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7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員工自請離職,但誤開非自願離證明給員工,該如何處理?



終於恢復正常工作了,過年這幾天我沒有一天是睡在床上,前三天睡客廳、後三天睡沙發,再加上舟車勞頓,昨天又是頭痛了整天,晚上9點睡到早上7點,真的是不好意思,今天是第一次帶孩子回家過年,各位可以看一下這小子得意的樣子…但真的是苦了我與老婆大人,總之不好意思大家,少的文章我會擇日補上,謝謝各位。




今天早上一位客戶打電話問我這個問題,而且是開出去了,他搞不清楚這之間的關聯,所以我今天用這個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什麼時候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因雇主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而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格式一般來說都是用下列圖例,這是勞動局的標準版本,建議各位看倌用此格式,以免產生爭議。




二、什麼時候不用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員工自行申請離職、定期契約屆滿離職、或勞工基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情形被公司解僱、或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15條各款情形被員工終止契約,公司無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三、非自願離職證明的功用為何?

非自願證明其實只有一個功能,那就是讓員工拿去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救濟金,但…就業服務站會去核對企業是否有做資遣通報,如果沒有的話,那就會3~15萬的裁罰,各位請別忽略喔!

四、此案如何處理?

公司應檢附『員工離職證明書』或其它可供證明員工是自請離職的證明文件,並寄至當地勞動局或就業服務站,以追繳其所請領之失業給付。

但公司是否會被裁罰,還是要看承辦人員之裁量權,這一點還請各位注意。

結語: 

愈簡單的概念,就越容易出錯,這種案子我每年都會聽到,一個錯誤,不單是金錢的損失,再者更有可能會衍生成勞資爭議,人資看倌們請特別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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