約上的公司名稱如果跟後來的服務公司不同的話,那就是有問題,請立馬搜集證據,光是就業服務法的徵才不實就夠業主受的了。

再者合約上一定要提及投保的約定,很多年輕求職者常常都在這個地方被坑,合約如果疑義,絕對要問清楚,因為這是你的權利。

二、24個人被拆成4人一單位明顯的就是規避勞保成本:

大家都知道投保單位5人以下不是強制投保單位,所以這一招是很多企業會玩的把戲,再者就是讓員工全數去投職業公會,有差嗎?光是勞工新制退休金6%就差很多了,所以這很明顯的規避投保的法定成本。

三、工作地點相同、管理規範相同、主管相同是最大的破綻:

很多業主都是自做聰明,別低估勞保局查緝的能力喔,資深承辦人可是非常的有經驗,想想,6間不同的公司會在同一個地點辦公?再者相關的合約、工規都是同一份,只是公司名稱不同而己…光是這兩個,就是最大的破綻,無論業主如何辦稱,我想被裁罰的機率是100%。

四、員工該處理的方式建議:

搜集相關的證據:

勞動契約、工作場所照片、內部守則…這都是可以做佐證,我不建議去拍企業內部公文,因為會有機密文件的爭議,基本上有上述的幾個證據,就可以讓業主被盯上了。

發存證信函要求終止合約,並要求補足6%勞工退休金:

搜集完證據之後,請發存證信函給公司要求終止契約,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來終止合約,而且得要求資遣費、非自願離證明,最後加註請公司補足6%勞工退休金,文到三日內如果沒有回覆,就逕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訴。

這裡提醒大家,不要將申訴機關全部列出,永遠不要讓業主知道你懂得多少,因為主要是爭取自身權益及退場機制,讓業主讓步才是重點。

發完三日內,如果企業沒有反應,就向勞動局、勞保局申訴:

三日沒有回覆,請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訴,以勞動局、勞保局為主,勞動局申請調解、勞保局就直接檢舉他們逃避投保,相信我,勞保局的動作會比勞動局快很多喔,一次就讓業主趴下。

申訴之後,無需理會企業任何的舉作:

很多企業主都會用恐嚇的方式來逼迫員工,我通常會建議員工無須理會,正常出勤,隨時準備錄音設備,如果他們要找你討論,請先表明自身的立場,且說明要準備錄音,否則就是交給主管機關處理,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規定,企業不得因為員工申請調解而有解僱的動作,因此請放心坐在你的位置上,等待主管機關處理。

結語:

通常以我個人的理解,企業是會讓步的,但我建議以個人主張即可,不要用集體申訴的方式,不是我不幫其他人,而是人多嘴雜,情願自己先去申訴,有了結果之後,再想下一步的動,千萬不要加入特定團體去找雇主談…通常沒有法令知識的前提下,是會被個個擊破的,給各位建議。

2015年6月29日 星期一

即時新聞分析:八仙樂園爆炸意外,員工受傷該怎麼處理?


前幾天我是先接到網友的視頻才知道有這件意外,我的天啊,現場好像是電影情節般,連續爆炸的威力,讓我害怕,超過500名的傷患,除了為他們祈福,我今天也準備去捐血,希望大家可以捲起袖子,幫助我們的同胞朋友。

這幾天其實我有接到幾位客戶的電話,很不幸的,有幾位員工目前也在醫院中接受相關的治療,有的嚴重、有的輕微,不論如何,我想各位也有相關的疑問,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放假受傷非職業傷害:

不是在工作期間、也不是從事工作行為,所以很明顯的是普通傷害,人資單位不要用錯了喔,今天還接到幾通諮詢的電話,我聽完都替這些企業捏把冷汗…連這個概念都不清楚,小心變成勞資爭議事件。

二、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記住一定要住院治療,且從第4天開始起算。

勞工保險條例第35條:

普通傷害補助費均按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

這一點請企業的人資單位主動替員工承辦相關的事務,還有如果有團保的話,也一併辦理。

三、勞工請假則規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未住院者:一年合計不得超過30日
住院者:兩年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未超過30日部份,工資折半發給。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特別注意假的計算方式,還有留停的相關規定,因為現在燒燙傷不是一個很容易治療及恢復的症狀,我相信後續會有很多爭議事件會從這裡出現,企業要特別的注意。

四、潛在的勞資爭議事項:

投保金額低報:

如果有請領普通傷病給付的話,就可以馬上知道有沒有低報,企業如果要避免此類爭議,麻煩將短少的部份補足,這樣就可以避開主管機關的查核。

病假、特休、事假使用:

請企業要全部遵守相關的規則,當然也有權利請員工提拱完整的診療內容,以利後續程序的進行,但我也擔心如果員工濫用的狀況發生,也是會有爭議爆發的情形。

留職停薪爭議:

我想不會有企業樂見這種狀況,但我敢斷定一定會有,因為萬一是顏面受傷的話,勢必會有延長治療的情形,企業應本於照顧員工的義務,配合處理,不可藉此行資遣、解僱之事宜,要相當的注意。

結語:

我也沒有想到一個公安的意外也會有勞動法令的適用,多麼希望這些傷者可以早日康復,如果有相關的問題、爭議,也歡迎大家前來發問,我會盡力答覆,謝謝!

2015年5月5日 星期二

人資小週末問題回覆:老闆,我欠債,勞健保可不可以不要保啊?


看到這個問題,其實跟前幾天一則新聞不謀而合,有點巧,雖然概念很簡單,但是還是有很多的企業還是會犯這個錯誤,說真的,勞健保費雖然每年都在調漲,但雇主的確是有責任要為員工投保,沒事就沒事,否則一出事,像新聞的主角,因工受傷,連一點保障都沒有,雇主即要被罰錢、又要全面負擔員工的醫藥費,真的是省小錢花大錢…十分的不值得,所以我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如果員工向雇主提出這種需求的話,不好意思,我都會建議公司能不要用就不要用,因為這後續會有很多不可預期的情況發生,我待會向大家說明,我這幾年的經驗,各位看完就會知道什麼叫『請神容易送神難』。

先說前幾天的新聞,各位可以看一下記者與雇主的對話,就會知道雇主也不是全然的惡意,是有一種被設計的感覺!!



情形一:被媒體形容成冷血無情,標題與事實往往有落差:

現在這個社會都是拿放大鏡在看事情,很多案件都還搞不清楚來龍去脈就被爆料,媒體擅長『放大』新聞的效果,勞動局常常還是被『通知』介入調查,實在是讓人很無言,勞動法令中有一條『國王條款』,那就是有人看過勞動局對勞工開罰的嗎?這樣懂了吧,職業災害雇主負的是無過失責任,所以再怎麼辦解,雇主只有挨打的份。



情形二:員工因卡債問題要求雇主不要投保:

呼應主題,這有效嗎?法律規定員工到職日當天就是要投保,曾經有一位前輩跟我說過,地下錢莊的錢欠沒關係,但別欠國家的錢,因為一旦國家機器開始要追錢的時候,那種鋪天蓋地的力量,雇主是招架不住的,所以不論員工是什麼理由,保就對了,這才是最保險的做法。

情形三:員工如果發生職災,雇主要全額負擔:

如果員工在工作場所受傷的話,100%就是職災,職災有兩個部份,一個是勞保的補償、另一個就是民事的賠償,以勞保的態度來看,有收保費才有理賠,如果沒有保費,別想勞保局會出一毛錢,所以所有的費用全部要由雇主全額的負擔。

情形四:最可怕是民事的賠償,那可是天價:

我常問學生一個問題,你的手指值多少錢啊?的確法律之中是有計算的基準點,但我國的法官是採自由心證,也就是他可以獨斷獨行,我就有碰過,法官得知雇主沒有替員工投保,當庭痛斥雇主,並加重其賠償金…各位後來知道嗎,那家公司後來就結束營業了,這就是最可怕的後果,所以看到這裡,還要聽員工的理由不投保嗎?

結語:

請將員工要求不投保列入錄用的標準,我不是歧視有債務問題的勞工,欠債還錢這是必經的過程,如果不面對自己的過失,請問我要如何期待員工會認真對待公司的事務?所以請各位看倌們,碰到這種狀況時,一定要堅持投保,否則後續的事情不會是那麼的簡單!

2015年5月3日 星期日

即時新聞分析:勞保局以Ggoogle路線圖來做傷病給付的認定,是否合理?


這兩天很多人問我這個問題,甚至勞保局裡的朋友也打電話跟我聊了一下,這個問題其實關鍵點在於勞保局的『裁量權』,我當然也是提出了個人觀點給那些長官們參考,但我想了想還是應將意見放上來跟各位討論,所以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通勤傷害是屬『職業傷害』,而非『職業災害』:

我想這個概念很多人都沒有,其實不同於工作場所受傷,通勤途中的傷害,是勞保局為了保障勞工,擴大給付範圍所估的認定,是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來做判定的依據,其中這個案子是以下列規範而認定: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有些看倌應該有過這種經驗,打去勞動局、勞保局去詢問,會得到不同的答案,一個是職業災害、一個是職業傷害,不信的可以去試試看,第一點先跟各位說明清楚,別被搞混了。




二、所謂的應經途中,不可只考慮通勤的時間長短:

有申請過通勤傷病給付的看倌們應該也會知道,要畫路線圖,所以平日的應經途中,不能只考慮通勤時間,而應該綜合考慮申請人的通勤背景,以此案來說,各位可以看出上述的圖例,申請人已走這條路線長達6年之久,且其考量的因素是符合人性的考量 ,勞保局向媒體表達的質疑(三條路線,為何挑路線最遠的?)其實有再考量的必要,不是一個非常周全的依據。




三、勞保局球員兼裁判,易生爭端:

我跟勞保局打交道了這些年,其實認定標準不一,很容易讓勞工求助無門的狀況會有所發生,因此『勞保黃牛』的存在其實也是勞保局自己搞出來的戲碼,這一群勞保專業人士,我不是開玩笑,他們真的很強很強,都可以找到法令的空間加以操作,每次跟勞保局打行政訴訟,都讓勞工保『輸到脫褲』,黃牛這個稱號可不是隨便得來的,所以啊,應修法細訂審查標準,再者應再設立複審單位,不能讓勞保局球員兼裁判,才有辦法解決類似的爭議。

結語:

此案目前仍在爭議階段,但我想經媒體一爆料,有可能會被翻盤,如果真的發生了,這還真是一件悲哀的事情,昨天大家應該都有看到我之前寫的一篇文章,再拿出來給各位複習,希望大家能有一個清楚的概念。


2015年3月21日 星期六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我檢舉公司勞保高薪低報,結果被公司約談,該怎麼辦?


剛在PPT上面看到一位網友的求救文,一直以來,政府機關很鼓勵勞工去申請、檢舉,但從不關心申訴人的死活,直到最近的吹哨者保護者法案通過,公家機關不得洩漏申訴人的基本資料,違反者會被重罰,但這一件案子實在是讓人不敢相信,但會是一個很好的案例,因此今天我拿來做分享的主題。

我就上面文章的時間點,一一分析,讓大家以後萬一要申訴的時候,不會陷入這位網友的困境。



3/04:

這裡我必須清楚告訴各位,勞保局和勞檢處不同,立案的程序也會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勞保局是需要申訴者明確的姓名及相關的資訊才會有辦法成案(此為勞保局的內規),所以會要求申訴人以非匿名的方式來進行,但我在這裡告訴各位,下次萬一遇上的話,請多打幾次電話,承辦人不同,做法也就可能不同,不到逼不得已,不要用自己的真名。

不然就是去勞檢處檢舉,勞檢處是嚴守保密規範的單位,一間會高薪低報的公司,其他也一定會有違法的地方,利用勞檢,有些承辦人是會將案子轉交給勞保局來查核,這個方式是比較保險的方法。

3/13:

這些勞保局的人真的很沒有良心,擺明要申訴的勞工曝光,還單要申訴勞工的資料,這…連最笨的人都會知道是誰在申訴了,所以大家請記得我建議的第二個方法,會比較有效。

3/16:

這一點我是寫給有在低報的企業主們看的,別再浪費錢找律師、會計師了,因為就勞保局的角度來看,任何與工資相關的金額,都是列入工資,現在他們連『非經常性給予』的說法都不太採納了(這是我認識的一位勞保局退休承辦人告訴我的),再加上現在勞保局有費用不足的狀況,企業就算打行政訴訟,那也是無用,所以不用再浪費錢了,只能乖乖的補足低報之金額,別再做無謂的爭扎了。

3/19:

雇主要要求員工留職停薪這個動作很奇怪,而且還要求員工在這段期間要替公司找到有利證據?就我個人的經驗,低報被勞保局盯上的話,過沒有多久健保局也會上門,如果被開罰的話,那就代表主管機關已判定公司違法了,哪來的證據可以搜尋?我很懷疑這個做法有何實益。

另一個就是自請離職,否則要告員工洩密,先說公司違法之事項是否有薪資保密義務的適用?違法之事項是否有受法律保障,我想這個概念很簡單吧,因此公司的恐嚇根本不能成立,反而我建議網友繼續留在公司,隨時保持錄音、搜證的動作,公司如果堅持要員工走人,那也就必須要支付資遣費。



將員工的出勤卡消磁,以期望成造成員工的曠職,這根本是自找死路,員工只要在公司照一張相,上頭便有時間記載,那請問一下,出勤卡有問題,但員工在公司,能算是曠職嗎?這個方法不知道是哪一位天才建議的,完全是個笨蛋的舉動。

員工的確可以等到裁罰公文到了以後,以此為理由向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可以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證明,如果公司還有其他的動作,直接找勞檢處申訴比較快,公司被重罰的機率會大增。

結語:

我們是東方人的性格,所以凡事都是以忍耐、圓融來處理事情,不太懂得為自身的權益去爭取,這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給大家看看,也請網友如果事後有問題的話,來找我,我會協助處理,與各位分享!

2015年2月6日 星期五

老闆,我出意外了 - 員工下班兼差途中發生意外怎麼處理?



這是昨天有人問我的問題,在寫這一篇的時候,特別感謝謝清風老師發文點出我論點不足的地方,老師果然是精通法令,讓我沒有繳學費就承老師指點,太謝謝了,果然這個部落格讓我學習到很多,特此感謝老師的指導。

以目前法令來說,對於兼差沒有明文的限制,再加上經濟不景氣,所以身兼數職是一件很正常不過的事情,但如果下班後在赴兼差工作地點途中,發生意外的話,該怎麼處理呢?

一、兼差工作地點也須投保勞保:

很多人都不知道這個規定,不好意思,這一點一定要清楚自身的權利,勞保最低的投保級距是11100元,很多公司都會惡意的不告知兼差勞工,這一點還記在心中。

二、是否為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從事2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法條己經很明確的點出,兼差途中發生意外,是為職業傷害。

三、申請傷病給付,用哪一個投保單位來申請?

假設正職公司投保30100、兼差才11100,那麼要怎麼申請呢?實務上兩個投保單位都可以申請,而勞保局為了保障員工,會選級距高的來做計算基礎,這一點還請看倌們放心。

但大家要記住,傷病給付,如果是申請職業災害的傷病給付,一定要有因受傷3天以上不能工作、門診治療期間才可以申請,不要以為一傷就可以申請,很多人都沒有這種概念。

結語:

兼差也有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各位如果有在兼差的,一定要要求公司投保,不怕一萬、只怕萬一,有投保至少在受傷期間會有一定的補助,切莫省那零頭小利,到頭來傷的還是自己。



2015年1月3日 星期六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 - 企業主將勞工投保於職業工會的風險是什麼?


我今天上架有關信義房屋員工身故的文章後,有網友接續問我問題,他是一間公司的老闆,為了節省保費的成本,便使用代金的方式,請員工自行去職業工會加保,如果員工發生了職業災害的言,是否會有任何的風險?

因為想讓大家知道為何風險在哪,所以我不就職業工會的費率來做細部的分析與討論,將來我會找另一個主題實際演算給大家看,只要用幾條法令便可以解答這個問題。


一、法令依據: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7項: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其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其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第7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意思是指參加職業工會投保者,也是得依規繳交保費,如果投保過程中,發生生育、退休、傷病、死亡、殘廢之狀況時,可依其投保的費率,向勞工申請相關給付,職業工會合法的投保機構,全國目前大約有250萬勞工朋友投保於其中,其費率較低,對於雇主及勞工雙方,都是節省保費成本的一個方式。


二、職業工會與投保單位差異何在?

勞保費項目包含兩項,一項是普通事故保險費、另一項是職業災害保險費,其中關於投保單位及職業工會,企業 、個人、政府負擔的比例如下:

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投保單位)


普通事故保險費: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中央政府補助10%。

職業災害保險費:投保單位負擔100%。

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2項:(職業工會)


普通事故保險費:被保險人負擔60%、中央政府補助40%。

職業災害保險費:被保險人負擔60%、中央政府補助40%。

有看到差在哪裡嗎?沒錯,投保職業工會的勞工,對於職災保險費是自已出大部份,剩餘由中央政府補助,投保單位不同出一毛錢。


三、投保工會之勞工如果發生職業災害,有什麼狀況?


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死亡、殘癈、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例規定予以補償。但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舉例來說,如果依勞基法雇主要負擔200萬的補償金,但勞工保險已給付職業災害相關理賠金100萬元,那麼雇主只要負擔其中的100萬元即可,但前提是雇主必須全額支付職業災害保險費才有抵充之主張。


但加保職業工會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皆由自已支出,雇主一毛都沒有出的情況下,那就是沒有抵充之主張,因此需全額支付補償金200萬元,這就債其中的風險所在。


結語:


省小錢、花大錢,這是目前很多企業的寫照,但小弟認為情況是因為勞保條例法規的漏洞,造成連年的虧損,再加上少子化的影響,使財務狀況雪上加霜,但政府卻不敢大破大立修改法條,卻以連年提高保費費率、逕調的荒謬措施來因應財務的黑洞,根本是以空氣槍打火車,完全沒有效果,而長期讓企業負擔過重法定成本的結果,就是讓企業無所不用其極的來節省成本,職業工會的情形就是因此產生的,政府每每成為傷害勞工的角色,但仍不自知,之前推出的年金方案根本是無法解決現況,希望各位看倌能將這篇文章盡量轉發、分享,讓更多的人可以了解這個事實,政府如果再做類似的政策,勞工將會是最大的受害者,以此案為例,如果公司付不出200萬的賠償金,而以倒閉來做結束的話,受害的不也是其他勞工嗎?不知道政府何時才會清醒,令人憂心不己。





2014年11月25日 星期二

死亡給付第三部曲-遺屬年金如何申請?


遺屬年金是死亡給付最後一個主題,說老實話,我個人覺得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應採取更白話的方式讓勞保條例更加的易懂才是,我還會再找新的方法來詮譯,還請各位看倌多多包含,網路總算是好了,如果可以的話,今天便可以上架兩篇,請大家指教囉!

同時也很興奮的向大家宣佈,我終於搞定文章分類了,天啊,真的是Google萬歲啦,搜尋一下便找到了方法,希望大家可以比較容易找到文章來閱讀。

民國98年1月1日開始實施所謂的年金制,基本上就像是公務機關的『月退制』一樣,讓退休的國民可以享有一定的保障,此立法意圖是不錯的,但同時也表示了一個現像,那就是勞保局的財務狀況是持續的走下坡,如果您是屆於30~40歲的看倌,請要有心理準備,因為以後我們是會繳得多、領得少的那個族群,改天我會以此為主題,來做個分享!開始之前先將遺屬年金給付流程給大家參考:




一、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效期間內死亡。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
3 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      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二、遺屬順序:

1 配偶、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姐妹


三、請領條件:

由於是年金制度,所以審核制度是較前述遺屬津貼嚴格許多,各位勿必要看清楚這要求的要件,因為實務上常常就是申請人資格被駁回,請大家一定要注意。

配偶:

1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沒有謀生能力或有扶養子女者不在此限。
2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在續一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沒有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所謂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的意思,就是收入低於基本工資的意思,如下圖所示:



子女:只須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即可申請 (養子女須收養滿6個月以上)

1 未成年。
2 無謀生能力。
3 25歲以上,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父母、祖父母:

父母、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只須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即可申請

1 未成年。
2 無謀生能力。
3 25歲以上,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姐妹:只須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即可申請

1 未成年
2 無謀生能力
3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四、給付標準: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者:平均月投保薪資  X  1.55%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且符勞工保險條例    第58條第2項所定,於未領取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給付標準計算後之半數發給。

3 前述計算出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以3000元計。

4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補償一次金。


五、應附文件:

1 本人死亡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為判決書。
3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必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須提供各戶籍謄本。請領遺屬年金為配偶者,戶籍謄本    應載有結婚日期。

4 以在學身份申請時,應簡附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且應於每年9月底前,重新檢具資料供      保險人查核,符核條件者,應給付至翌年8月份。

5 以無謀生能力申請時,檢附重度障礙手策或相關證明。

6 以受被保險人扶養申請時,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結語:

努力了三天,總算是將死亡給付先分享完,但其實還沒有結束,我會先讓大家消化一下,過一段時間再將實務案例與大家分享,謝謝大家!

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

死亡給付第二部曲-遣屬津貼怎麼申請?


今天晚上本來要加班挑戰接下來的二、三部曲,但由於網路有問題,所以只能用手機分享來上網,速度慢了點,好不容易在中央大學教室中寫完第一篇,本想在火車上寫上二部曲,但各位,我今天被滿坑滿谷的印尼朋友給嚇到了,彷彿人在印尼一樣,整節火車滿滿的,都是印尼的話語,時空錯亂了,呵呵呵,這也許是老天給我的考驗吧…

昨天從聚會回來了以後,發現很多人資的朋友都好年輕,那麼的有使命感、那麼的有熱誠,真讓我這個老人家熱血沸騰啊,的確,已經很多人來問我為什麼開這個部落格?原因簡單,因為我希望透過分享與討論,可以讓我們變的更好,我每天一打開部落格,就像看到大家一樣,希望大家可以給我多多支持、多多討論,如果可以的話,我希望能夠開讀書會,與大家教學相長,嗯…?心中的激動很像還沒有平復,話不多說,我來介紹一下遺屬津貼怎麼請領?

其實大家可以不用死背,因為就只是被保險人身故之後,家屬可以請領的項目而已,上一篇的遣屬津貼只要支出費用之人,拿相關單據即可請領,但接下來這兩項討論,請記住,只可以請擇一請領:

勞保條例第63條之3:

遣屬具有受領兩個以上遺屬年金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各位請照上一篇的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標註的第三項,就可以看到,上面的註記文字:請領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請擇一勾選的字樣,即可了解。


一、遺屬津貼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在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袓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姐妹者,得選擇按其死已當月(含)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請領40個月遺屬津貼,或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為何規定在98年1月1日?

其實98年1月1日是勞保年金正式施行的日子,在96年5月便失能年金、遺屬年金納入勞保年金的範圍內,以因應國人平均餘命22年(退休後至身故的這一段期間)的狀況,年金顧名思義就是每個月都可以領,活愈久領愈多,是一項照顧老年人的社會福利政策,所以政策實施日之前是可供選擇、而政策實施後便具有強制性,此與勞退新舊制是一樣的道理。

萬一不是職災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是否還可以請領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已也可以請領遺屬津貼:

投保年資未滿1年者,遺屬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請領10個月遺屬津貼
投保年資滿1年未滿2年者,遺屬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一次請領20個月遺屬津貼
投保年資滿2年者,遺屬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請領30個月遺屬津貼


二、遺屬順序:

遺屬順序指的是去申請並領取遺屬津貼的親人順序,與民法繼承順位是相同的概念: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父之兄弟姐妹

請問如何請領?

實務上我也曾經遇這種問題,比如說兒子身故,他的爸爸媽媽告媳婦侵占其遺屬津貼或年金,勞保條例其實也有做相對應的規範:

勞保條例第65條第2項:

前項受領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但也是有特殊例外的情形:

勞保條例第65條第3項:

1 在請領期間死亡
2 行蹤不明於國外
3 提出放棄請領書
4 於符合請領條件滿一年而未請領

父母及婚生子女的範圍?

會問這個問題,是因為實務上還有一種關係,叫做擬制血親,就是俗稱的收養,所以養父母、養子女是否也是在這請領順序的範圍之內?依民法的相關規定,是包含在內的,但養子女必須是要依法收養、辦理妥戶籍登記滿6個月符合申請資格

另外,養子女是不得去請領其親生父母之遺屬津貼,這一點與民法上的概念是一樣的,因為一旦收養關係成立,其與原親生父母、親屬間的權利義務便停止,除非收養關係停止,這一點也是要注意的概念。


三、申請所需簡附的文件:

1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 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
4 申請請領人現戶之戶籍謄本

結語:

其實很想一次給他寫完,但想了想,概念還是逐一介紹會比較好,所以我明天還是會繼續將剩餘的部份介紹清楚,勞保真的不簡單,有夠複雜的,我之後會找相關實務計算題跟大家分享,希望老天可以保祐我家網路今天會修好,不然光用手機分享,實在是很慢很慢,哀…謝謝大家,也希望大家HAPPY MONDAY喔!






2014年11月23日 星期日

死亡給付第一部曲-喪葬津貼如何請領?


去年到今年對我而言,是變動很大的一年,從邁入婚姻、孩子落地、家中長輩的過世,人生從開始到結束都在這一年之中都體驗到了,也因為工作的關係,常會參與到很多人的離開,但常在計算遣產的時候,都會忘記勞保局的死亡給付,所以今天這個主題,就是以勞保死已給付為主題,但怕篇幅過長,所以我會分兩個部份來討論,今天先以喪葬津貼做為開頭。

我已在下列的示範圖標註上順序,我們就順序一個一個的討論:



一、請領人有幾種?

請看標示1,上面寫的是勞工保險局本人死亡給付,沒錯,很多人連這個開頭都會搞錯,如果是家屬死亡,表格應是下方的範例圖才是。



死亡給付除了自已還有家屬的也可以請領,這一個基本概念一定要有,我這一篇的分享是想讓完全沒有概念的看倌們都要會,所以會比較細一點,也請各位包含一下喔。

二、什麼是喪葬津貼?

就是在喪事期間,對於支出殯喪費用者的一種補貼,關於本人死亡及家屬死亡是有不同的規定。

勞保條例第63-2條前項::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

勞保條例第63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 、配偶、子女死亡時,依下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月投保薪資,發給3個月
被保險人之子女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月投保薪資,發給2.5個月
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時,按其月投保薪資,發給1.5個月


一般處理程序:

1 先比較家人哪一個平均月投保薪資比較高

喪葬津貼只能領一次,所以理當來說就要比較一下家人之間的月投保薪資,上述法條只擇一請領,這個觀念很重要,請大家一定要記得。

2 如果請已申請家屬喪葬津貼後,才發現本人死亡津貼給付比較高怎麼辦?

請在收到勞保局的通知函後,打電話給勞保局詢問,勞保局會請家屬提供本人死亡給付的申請,如果經由勞保局精算過後真的數額比較高的話,會將差額匯入戶頭。

還有一個點,那就是在申請喪葬津貼的時候,請務必與家人之間溝通清楚,確認由誰來請領一件事情往往會有很多的爭議,這一點也必須注意。

3 除了上述的申請書之外,還需要檢附什麼樣的資料?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身份證統一編號,與戶籍資料不符,應提具一致性之資料。





載有家屬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口名簿謄本,但死亡者為被保險人之養子女時,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結語:

這幾天真的不好意思,因為聚會、今天在中央大學上課,所以就其中一部份先做介紹,希望能給大家一些幫助,小弟我會擇日再將死亡給付的其他項目再做介紹。






2014年11月4日 星期二

勞保黃牛會,我也會-傷病給付請領表格及手續


我想大家最近在電影院看電影時,會看到勞保局的宣導片,一直在說勞保黃牛有多麼的不好與不堪,所以很多人會問?勞保黃牛是什麼啊?其實他們就是一群勞工保險條例的專家,勞保局歷年來與他們訴訟都是敗訴收場,堪稱是高手中的高手,因為勞保條例多如牛毛,勞工朋友遇到問題時,總是求助無門,說起來勞保局的便民措施真的是不夠,一堆表格讓人眼都花了,更別論問題的解答了,勞保黃牛就是保證將補助申請下來,並從中收取固定比例的費用…前文有說過,要從勞保局的口袋拿出錢來,其實並不容易,所以某個程度,勞工與黃牛也是各取所需而已。

有人問我,我是黃牛嗎?我不是,第一我沒有那麼的厲害、第二我並不以此為收入,但本著知識分享的前提,我還是會慢慢的介紹各種給付的申請方式,與大家做知識的分享!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被保險人基本資料:

被保險人是誰?請記得就是申請人自已,保險人是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就是申請人自已,很多人連這一點都會搞錯,向政府單位填寫任何的申請書,資料正確度是基本的,因為很多人都會申請,各位覺得勞保局的承辦人那麼有耐心會打給您確認其中的內容嗎?所以第一關一定要填寫正確。



傷病類別:

□ 職業傷害
□ 職業病
□ 普通傷害
□ 普通疾病

四種已如前文條文都說明過了,所以請清楚的勾選。


傷病發生日期:

也就是事故發生的時間點,傷病給付不外乎兩個時間點,一個是傷病發生日期、另一個就是銷假上班的日期,因為如此才能清楚計算傷病給付的金額為多少,很多實務上都會填錯,因而影響金額,不可不注意。



薪資取得與否:

□ 未取得任何薪資及報酬 

因為受傷而未取得任何的薪資,當然就是可以請領傷病給付,但在這也補充一個概念,我們都知道第四天勞保才開始補助,那前三天要怎麼辦?


普通事故:依勞工請假規則,病假給付半薪。
職業傷害:明顯為公傷,所以依勞基法第59條,由雇主給付三天的全薪。

如果雇主拒絕給付,請向勞動局申訴。

□ 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已取得職災補償


未來在應論職業災害的相關案例時,請大家要先有一個概念,那就是勞基法主張的是雇主的補償責任、勞保是主張勞工的損害補償,兩個面向其實有很大的不同,其中勞基法59條的原領工資數額是指補償費用的標準,與工資其實是不同的概念,所以也不是勞保條例第34條之原有薪資,所以仍得依相關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 取得部份的薪資或報酬

如前文所述病假取得半薪,就是取得部份的薪資。


□ 已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如請下列假別者請勾選:特休、排休、彈性假、輪休假、加班補休)

若已取得原有薪資,不得請領傷病給付,但如果是上述的休假選項,因為假是勞工之原有權益,雇主本應發給工資,勞工若在遭遇普通事故,因特休期間而未請領傷病期間之工資,仍屬損失原有薪資,仍得請領傷病給付。



因傷病期間不能工作之期間及日數:


請正確的填寫日期及天數,開頭的日期便是前述的傷病發生日期,治療到哪一天就寫到哪一天,如果有分開兩段治療時間,也是將兩段治療時間清楚的填妥,另外有一點請大家記住,實際的天數,比如說:1月1日~1月15日,到底是幾天?請依日曆去數,別用加減法來算,因為實際天數為15天,而不是14天。



傷病類別:

傷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與執行職務之因果關係及職務內容,請記得將人、事、時、地、物記錄清楚,以便勞保局承辦人辦試清楚。



勾選給付方式及檢附存摺幫面影本:

最重要的項目,別搞錯了,有人曾經弄錯,非常的無言!!


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


這比較簡單,只要去診療之醫院,持本人身份證,掛原看診之醫師,告知護士即可辦理,費用150元,當日即可取得,但拿到後,請比對一下病狀內容,特別是(10)項,評估何時恢復工作,有時醫師太忙,會寫錯,要注意喔!


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這個須注意(四)被保險上下班或公出所需時間,這是判斷的重點,舉例來說:如果公司是0900~1800,回家路程是30分鐘,如果發生事故時間是1930,如果沒有加班的事實,那就會被駁回,這個要注意。

背面是路線圖,因為軟體的關係,總是轉不到第二頁,所以我會擇日再補上。


結語:

勞保條例包山包海,很多是人資沒有遇過的狀況,其實我也正在學習,但希望這樣子分享,與大家一起學習,黃牛不用當,但專業知識還是可以學習到,謝謝大家!





2014年11月3日 星期一

寫對才有錢-申請傷病給付注意事項



以勞保給付的項目中,其實傷病給付是申請頻率最高的,前天我將網友的案例做完討論後,曾經有說過,如果公司拒絕為勞工申請的話,勞工得準備好文件,自行申請,所以囉…今天就用實際說明,讓大家知道怎麼申請傷病給付,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把這個流程記下來,最後我會附註幾項應注意的事項,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普通事故舉凡感冒、交通意外都是,與職業傷害有絕對的不同,大家要開始申請前,請先把事故本身做一個清楚的界定,別申請錯了。


法條基礎:

勞保條例第33條(普通事故)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不能獲有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勞保條例第35條(普通事故申請期間、金額)

期間:自不能工作之日第4日起,最多以6個月為限,但在事故前勞保年資滿1年者,再增加給付6個月,共為1年。


金額:依被保險人遭遇事故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50%計算。



舉例:小周因為B型肝炎於103年6月1號住院診療共5天,出院後休養3天才開始恢復上班,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則可以申請多少傷病給付?

傷病給付=(住院日數-前3天)x平均日投保薪資x50%

(5-3)x42000/30x50%=1400元

注意事項:


1 普通事故以住院診療為必要,所以在家休養3天並不在計算的範圍之內。
2 小周因為患有B肝,向公司請病假,只能取得半薪,這就是所謂的不能獲有原有薪資。
3 傷病給付之申請須有實際治療之行為,未經治療、不能提供申請期間之診斷書、或診斷書註明為休養期間而無治療均不在給付的範圍之內。

勞保條例第34條(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不能獲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勞保條例第36條(職業傷害申請期間、金額)

 期間: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第4日起,如經1年尚未痊癒者,仍得繼續申請,但以1年為限,最多發給2年為限。


金額:依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職業病平均月投保薪資70%計算,第2年依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


舉例:103年8月1號小周於下班途中發生嚴重車禍,住院開刀15天,無法上班,103年10月1日再度住院開刀5天,直到103年11月1日才恢復上班,此段期日小周每天都有看診及復健,其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則可申請多少傷病給付?

傷病給付=(不能工作天數-前3天)x平均日投保薪資x70%

103年8月1日~103年11月1日共計93天

(93-3)x42000/30x70%=88200元

注意事項:

1 職業傷害是以不能工作日數來計算。
2 治療期間若有工作之事實,哪怕是1天,均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結語:

今天先以實際案例來讓大家知道傷病給付的種類及應注意事項,因為小弟時間有點緊迫,所以明天會就請領手續及表格來跟大家說明,不好意思,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