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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0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是否可以與慣性遲到員工約定條件,再遲到一次就離職?


這是一位網友發信給我的問題,開始之前,我先跟各位聊聊一個觀念,所謂的權益爭取,當事人如果不敢出面,而想藉由第三人為其發聲的話,那你就要有相當程度的覺悟,因為訊息上的溝通誤差是一件可預期發生的事情,勞動權益的爭取對我來說不在於法律上的對或錯,重點在於「建立對話溝通的機制」,如果沒有這個習慣,那麼很多事情都容易走調及對立,到最後甚至是互相揚言走法律行動…這實在是一件很可惜的事情,我必須提醒各位,勞動權益爭取是一條漫漫長路,如何建立對的概念,建立勞資對話的平臺,這才是一個基礎工程,我希望我每天的發文都可以給各位一些概念上、方法上的幫助,只要先能建立雙方透過對話、及雙方可以接受的機制,合法與否我們必須先放在一邊,法律不只是黑與白而己,漸進式的做法也許是一個選擇。個人心得與各位分享,我沒有任何的立場,但只有一個心願,為這塊土地上的企業與勞工找到一個適合對話、溝通的平臺,我們開始今天的分享吧!

案例內容:


問題內容

今天的這個題目我會為員工與企業,因為對我來說,雙方都會有問題,所以這位網友不好意思了,從你的文字中,我必須對你及太太提出建言,話不好聽,但如果您的態度是如此,我想路是不長遠的。

員工:

一、只想知道權利卻不知義務為何,你是老闆會想用嗎?

看到這位網友發文的內容,我只能說,完全沒有檢討自身的過失,只想知道權利,因為是你問問題,所以小弟就直言不諱了,想像一下你是老闆,底下的員工是如此的心態,你會想用這位員工嗎?要先檢討公司之前,請先想想為何太太會一直遲到才會吧!

二、公司沒有規範不代表員工就可以去做:

不用想鑽漏洞,所謂的工作時間,在法律上就是很簡單,那就是在工作期間做的是公司交辦的事項,在上班時間去買早餐,這是哪門子的邏輯及概念?那是否企業可以要求太太下班後再去工作或上班呢?真的很差勁喔!

三、不合理的不止是企業,你應該看看最後那一個訴求:

為了成本考量,所以想休完產假及育嬰留停,我只能說就是因為有你這種心態的勞工,今天的勞資關係才是那麼的緊張,法律規定你可以申請,但我真的認為您的心態非常的有問題,真的是差勁到一個極點。

企業:

一、員工如果慣性的遲到,不可要求自行離職:

員工慣性的遲到,我們可以定義為一種「違約的行為」,但是否可以要求離職?我想答案是很肯定的,這只是主管個人片面的解釋,自請離職,依勞動法令的概念,那就是員工自行申請才會存在的事項,除此之外,除非造成企業利益明顯受損,否則剩下就是資遣一途。

二、資遣員工不會讓員工不好找工作,這理由不成立:

再說一次,資遣是否會讓員工不好找工作呢?我個人覺得不會,因為現今的資遣事由大都是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來主張,但這其中的解釋空間其實是很大的,再者很少企業會真正的探詢求職者離職的真正原因,因此我個人覺得企業只是想要節省資遣費用而已,這個主張實在是太牽強。

三、懷孕的員工不得資遣或解僱,老闆你醒醒吧:

懷孕的員工不得資遣或解僱,所以這位老闆請醒醒,除了自請離職之外,沒有其他的解決辦法,因此不用再想了,也不要再去恐嚇或欺騙員工了。

個人處理方式:

一、請員工直接去勞動局立案申請調解:

我倒覺得調解是一個很好用的方式,讓員工自行去申請,並要求針對工作權的保障,要求與資方訂定合理的條件及規範。

二、在調解事項中對於工作事項做清楚的定義及載明:


很多企業都會用一招,那就是變相的增加工負擔,用「逼退」的方式來處理,我個人建議在調解現場,直接將工作的內容做條文的約定及載明,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這才是一個治本的方式。

三、在合約中訂定慣性遲到的懲罰性違金條款:


這類案件我在處理的時候,我不會只針對企業,各位要清楚爭議的起源,是來自於員工的慣遲到,因此我會在合約中針對上班時間及遲到違約的部份做議定,其中針對遲到不計薪及遲到對企業產生損害,企業得要求懲罰性違約金的部份做清楚的載明,勞工朋友不要以為上了勞工局就可以任意妄為,碰到我,你是想都不用想。

結語:

創造合理的勞動條件,遠比合法來的重要,勞工的心態可議、企業處理的方式違法,結果就是企業被裁罰、員工被逼退,兩邊的心態都不可取,這個案例我想了想,還是決定放上來與各位分享,這也許才是勞資爭議的真正處理方式。

2016年5月19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因為營運困難,要員工改成「約聘制」,這到底合不合理?



這是昨天一位朋友問我的問題,各位真的不要小看企業在經營上的困難與風險,成本上的負擔其實不是在開玩笑,如果我們真的要跳脫勞資對立、保護勞工的目標,首先就應該學習不要將企業「妖魔化」,而是要用一個實事求是的態度,先從了解做起,再慢慢的建立對話制度,這才是一個合理的方式,別想用新政府、國會議員來搞勞動政策,因為那只是會有短期炒作的效果,但真正的後果到頭來都會反應在勞工的身上,我這麼說會得罪很多人,甚至是勞團…但如果都用押寶、對立的方式,就算習近平來當我們的總統,情況也是一樣的啦,話不多說我們來看看今天的主題。

案件內容:


問題的內容

一、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要用約聘制?

一年一聘,基本上是連公家機關都在使用的方式,我之前就有說過,以我個人的認知,只有政府機關部門的約聘人員是合法的,因為他們根本不適用勞基法,而是適用約聘人員聘用條例。如果是企業的話,那只是把定期契約拿出來做操作而己,如果不跳脫勞動基準法第9條的規範,那不就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嗎?


勞基法第9條
因此我才會說企業所謂的約聘制度,根本是一種妄想用合約來達成節省成本的做法,說穿了就是成本上的考量。

二、勞動法令最重要的基礎點永遠都是在「年資」:

在做任何的條件議定,大家都會注意薪資、假期的上面,但我提醒各位,在勞動法令中,最重要的就是年資的計算,因此任何的條件議定如果會有「重新年資」的動作,那就是打死都不可以答應,隨便舉幾個項目各位就會知道影響有多大了。

‧ 資遣費是一年年資:半個月薪資
‧ 勞保老年給付年資基數
‧ 勞工退休金年資基數

別只是在計算特休有幾天了,看看上面的三項,還敢答應嗎?

三、之前沒有簽立勞動契約會有什麼影響嗎?

之前沒有簽立勞動契約會有什麼影響嗎?只要有投保,我們便可以得知工作上的年資,以此來做計算的話,勞動法令上的權益便都不會有太大的影響,所以如果雇主在說之前沒有合約就不算數的說法…請他打1999問一下,連話務人員都會告訴你沒有影響的啦!

四 、實務上我的做法:

先看看條件是怎麼議定:

很多勞工朋友在碰到類似的狀況時,都是哭喊、抱怨,請問這有什麼用處?所以請實際一點,先看清楚議定的內容,請謹記不簽名的原則,有問題便找主管機關或我問清楚,這才是第一步。

不合理便要求企業資遣:

條件不合理的話,企業經營不善不是員工的責任,因此可以主張被資遣,勞基法中有明確的規範,請看清楚下列的條文:


勞基法第14條第6款
如果一年一簽,之前年資重算的話,那不就是損害勞工權益了嗎?所以運用這一條就可以了。

發存證信函並申請調解:

發函終止合約,並要求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還是老話一句,發函出去後三日內,即刻向勞動主管關申請調解,這才有辦法讓企業依法行事。

感情不能拿來吃、也不能拿來付帳單:

很多企業在亂搞的時候,通常都會玩「動之以情」的戲碼,如果各位吃感情就會飽的話,那我沒有意見,人家都犯到你的頭上了,還在感情用事,事後再哭喊有個屁用啊,因此實事求是才是正確的態度。

結語:

如果之前所說,這種現象將會越來越多,全球性的不景氣將會繼續的延續下去,遇到了不用糾結,處理就對了,我的文章大都是教實際的做法,希望可以對各位有所幫助,與各位分享!

2016年5月18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頻繁請病假+經常性的申訴=高額資遣費,職業請假工遇上該怎麼處理?


各位早上好,這個問題是一位網友來信問我的問題,就像我之前所說的,每一個勞資爭議的案件,不會有一方是單純的受害者,每一個爭議發生的背後,都可以透露出某些訊息,這種類似的案子我也處理過不少,職業請假工…別笑,這種職業還真的存在,他們懂法知法玩法,善於利用勞動法令的漏洞,運用大量申訴,讓雇主花錢消災,這種人我非常的痛恨,因為就是有這種人,才讓勞資關係如此的惡劣,今天我把我壓箱法寶拿出來與各位分享,如果真遇上了,也知道要如何的應對。

案件內容:


員工試用期滿三個月以後,開始請病假,各種理由都有,只要企業有疑問便開始申訴,讓勞動局對企業裁罰,短短的三個月就讓企業吃了好幾張罰單,老闆要他走人,員工要求給予三個月的資遣費,後來老闆向前幾家公司打電話詢問時,發現這位員工都是用相同的手法來操作,請問這該如何處理?

一、先調出員工所有的病假紀錄:

重點在於先調出員工所有的請假記錄,頻繁的請病假是否算是一種違約的行為?其實是算的,因為企業支付薪資是請員工來上班,而不是病假,因此如果一個月要請3~4天的病假,企業是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做員工不適合此項工作予以資遣的作業。

二、先清查員工所有的社群網站紀錄:

這我之前常提醒各位,員工請假是他的權,但如果我們可以證明他是濫用的話,其實勞動局也是很討厭這種惡性的員工,很多員工都會有這種做法,請病假出去玩,我們可以用員工關懷專案,派同仁去住所「蹲點」,只要病假期間有出去玩、兼差、或其他非養病的動作,我們全部都可以加以蒐證,只要證明其惡意,不論在法院或勞動主管機關,我們都已取得了主動權。

三、不用寄望勞工局,直接發存證信函控告員工詐欺:

通常面對這種員工,我都是「趕盡殺絕」,我可不是開玩笑,因為就是有這種人的存在,才會讓勞雇關係如果的惡化,因此我會直接跳過勞動局,進入法院訴訟系統,詐欺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方向,讓法院做實質的審查。

四、清查所有的投訴記錄,做有規劃的制度改善:

這樣就結束了嗎?我剛不是說了,員工也許是惡意的,但企業就是純然的受害者?這個觀念其實是不正確的,因此我會建議客戶針對被裁罰的事項,做「有步驟」的調整及「通報性」改善,每一個裁罰的背後,都有企業該檢討及省思的必要,所以請規劃改善時程及定期通知勞動主管機關,才是一個正確的做法。

五、對於這種員工絕不合解,告到底為止:

以訟逼和其實是一個可以很快收到效益的動作,但我不建議和解,因為片面放過這種人,只會讓他去毒害更多的企業,因此我會追殺到底,至少我處理過的6個個案是如此,而且都讓他們付出慘痛的代價。

結語:

加害者與受害者的身份往往是重疊的,所以不要以受害者自居,因為那不會讓問題解決,反而會讓情勢更加的嚴竣,看看我們的勞動政策不就是這樣嗎?一昧的退讓、補貼…到頭來只會害了勞工朋友而已,今天的這個個案與各位分享!

2016年3月8日 星期二

即時新聞分析:我們就這一件企業面試爭議的新聞,看看該如何做合適的危機處理?


這個新聞我是昨天在朋友網頁看到的,今天是3月8日婦女節,我們來個不一樣的主題分享,很多人都知道我的工作跟危機處理有關,除了在Pilot LAB有授課之外,其實我並沒有真正的跟大家分享我處理案件的方式及程續,今天這個新聞很有意思,我就把部份的心法與方式,利用這個案件與各位分享。

前半部我們來討論在法令的適用面上做分析,後半部再就爭議發生來做危機處理的分享,所以今天的文章篇幅會有點長,各位就多看一些囉!

在文章中,我不會將這個企業的名字寫出來,因為我們都會犯錯,所以重點不在於去「幹譙」、「批鬥」他們有多糟,而是要告訴各位,如果今天你們是這間企業的HR或PR,該如何應對及處理,這才是我寫這篇文章的重點,所以我們來分享這個主題吧!


引發討論的新聞連結

案件內容:

其實案件不難理解,重點就在於此間企業要求求職者提供薪資證明,但這位員工有與原公司簽立保密條款,因此退而求其次提供扣繳憑單,該企業從一開始的承諾錄用,到後來的沒有消息、最後竟然是沒有錄用,求職者於是將此件事情放上PPT,引發關注。

過沒多久,該名企業也在PPT上放上道歉聲明,目前並未聽到求職者有何主張,但已對該企業造成不小的影響。


一、提供薪資證明沒有問題,重點在部門不同調:

提供薪資證明,其實在面試的時候,是很常被提到的一個現象,因此只要有得求職者的同意,都不會有問題,但重點在於提出的時機點,怎麼說呢?

求職者在一開始的時候是跟部門主管面試,通常部門主管一定是急需人力,因此在與人資協調作業上就有一個問題,怎麼會談完了之後,才突然出現一個提供薪資證明的要求?我可以理解這是企業的規範,但我真的建議部門要同調,如果連面試要件都各唱各的,這間企業怎麼能讓人信任。

二、部門主管與求職者用Line通訊,大忌!


部門主管與求職者的Line通訊記錄
至少在我客戶的公司,除非是確定任用,否則與求職者之間,不建議有Line的通訊記錄,因為在這個對話記錄中,部門主管起碼做兩次過度承諾,片面給求職者錯誤的期待,更嚴重的是還給確定會錄用的訊息,雖然求職者並沒有辦法主張任何勞動法令上的權利,但這對企業形象、商業聲譽已有嚴重的損傷。

三、發這種道歉聲明,只是提油救火罷了:

道歉聲明

我看到這道歉聲明的時候,只能說這是一種提油救火的方式,這讓我想起兩年前去國內一間很有名的牛排連鎖餐廳用餐,在用餐的時候,我感覺牛肉有一些問題,在與餐廳經理反應了之後,我就再也沒有去過這間連鎖餐飲消費了,以下是我們的對話內容:

海威:經理不好意思,你們今天的排餐肉質有點酸。
經理:請問是什麼樣的狀況?
海威:肉質有點黏,而且有酸味。
經理:好的,我會馬上向廚房反應,你稍候我一下!

過了5分鐘……

經理:先生你好,師父說肉是今天才進的,應該是新鮮的!
海威:那…也許是我的味覺有狀況吧(己經是打xx了)
經理:為了補償您的損失,我再讓你帶一些回家吃!
海威:………(沒有說話,但真的是覺得無言啊)

各位有沒有發現這位經理說錯了什麼話?從頭到尾他都沒有正視肉品有問題的可能性,而且還照著話術要讓我再帶些回家吃?如果你們是我,還會有可能再去嗎?這個集團目前生意慘淡,不是沒有原因的。

我們把這段對話,比照這間企業發的道歉聲明,各位是否也可以看出其中的問題?說實在話,我根本沒有看到企業的誠意,內部作業程序問題、部門主管不正確的溝通方式這些跟求職者有什麼關係,這只會讓人更生氣而己,真的不知道這個方法是誰提出來的。

四、我個人給企業處理的建議:

給予求職者一定程度的補償:

所謂的補償程序,去想一想求職者現在最想的是什麼?相信我不會是錢,不外乎是工作機會與等待的時間,因此我個人建議是否可以代為介紹新的工作、或尋找公司其他部門的職缺機會,這都是一個可行的方式,想要處理就要針對需求點下手,不要喊口號,那只是會增加反感罷了。

懲處過度承諾的部門主管:

公司的部門主管,通常都會是在職場上有一定程度的資歷了,所以針對這種過度承諾,為了補足人力,將公司置入風暴的主管,我建議要給予懲處,並公告出來,顯示企業的責任與誠意,而不是又要由內部來處理,只怕是不會處理,企業形象就像玻璃一樣,破了再怎麼補,都是會有裂痕的。

修正面程序部門不同調的問題:

將面試的程序、求才的標準統一讓所有部門了解及知悉,這才會給人一致的感覺,如果連面試都可以搞成這樣,別跟我企業內部管理沒有狀況,更嚴重是會影響投資人的意願,這麼說不是危言聳聽,正所謂「以小觀大」,別說這不可能會發生。

設計通知面試者的所有表單:

針對求職者,公司的任何主管,應該是要嚴禁用Line與其溝通,如果今天這談話記錄有公司機密的話,我想這後果是會非常嚴重的,因此要除了要重新調整面試程序之外,與其接觸的表格、信件都要重新設計過,與其跟面試者解釋條文,也比過度承諾,搞出這種烏龍來的好。

結語:


用手指堵住水壩漏洞的小男孩

危機不會馬上發生,通常都是從小問題開始累積,有看到上面的圖例嗎?這個故事就是小男生發現水壩有一個小洞,裡面持續的漏水出來,他用手指堵住個漏洞,也因為他的這個動作,免除了水壩崩潰的命運,很多人對於危機,都以為是突發性的事件,但我們從今天的討論主題之中可以看出來,其實都是有跡可尋的,希望今天的這個個案可以給大家幫助,謝謝!

2016年3月4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沒想到日劇「王牌大律師」的情節在真實世界出現,員工遭歧視且逼退,問我該怎麼處理?


這是昨天下午一位網友傳給我的訊息,沒想到在日式企業才會出現的逼退方式,會在台灣真實的上演,日劇王牌大律師中,一間企業,為了要逼退資深員工,請他們去倉庫中,桌上只放了一臺機器、一把螺絲起子,請他們在時間內將其拆解,並計算時間,更可怕的是在他們前面放了一台錄影機,以此來計算作業時間,並列入考績,很多人受不了於是選擇離職,我本以為這種是戲劇效果,沒想到昨天的這個問題,讓我體驗到問題的嚴重性,今天拿出來與各位分享,我不希望各位遇上這種情節,但如果碰到了,至少也要學會怎麼應對。

案件內容:


突然被搬走所有的器材

無預警的被改變所有的工作環境,如果遇上這種情形,各位是否知道,更改工作環境、設備其實也是一種工作上的調動,依我們勞基法最新的修正條款,正好有條文可以適用: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也就是說企業在移除員工所有設備的時候,是要經過員工同意並且做出適當說明,如果我們遇上這種情形的時候,就要請企業提供說明並出示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最多只有配合企業輪調的條款而己,但絕對不會有調動相關的說明,因此這就是一個很好使用的方式,是否有不當之動機及目的?這是企業所必須要說明清楚的。




我不是說不要去申訴,而是要有耐心蒐證,準備好了再去,如果我是調解委員的話,單單就將工作設備移走…我也實在幫不上忙,因此我們看看企業的說辭…果不其然,就是工作要重新的安排,而且要三個月,只要沒有工作權上的受損,勞動局也是愛莫能助,因此我會建議員工們用用以下的方式:

企業沒有說明,那就帶著雜誌去上班:

企業既然說是要重新安排工作的話,那就代表現在沒有工作可做,停工的原因是歸責任企業,是我的話,反正工作也快三年了,應該有特休了吧,去休個假,然後就請帶著勞工法典、書報雜誌去上班,愉快等候三個月後的調派。

任何的臨時性任務,請企業書面告知:

如果企業想要刁難,一定會來說東說西,請記得,既然是企業說要重新調派的話,那就請企業提供所有的說明,並且請他們提供書面說明,更重要的,那就是帶錄音筆,就大方的放在桌上,如果要說什麼,我們就錄起來,以做雙方的保障。


任何的勞動條件不是企業說了算
這如果不是惡意的話,我還真的不知道什麼是惡意,不過別忘了我一直在提醒的概念,處理勞資爭議,最重要的是沉住氣,不要一直在問:為什麼是我?如果那麼軟弱無助的話,我只能說那為什麼不是你呢?我們都可以知道企業是惡意的,但該起身抗爭的時候,就是要硬起來,所以有時間自怨自艾,不如一邊找新的工作機會,然後狠狠的回敬這間沒有良心的企業,這才是正確的方式,我們東方人的思維一直過於溫和,因此對於侮辱這兩個字就會有很大的反應,我只能說問題遇上了就要面對及處理,公司咬你,那至少也要扒他們一層皮,給他們一些教育,這才是正途!


這樣可以開除嗎?
果不其然,企業還是露陷了,超過位子十分鐘是內規嗎?如果是的話還請企業提供工作規則說明,再者離開十分鐘是否有對企業造成立即明顯的損害?如果有的話也是請企業提供說明,光是以這兩點來看的話,企業就是有非法解僱的問題,這個時候再去勞動局申請調解,並在後面進行法律程序處理的時候,才是一個明顯且有用的證據!!

如果我是這位員工的話,很簡單,先去找勞動局申訴,然後致電法律扶助基金會,義務律師會將此案件送入法院程序,我再怎麼看,企業想要全身而退的機率很低,所以我個人覺得要拿回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是不會有問題的。

結語:

蒐證、冷靜一向都是我在處理案件的原則,我希望可以給各位解決問題的技巧,這都比法條概念來的更為重要,請各位一定要記清楚我上述的處理原則,皮厚一點,企業不要臉,你就要更不要臉,哭喊傷心沒有個屁用,今天的案例與各位分享!

2015年12月8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如何準備去做一場有效的勞資爭議調解,上週案件實際分享!


上週學生的公司出了一些狀況,我代表資方來處理相關的爭議,我只能說,如果我們第一線調解委員還是以『喬事情』 的態度與做法來處理相關問題的話,這無疑是提油救火,增加問題罷了,一個本不是在勞動法令中的問題,卻一定要用程序及法律邏輯來框住雙方,這如果有辦法解決問題的話,那無疑是上天給的奇蹟,我今天以這個個案處理的方式與各位分享,就是要告知各位,自己的權益自己救,如果還是什麼都沒有準備上場…那只是浪費時間罷了。

案件內容:

一位陸配員工長期以來跟部門主管有溝通上的障礙,她的據理力爭被當做成找公司麻煩,日積月累下來,她的情緒也間接的發洩在工作上,某天因為身體的狀況有異,不能進入較高溫度的測試室工作,因此被主管調動部門,並在某間時段被要求較高的工作標準,她因而認定不公平,向主管機關反應,雙方進入調解階段。

一、別妄想調解委員都了解每一行業的工作環境:

這位勞工一開始是找了義務律師來幫忙,但一進到會場就看到律師以不耐煩的語氣在教勞工如何陳述意見,開場的十分鐘就是鬼打牆…以我個人的認知來說,應該是要在開始調解前就該全部準備齊全,而調解委員只是一直在催促及看時間,所以…各位一定要記得,別肖想調解委員會了解你的背景及工作環境,自己做足準備才是一個最好的開始。

二、了解對方的問題永遠比申辦來的重要:

後來我實在是看不下去了,直接花了5分鐘將勞工的問題,並全盤說出來讓他全部抄下來,當然調解委員會加以阻擋,我只簡單說了一句話:「我可以縮短處理問題的時間,這樣都有利於調解作業的進程,不知這樣可以嗎?」我這幾年處理案件都是用這個邏輯,做對大家有利的事情…很多委員我真的要說,都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在處理案子,這也難怪長久 以來都是績效不彰。

因此我會建議參加調解的朋友們,了解對方的需求永遠都是第一優先的原則,不要一直做申辦的動作,尤其是資方的角色長久以來都是被敵視的情形下,來是解決問題,絕不要增加問題。

三、所謂的專業是要用對方聽懂的語言來溝通:

議事開始進行之後,才發現勞工只是覺得被部門主管不公平的對待,想要請公司注意這一件事情,但沒有去找人資部門反應,只是在打電話諮詢的時候,被建議直接申訴…這一種鬼打牆的現象其實早就存在很久了,為什麼在電話諮詢的時候不能協助勞工了解現況再做建議呢?以現在的氛圍來說,勞工不清不楚就申訴,這在公司的立場來看,請問會是一個什麼樣的意思,調解走完之後,員工的情況勞動主管機關有辦法處理嗎?

因此我覺得不當是企業要加強溝通能力,勞動主管機關長期以來傾向勞工的心態,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是加深勞雇雙方的磨擦,因此第二個心法就是在了解對方問題之後,所謂訊息傳達上,要用對方可以理解的語言來溝通,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正確方法。

四、提出一個以上的解決方案,讓三方都有得選擇:

問題分析到最後,才知道勞工的點在於工作現場沒有休息的坐位,她長期下來腳無法久站,因此我才提出了以下的方案:

1 . 調動至較為輕鬆的部門
2 . 在工作現場增設坐位
3 . 明確訂定出部門工作休息時間

最後她選擇了第二個方案,我的用意在於不用等調解委員想辦法,因為以他們的速度及思維,我個人覺得只會增加衝突,在這種現場之中,盡量讓三方的人好做事,因此提出一個以上的方案,有利於大家思考及增加處理問題彈性的方式,這才可以在最短的過程中,達到最大的平衡點。

結語:

當然這個個案也是圓滿的解決,但我看到了一直低頭用Line的律師、一直語氣不耐的調解委員席、一直在狀況外的調解委員,更好笑的是…還有委員在會後跟我拉票,說他是某立委候選人的競選團隊,請我多多支持…原來勞資爭議還可以當成選民服務,如此的心態,真的是非常糟糕。

當我送這位勞工朋友出大門的時候,她一直低頭道謝,一直以來我處理勞資爭議問題都是義務處理,但用資方的角度來協助勞方及勞動主管機關的問題…這種經驗還真的是少啊,以此文章提醒各位,對與錯那只是認知的不同罷了,如何進行一場有效的調解,那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今天的文章與各位分享!

2015年11月25日 星期三

即時新聞分析:華映無薪假傳出「假調動、真逼退」的事件,員工該如何面對及處理?


這幾天有人一直在問我無薪假的問題,我個人的想法很簡單,任何只要是勞資雙方可以接受的方式,對我來說都是可行的,但所謂的合理方式,都該有所謂的配套措施,無薪假的配套措施就是得讓員工選擇「被資遣」,這在實施無薪無薪假的時候,華映是否有透過勞資會議傳達這種概念…我個人是持懷疑的態度,今天就這則新聞,我提供個人的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資方是否可以大規模的調動人員至其他廠區?

無薪假其實的規範不外乎只有兩個,一就是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二就是不得超過3個月,除此之外,應該沒有其他的硬性規定,至於華映是否得調動廠區員工至其他廠區,這一點我個人持正面的態度,因為公司已發生經營之困難,所以只要獲得員工同意,當然是可以調動員工。

但有一點我必須指出來,針對通勤的員工,華映理應還是要加發相關的津貼及彈性上下班時段,才算是完整,簡單來說一般調動員工所要給付的補貼都不可有所變更,我個人覺得華映這一點可能沒有做的很到位,因此才會有類似的爭議。

二、做六休三改成做二休二是否合理可行?

無薪假的規定只要不違反基本工資以下的規定,其實也無法可管,因此也有員工打電話來詢問我類似的問題,我的答案都是一樣,只要不低於基本工資…公司的處理方式並無不法。

三、勞動局的角色扮演至關重要:

現在勞動主管機關的角色至關重要,其實只要華映做好二件事情即可,一是員工資遣權益的維護、二是員工工作的轉介,這兩點一定要盯緊,別急著去裁罰,適當的監控、要求、調討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

四、員工目前可以選擇的做法:

不要自請離職:

逼退這一件事情,除非有明確的證據,否則別直接在媒體上說出來,看看關廠工人的訴求…經過多少前輩的血淚才有今天的結果,因此第一件事就是不要自行離職,因為一走,什麼都沒有了。

不要盲目的抗爭:

我可以體會被減薪的心情,我自己也曾經歷過,但進行抗爭有效果嗎?我個人覺得還是要找相關勞團及主管機關來研究一下,激情一下子就過去了,但真的該想想你們要的是什麼?

趕快去找下一份工作:

我之前就有說過,經濟的發展有高有低,所以不要盲目的希望公司會有所變更,找工作是一個最實際的方式,我知道變化很難,但待在原點不會有任何的幫助。

全程走資遣的程序:

切記資遣程序才是最有保障的方式,發起之前,請先向主管機關確認相關的算法及細節,不要只聽公司人資的計算方式,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空間與時間,找工作去渡過這個寒冬。

結語:

抗爭有用嗎?不是沒有用,而是在場的各位想要什麼?如果只是心存公司保留工作權及回復相關福利…我個人覺得那個夢免也太不切實際,請先衡量自身的狀況,再看看我這一篇文章,實際的面對才是最有效的方式。


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勞動力發展署「職場學習再適應計畫」,雇主逼退員工,並以扣發薪資的手段要求員工填寫申請補助的文件,該如何處理?


這是昨天半夜收到網友的信件,我想任何的制度都是立意良善,不過俗話一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因此就會如同主題圖般,漏洞百出,今天特別拿這出來與各位分享,就是要教會大家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最近王如玄前輩的參與,掀起了很多的爭議,我撇開政治語言,只能說勞動主管機關與勞工的距離與認知其實還有很大的差距,無論是政策面、執行面上面都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但這不止是他們的責任,我們每一個人對於勞動政策如果都還只是在關注休假多少?錢多少?的議題上,那永遠都只會淪為政黨買票的工具而己,很多人問我的意見,我只能說,眼見目前那麼多的勞工在放無薪假,政府仍關注在選舉議題上、立法委員也是在忙著延續政治生命…這種局面是我們都該負責且思考的,與各位分享我小小的心得,接下來我們來開始分享今天的文章。

案件內容:

勞工參加勞動力發展署「職場學習再適應計畫」,某天被公司告知被資遣,接下來也配合公司辦理交接手續並離開公司,但在事後去公司拿非自願職證明的時候,卻被要求要教新進人員相關工作的內容,勞工也照常辦理,但在下個月發薪日的時候,發現薪資並無匯入戶頭,經詢問公司,才得知公司要員工前來公司配合簽署相關文件,以利於企業申請補助津貼,否則就是不發薪資,並寄存證信函給勞工,勞工問我該如何處理?

一、退保與員工沒有進行交接是否有關聯?

存證信函內容直指員工沒有進行交接,所以才保留薪資?關於這個部份,我個人覺得很有問題,如果沒有進行交接,又怎麼能夠進行退保的作業呢?一切的要求都應該是以員工「在職」的狀態來討論,企業既已退保,且員工有簽署相關離職文件的狀況之下,怎又能說員工沒有交接,這豈不是自打嘴巴嗎?

二、申請補助與扣發薪資有關係嗎?

再者申請補助與扣發薪資有什麼直接的關係?這根本是兩件不同的事件,怎麼可以混為一談?企業不但有恐嚇員工,且有詐領政府補助之嫌,這真的是要好好的查一查。

三、交接之後又要配合公司輔導新人,是否為工作行為?

交接之後又要求離職員工代為訓練新人?這不是一種工作行為是什麼呢?員工反道是要要求企業支付符合工作時數的薪資才是合理的,我還第一次聽到離職員工要回公司幫忙訓練新進人員的要求…而且還是以扣發薪資的前提之下,真的是荒唐至極。

四、申請調解之後,是否又得申請勞動檢查?

員工在申請調解之後,又去申請了勞動檢查,我個人建議大家不要做這一件事情,因為會有一案兩查的問題,倒是如果勞動調解沒有結果…再進行勞動檢查才會有實質上的效益,並且能讓勞檢員知道調解的爭議事項,才能發揮一擊必殺的效果,這在實務上常常會有的狀況,大家要特別的注意。

五、建議的做法:

要求非願離職證明、資遣費:

這是基本的概念,我想就不用多說什麼,但有一點我建議勞工朋友,資遣是要進行通報程序,因此還會有另10日的薪資可以要求。

要求資遣通報的十日薪資:

這是最常會與預告工資混在一起的概念,記得要要求業主給付。

要求實際訓練薪人的時數記載:

實際為公司訓練新人的工作時數,找出任何可以佐證的資料,向公司要求給付報酬,這與交接容沒有實質上的關聯,因為退保可是企業去辦理的,因此不能賴在員工的身上。

要求上個月的工作薪資:

我通常都會建議企業單位,在員工離職的時候,最好是連薪資都給付,才不會有類似的爭議發生,以此案來說,企業以員工未做交接做苛扣薪資的動作就是違法,無論是什麼樣的理由都說不過去,員工以此來做申請調解,我想企業想要抵賴的機率是很低的。

結語:

最近政府出的專案都有類似的爭議發生,前一陣子「名師出高徒」專案也是有雇主惡意逼退及申請補助浮濫的狀況發生,勞動主管機關雖然是立意良善,但相關的配套措施還是得注意小心,以此個案與各位分享!

2015年10月22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不在自身加油站加油,竟被解僱,到底是玩哪招?


最近感覺爭議案件有變多的傾向,其中不當解僱的案件比例最高,剛網友傳了一封簡訊給我看這則新聞,說真的要不是在圖書館,我真的會罵髒話,這樣也可以喔,後來經側面了解,這間加油店的老闆娘還有別的理由,今天第一篇,我來取名為「踢爆文」,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某間加油站員工,在上班途中因為機車沒有油,所以在別的加油站加油,被老闆娘看見,老闆娘不但發簡訊要員工給個解釋,還以此為理由將員工解僱,後來主管機關在進行了解的時候,老闆娘以員工私下向員工借支,並在外欠債為由做為辭退員工的理由,目前全案正由勞工局調查處理中。

一、去別的加油站加油是否有造成企業實質上的損害?

我們可以去看看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各款規範,有規定類似的狀況嗎?而且加油站本是販售油為主,員工因通勤之需要而去加油,此舉又有哪一點對企業產生損害?除非把公司內部的機密資料洩露,那還有討論的空間,單純的去別站加油竟被解僱,實在是讓人不解。

二、公司內規也不得違反勞動法令的規定:

加油站內部有頒佈「不得去別加油站加油」的規定,我想提醒一下企業主,公司的內規的確是有其拘束力,但也不得超過法律的界定範圍,即使員工有簽名劃押,但如果此項規定過於荒謬,仍會被主管機關判定違法,這個概念還請各位記住。

三、員工欠債就可以無條件解僱嗎?

再來就是員工是在外欠債、與員工借支,這可以做為解僱的理由嗎?如我前幾個月寫南部某公司員工因欠債,導致黑道上門砸店,造成公司實質上的損害,那才是可以解僱員工,但以此案來說,借貸關係存在於員工之間,且是私人之行為,如果因此對公司產生影響,最多也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才可以,而非此老闆娘所主張的直接解僱。

四、不當解僱會產生的後果有哪些:

主管機關上門查核:

現在是勞動局上門查核,我建議此間業者最好是配合動作,不然如果連勞健保局都上門的話,不要小看這個殺傷力喔,以小觀大,我就不相信這間企業的勞動條件沒有漏洞,考慮一下。

勞資爭議產生:

這只會發生在一位員工身上嗎?所謂的野火效應就是員工打電話回來告訴其他人的話,這間企業就會產生很多形態的勞資爭議,這種我是常常見到,這個影響是會擴散的,要小心應對。

賠錢、罰鍰一屁股:

資遣費應該是沒有多少,員工只有一個多月的年資,最多也只有將近千元的費用,但主管機關的裁罰一條可是20000起跳,這樣子算算,哪裡占到便宜啊?老闆娘妳醒醒吧!

結語:

不當解僱有很多種的面向,但這個理由我還是第一次遇到,只能說非常的有創意,但結果對我來說都是一樣的,不要沒有解決問題還引發上身,那是最笨的做法,今天的踢爆文分享至此。

2015年8月18日 星期二

即時新聞分析專區:Line群組如果不按讚就被扣薪,無論企業的說辭為何,都不會被接受的!


昨天才寫完上架的文章,沒想到那麼快就出現實際的案例,這間在台中的企業如果您是我的讀者,先告訴您答案,100%會被罰,不用再找任何的理由及說辭,因為那是浪費時間,為什麼我想今天會說給你聽,Line工作群組的問題已經是勞資爭議的火藥庫,今天我以此則新聞做分享的主題,讓大家有更清楚的概念。

開始之前我想請大家幫我個忙,我每日在臉書上都會有貼文,如果各位真的是想與我討論問題,請至我部落格文章下方留言,因為每天的讀者太多,我沒有辦法時時刻刻看臉書回覆,這一點還請大家幫忙,我不想漏掉任何一個問題,但我實在際上真的有執行上的困難,還麻煩大家花一點時間到我部落格留言,謝謝各位,感恩!




案件內容:

台中某間網路公司規定員工要加入工作群組,如果一則訊息沒有按讚的話,就要依公司規定扣「津貼」300元,投訴員工田先生從4~6月份,總共累計24次沒有按讚,被苛扣了7200元,因而向勞動局申訴,企業從一開始的說辭是沒有苛扣薪資,是津貼,但後來又改口表示會將罰款退還給員工,各位怎麼看待呢?

一、加入Line工作群組要放在勞契工規中才是妥善的做法:

所謂的加入工作群組的要求,其實就是一種勞動條件的議定,這跟討論薪資、假期是一樣的,而且企業在事先說明、事先溝通的動作一定要做足,並要設立書面文件,雙方簽名,才是一個完整且安全的做法,再者對於加入工作群組的相關規範,也要詳細說明怎麼操作,否則類似的爭議,都會讓企業以被裁罰收場!!

二、我會要求看Line群組發言的時段及頻率:

員工沒有按讚的原因是因為發言太過於頻繁,所以如果我是勞動主管機關承辦人的話,會要求調出這幾個月群組的發言時段及頻率,如果公司有要求晚上也要按讚的話,那麼「待工時間」將會是一個要求加班費的依據,但這一招我只針對濫用群組的企業才會使用,各位要學起來啊,但請善用而非濫用喔!

三、公司的公告員工就要通盤接受,不得違反?

公司的公告就不得討論?就得通盤接受?這個道理是誰說的,我知道在勞動契約中其實有類似的條款,員工要接受公司相關規範不得違反…,但條文之中有一個原理必須要先釐清,那就是命令的「合理性、合法性」沒有問題,依此前提,才可適用勞動契約中的這一款規定,所以如果員工認定公告有問題的話,是必須經過討論才可以做出最終決議,這一點企業要有認知,否則片面制訂勞動條件,被打槍的終究是企業!

四、看看薪資條就可以知道津貼是工資還是福利?

至於被苛扣的是工資還是津貼?我想企業最後的見風轉舵是有原因的,其實要分辦出來,就請提供薪資相關的資料,只怕到時出來的不止是津貼的爭議而己…是否有低報、是否薪資結構有問題,都會是一個討論及查核的重點,所以企業在處理類似爭議的時候真的要小心,不要因小失大,那可是得不償失的一個做法。

結語:

沒按讚就代表沒有向心力?沒有了解工作相關的內容?Line的確很方便,但宜為輔助的方式,而還是要有傳統的公告及內部網路的公告才是一個合宜的措施,不要便宜行事,不但耽誤了公事,而且還被裁罰,真的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2015年8月16日 星期日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員工做到一個月提離職,但經主管拜託留到隔月月底,未料二個星期突然被老闆通知做到當天為止,請問如何處理?


這一張圖很傳神吧,很多人心中都會將老闆做出如此的想像,今天分享的主題也是與邪惡老闆有關,案中的企業主真的很有創意,但也絕對是惡意,因此我將個案拿出來討論,也希望各位看倌們可以學習起來,在將來預判情勢的時候,可以拿出來用,避免被這種惡質企業騙!!

案件內容:

員工於今年5/31到職,應徵廣告業務,當初議定工作時間是早上0900~1800,但後來發現每天都要提早送資料給主管、晚上也要將資料整理好送至老闆桌上,每日都提早上班、延後下班,雙方沒有簽訂任何的合約,且多次要求加班費未獲回應,因而在今年6/30提離職,但部門主管希望他可以配合幫忙至隔月月底,也就是7/30,員工考慮再三,也就原先工作的面試機會延期,配合工作,沒想到兩週後,老闆無預警將部門主管解僱,並告知員工做到今天,也就是7/14,並立馬進行交接,網友問我如何處理?

一、無論與公司有何約定,都要有書面文件載明的習慣:

此案的員工其實真的沒有相關的概念,所以我建議大家,任何的約定,包含薪資、休假、福利、工作時段都要有合約載明,且要看過無誤後,與公司都簽名,那才算是個完整的開始,昨天到現在的案件都可以看出,求職者因為想要在短時間內找到工作,所以對於企業的條件都是無條件的配合,但事實上到後面,都變成被企業迫害、占便宜,一旦上了調解機關,沒有文件的證明,雙方最多就是各說各話,一點實際效益都沒有,所以一間沒有書面文件的企業,我的建議就是不要去。

二、當員工重新接受主管請託多留下來,就是另一份契約:

此案的員工的確一開始有提出自請離職,但企業並沒有接受,反而要求員工做到隔月的月底,當員工答應並開始依約定到職上班的時候,雙方的勞動契約關係又是一個新的開始,也就是企業是要讓員工工作至7/31,中間如果有任何的變動,除非員工同意,否則就是要依資遣的規定來進行辦理,因為是企業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這一招很多企業常在玩,大家要特別的小心。

三、工作沒有試用期是否合情合理?

網友問我沒有試用期是否合理?我只能說依現行的法令,早就在民國86年將試用期從勞基法中刪除,將試用期間的期間放給勞資雙方來協議,所以是否可以沒有試用期?員工在一開始並沒有反對的話,工作沒有試用期是不違法的。

四、員工應該有的做法為何?

拒絕雇主當場的解僱,並要求給付資遣費:

可不可以拒絕被解僱?當然可以啊,而且此案從頭到尾看來,業主違法的狀況十分的明顯,所以員工可以當下拒絕,因為是公司片面終止,雖然工作三個月以下是沒有預告期間的適用,不過雇主仍提前終止了要求員工工作至7/31的約定,因此屬於雇主片面提前終止合約,可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將超工作的時間記錄起來,要求給付加班費:

並且員工在進行整理、交接的時候,是可以打卡記錄搜集起來,但這通常沒有太大的效力,我深刻的提醒大家,如果發現公司沒有加班相關的申請程序,長一個心眼,將平常加班的時間全部註記起來,Line就是一個很好的工具!!

如果雇主拒絕,請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開除雇主』:

如果雇主拒絕給付相關費用的話,請回過頭來,發存證信函以勞基法第14條第6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意思就是直接發函開除雇主,並得要求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結語:

很多人其實也懂法令,但對於面對面的爭取就是會害怕,東方人害怕衝突的基因有時真的會氣死人,如果下次遇到這種狀況,至少先拒絕,然後線上與我聯絡,讓我跟雇主講也是可以,上個月至少有五件案子是網友打給我,我直接線上跟雇主面談,然後解決的,總之,不要事後發文詢問,法律都會有時效性,當下去處理才是正確的做法,以此個案與各位分享!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被課長言語霸凌、還疑似肢體暴力,該如何處理?


最近是天氣熱的關係,還是鬼門開的關係…身邊越來越多怪怪的例子,剛在PTT上看到這個求助的文章,真的是讓人哭笑不得,這個時代怎麼還會有這種主管存在?今天第一篇文章就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將員工月薪改成部份工時,差在什麼地方?

所謂的做多少領多少,其實是一個很危險的動作,因為評鑑的標準就等於是在這位課長的身上,以部份工時來說的話,他可以將一日的工作壓在半天之內完成,員工反而是工作量加大,但只領到一半甚至是更少的薪資。

再者有一點,員工所有勞健保、勞工退休金全部變少,這才是公司想要的吧,這一招還蠻狠的,不過這位網友,給您一些建議,勞動條件之更改,必須由員工同意,如果公司逼迫你就範,待會在最後一項我會教各位怎麼處理,但先記得一件事情 ,那就是不要答應。

二、將員工工作時間從0800改成0730,差在什麼地方?

很多人都會覺得這一項沒有什麼,看似沒有關係,但其實對各位的時間負擔是加重的,早上0730要到公司,勢必要更早出門,也許公司會說「早上班、早下班」,但薪資從月薪變成時薪、又要提早上班,重點在於員工根本在通勤上有困難,在趕路的過程中都是充滿風險的,這都是將員工通勤時間提早所會發生的狀況,有遇到的話,千萬要考慮清楚。

三、笑稱吃垃圾袋,還對部屬揮美功刀,是否為暴行?

我只能說只如果不是侮辱、暴行的話,我還真的想不出有別的界方式,很多人都會以開玩笑帶過,但別忘了,還是要以當事人感受為基準,不論是主管機關或是法院,都會以當事人感受度為一個基準,當著部屬面揮美功刀,是我的話應該當下報警,去備案,恐嚇罪都會可能會成立,這位主管腦中不知道是在想什麼,各位如果遇到類似的狀況,請記得錄音、錄影,讓這種人無所遁形。

四、遇上這種公司想提前離職怎麼處理?

我不清楚在這個個案中,網友工作了多久時間,但如果是這種狀況的話,應用存證信函的方式,內容載明因受不了主管長期語言、肢體霸凌、再者公司片面更改勞動條件,己超過工作負荷,今主張勞動基準法第2款、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記得要求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寄完存證信函後,馬上去勞動局申訴,並拍拍屁股走人,等著公司收到信函後找員工溝通…沒錯,不用預告,寫完寄出直接走人,不用再等到八月底,一切都在主管機關上處理。

五、企業是否可以聲稱此為課長之私人行為,與企業無關:

可以啊,但還是會被裁罰,因為課長在勞動法令的定義中,就是代替雇主處理勞工事務之人,也是另一種雇主,因此主管機關是不會理會這種理由,還是一樣會開罰的。

結語:

自己的權利要自己爭取,說了那麼多,用與不用還是要由當事人決定,有看到這篇文章,記得與我聯絡,我會詳細的教你怎麼處理,與各位分享!

2015年8月15日 星期六

即時新聞分析:攝影工作室發生的勞資爭議,這不止是颱風天要求賠償那麼的簡單,這位老闆你真的包大了!


開始這篇文章之前,我有兩件事情先向大家報告,以後關於這兩項問題,我不會再回覆,也請有看到的朋友們,通知未看過文章的朋友。

第一我不是勞方或資方的代表,我認定的是個案中的事實與內容,有錯的就要修正,沒錯的也不用認錯,我是想要提供大家關於勞動法令的另一個思考觀點罷了,所以別再問我是代表誰了,我只代表我自己。

第二是關於文章的分享,如果是公司集團,以人力銀行、雜誌都會來信來詢問我的意願,但如果是網友的話,就不用再問,我歡迎大家無限轉載分享我的文章,也重申一次,絕對是免費,所以如果看到關於我的文章並簡附收費課程的宣傳單,那個人不會是我,以此述明。




剛開始我看了文章的開頭,以為只是颱風天員工沒有來上班,然後公司漏水,老闆要求賠償的問題,但剛剛看完就發現沒有那麼的簡單,我跟各位從頭開始分析這個案件的始末。

一、8/3面試、8/5約要看合約,但員工已進入工作狀態?

這裡給各位一些概念,我真的沒有聽過合約沒簽就開始工作的,如果有,那業者的心態真的是可議,再者,員工報到之後必須簽完合約,再完成投保程續才算是公司的正式員工,都沒有開始就要求員工開始工作,這真的是太故意了吧。

二、8/7將合約改成委外合約,這明顯就是在誆員工:

8/7未經員工的同意,將合約改成委外合約,什麼叫委外?簡單來說就是承攬合約,以此來規避勞健保、勞工退休金等法定成本,人家已在從事工作行為之後要求更改合約,這真的給我遇到,非裁罰這業者不可。

三、8/8接到通知說要去勘災,後來沒有去有何責任?

我這幾一直提到天然災害員工是否要出勤的問題,此案明顯可以知道員工那天並沒有出勤,所以業者要求員工出查看房屋狀況,員工是說風雨小一點再去,即使員工後來沒有去,要員工全部負責賠償,這個邏輯實在是非常的奇怪,如果風雨大,員工本就可以拒絕出勤,特別是員工是有條件的答應,怎麼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呢?

四、房室受水災是因為房屋本身條件?還是因為員工沒去?

再者風雨受災,請問是否為房屋本身條件就已年久失修?如果是的話,員工再去有什麼樣的效用呢?一是不幫員工投保勞保,如果員工出勤途中出意外,一點保障都沒有,這種做法說不惡質,我真的無法說服自己。

再者所謂的承攬契約,要看職務的內容而定吧,如果只是協業務相關的工作,房屋保護憑什麼員工來擔?沒有任何的邏輯。

五、我針對業者有幾點質疑:

到底合約簽了沒?勞健保保了沒?

合約有簽嗎?如果沒有的話,想必勞健保也沒有投保吧,如果都沒有的話,員工跟業者是什麼樣的關係,我想業者應該要提出說明。



有打卡記錄還可以簽委外合約嗎?

這位老闆你真的是有問題內,承攬合約可以有打卡記錄嗎?如果有打卡記錄、並服務一定程度的指揮調度,合約本身根本就是僱傭合約啊,你到底沒有觀念啊?還嗆聲要告員工,真的是提油救火!!

存證信函能夠代表什麼,敢就直接提告啊:

在這裡提醒大家,如果收到存證信函的話,不用擔心,這種業主就是在欺負員工沒有相關的經驗,想要嚇員工,使其低頭,存證信函只是通知性質而已,如果你真的要告人,先花60000找個律師來寫律師函吧,別拿這個技倆欺負小孩子。




在空開場合指名道姓,是否適當?

還在公開場合指名道姓,這一點不正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是否有類似「不利事項之登載」,我星期一會去問問勞動部的官員,看業者的這種做法有無違法?但也提醒孩子們,如果業主陳述不實的話,是否會有毀謗的刑責?這也是一個反制的動作。

結語:

佔人便宜還敢那麼大聲,從種種的資料來看,業主的問題不會是只有那麼少而己,這兩位孩子,如果有問題的話,來找我,我義務替兩位服務處理,就是有這種業主,讓很多辛苦經營的企業蒙上不法之名,各位要看清這個案子,不要被騙了還不知道!

2015年7月22日 星期三

即時新聞分析:員工PO文被記過,甚至有可能喪失業務員資格,懲處是否過重?


這則新聞我剛才看到,謝謝沈以軒律師的分享,讓我有了題材可以寫,我剛看完新聞稿內容,發現其實問題還真的不少,剛剛也有網友私訊給我,詢問相關的意見,我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某知名保險公司,因其業務員在工會網站PO文,文的內容待會用圖例給大家參考,沒有想到公司便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將其懲處,且極有可能會因此失去營業員之資格,求助無門之下,由立委代為召開記者會,全案因此爆發!

一、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法律位階只是規則,非法令:

我法律沒有唸的很多,所以我只是好奇一件事,自始至終,該公司都是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來進行懲處,但這充其量應該只是該行業適用的內規,其位階是否高於勞動基準法?這一點讓我非常的懷疑。

二、員工PO文發言,內容是否真的批評公司?

我們來看看員工發文的內容,真的是批評公司?還是只是引述客戶的話?
看看照片第一段文
我個人的看法是…業務員也許有抱怨的意思,但中間引述的說法卻是客戶所說,比較好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先核實此段話是否為客戶所說,再做相關的處置會比較好吧,一旦現在開了記者會,有民意代表的介入,想要再釐清案情,已經是來不及了喔!但如果新聞內容屬實的話,以此來懲處員工,實在有相當大的討論空間。

三、這是公開聲明?還是公然的恐嚇員工?

新聞中也指出,該名保險公司的高層表示:對於網路上或公開場合針對公司事務及政策發表不實言論等等,若發現員工有前揭不當之行為,為保護公司聲譽及全體業務同仁權益,公司一律以終止合約方式處理,倘若涉及刑事責任,公司絕對依法偵辦,絕不寬貸。

這是說明?還是恐嚇?我實在是覺得此間企業的危機處理實在是不怎麼樣,完全是以大公司的角度發言,這難道不會激化勞工的情緒嗎?特別是現在的這個氛圍之中,發言顯然失當。

四、法院實務見解:

雖然員工現在並沒有被終止合約關係,但其內部的懲處卻極有可能會讓員工常去業務員之資格,這就是一種變相的解僱,是否員工發言會嚴重到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我們來看看法院的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25號判決:

上訴人指稱員工於民國90年1月4日晚間在上訴人舉辦尾牙席間,散佈本年度年終獎金有45天,後被削減至23天等不實言論,依工作規則第79條第4款規定,自民國90年1月19日起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之事實。雖然上訴人舉證歷歷,且有證人多位做證,尚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有散佈謠言及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情節重大之情形,是上訴人終止兩造之勞動契約,於法不合。

看看判決文的內容,不論是勞動主管機關或是法院,對於解僱都是採取嚴格的認定主義,個人覺得除非保險公司能夠舉證員工的言論對公司產生極大的傷害,否則以此處理方式,將來要是走上訴訟一途,敗訴的機率相當的大。

結語:

每一間公司都會有批評的聲音,我當管顧這幾年下來,這是一個避不了的情形,但是企業應抓緊這個機會,去看看是否真如員工所說,而非一言堂的作風,搞出這種風波,對於員工士氣、公司形象,其實就是一種嚴重的傷害,還希望此公司能夠退一步,找尋較為彈性的處理方式,別以為樹大就可以壓死人,大企業說話大聲的時代…已經過去了!

2015年7月21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幫老闆娘抓姦,結果出了意外受傷,是否為職業災害?


各位如果跟我同一個世代的話,應該有看過這部電影『大老婆俱樂部』,片中關於原配惡整負心漢與小三的劇情,堪稱是影史經典,我如果沒有記錯,後來的類似電影,精彩度都沒有這一部來的精彩,今天的主題也是有關於這個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老闆疑似與公司秘書有婚外情,老闆娘得知消息後,先不動聲色,先請員工跟蹤老闆與秘書,並調其行車記錄器,期間達三個月之久,等可以完全掌握其行蹤的時候,讓員工帶著徵信社破門抓姦,後來雙方發生衝突,員工混亂中失足踩空樓梯,便從樓梯滾落,造成腰骨摔傷,員工是否可以申請職業災害?且遭老闆直接報復,以上班從事私人行為為由,將員工解僱,員工一氣恐嚇要訴諸媒體,朋友是此間公司的員工,於是找我來處理。

先不要笑,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而且還是我上星期處理的案子,過程可以說是前所未聞,看著兩個受傷的男人(老闆應該是被老闆娘修理、受傷員工),實在是很有意思,接下來就是我的法律觀點及處理步驟:

一、老闆娘的身份是公司主管或是員工家屬?

我先請公司人事查詢老闆娘是否有勞保身份?如果有,那就代表在公司是有職務、職級,結果老闆娘在公司並沒有員工身份,也就是說這是員工家屬,因此其行為是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二、員工從事的行為是否與工作相關?

員工在工作期間,聽從老闆娘的指揮從事跟蹤老闆抓姦的行為,以字面上來判斷,很簡單可以看出來,員工的行為其實不是工作行為,且與其職務完全無關,以法律上的判斷就是私人行為,所以員工所受的傷無法以職業災害來論。

三、既不是職業災害,又是私人行為,老闆得解僱員工嗎?

案子到這裡,很多人會覺得案子應該結束了吧,但其實沒有喔,因為這件抓姦案中只有一個受害者,那就是員工,他無法違背老闆的命令,算是被逼去從事跟蹤與抓姦的行為,還因此受傷及得罪老闆,既不是出自個人意願且也發生了受傷的事實,如果就這樣子惡意解僱員工,這實在是讓人看不下去,別忘了,老闆如果沒有婚外情,這些事情是不會發生的,因此也許在勞動法令企業沒有責任,但在其他法令、人情義理上,老闆、老闆娘當然要負全部的責任。

四、合理的處理方式:

將跟蹤期間的時間做計算,並計算加班費給員工:

我知道員工有時候跟蹤是下班之後,因此先行計算所有的加班費給員工,讓他第一步先打消訴諸媒體的意圖,因為這種事情發生在誰的身上,任誰都會受不了的,因此這是我處理事情的第一步。對了,還請員工提供相關證據,並補足油資。

先將員工的傷勢申請普通傷病給付,給予合理的補償:

如我之前所說,如果老闆不通姦,員工就不會抓姦,更不會有受傷的事情發生,因此老闆、老闆娘是負道義上的責任,但以勞動法令的規範來看這個個案,最多也就是替員工申請普通傷病給付,並先給付30日半薪病假,讓員工休養。

轉診至大型醫療院所,並請醫院評估,進行治療及復健:

員工因為經濟因素,所以只在診所診療,我第一時間將員工轉診至大型醫療診所(不能說哪一間,不然就知道在哪一個縣市了,哈!),並請醫師評估,進行治療及後續的復健期間。當然期間的薪資由老闆、老闆娘負責,但在公司則是以員工受傷須休養,固申請留職停薪的名義辦理。

請員工簽立相關協議書,案情如有外洩,願負法律責任:

補償金額我並沒有讓步,我說明給員工聽,其所想要的不就是安心療養、保留其工作權,如果無限上綱,談判破局的話,走訴訟可說是漫漫長路(其實我有強迫老闆給員工加薪),不如各退一步,順利的解決才是正途。

員工答應後,我便將相關協議書寫好,其中關於案件內容不得外洩的部份做嚴格的規定,當然就其工作權,我有做了調動部門及其他保障工作權利的措施,各位看到這裡,一定要有一個概念,協議書拿出來是約束雙方,而非單方,很多案子會破局的原因就在這,把條文訂的過於偏頗,反而會造成反效果,這個案子我用了半天就圓滿處理完畢。

結語:

這種案子說實在話,我也是第一次遇到,各位看到可能會覺得很荒唐,但不好意思,在我的世界中,只能用光怪陸離這四個字來形我的工作,以此案例與各位分享!

2015年7月18日 星期六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遇上這種問題,先不用怕,收到存證信函不是世界末日!


我每次看這種網友求助文的時候,其實是開心的,因為在職場上,遇見幾次惡質企業對大家以後都是有幫助的,而且台灣很多惡質企業,對於法規都是一知半解,像這間公司,如果有人資的話,老闆啊,我看你還是開除這人資好了,因為不但違法,而且還留下違法的證據,實在是又氣又好笑,但我想想如果是初入職場的看倌們遇到這種問題,是一個值得分享及學習的案例,今天就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一名網友在某間旅行社工作了一個星期,因為無法適應工作環境因而離職,沒想到在詢問薪資的時候,會計的算法與勞工局的算法差距一倍,沒想到接到公司的存證信函,上面對於員的態度指證歷歷,如果不道歉,就要告及恐嚇罪,並表示實習期間與正職期間計薪標準不一,且無勞健保,這都是公司的規定,網友已投訴勞動局,問我的意見!

一、存證信函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這整個案件最讓我噴飯的是,存證信函是一式三份,有一份是存在郵局,將來如果上了法院的話,法官是可以調到相關的內容,所以存證信函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寫在上面的一字一句,也當然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公司將違法事項寫在存證信函上不知道是哪招?

二、試用期間無薪資是哪一國的規定?

人員報到,就要先投保,投保的基準在哪?當然是薪資要先談妥,沒有的話,哪來的基準進行投保作業?天下是否有無薪實習,我上次說過了,除非雙方有認知,且有書面那才可行,如果沒有,此案公司的理由實在是既違法又無理!

三、宜先投訴勞動檢查,罰完再說:

請問調解會進行裁罰嗎?個人的實務經驗機率太小,因為只要企業進行讓步,調解委員很可能就結案,且調解文件中會加註一條:雙方不得就相同事由再有任何法律上之訴求…因此我會建議網友先去投訴勞動檢查,讓勞檢員先去掃一遍,先中個標,等到去檢查後,再去申請勞動局調解,一舉數得喔!

最好也去勞保局、健保局投訴…相信我,他們的動作將會快的超乎大家的想像,我曾經碰過,早上勞保局來,下午健保局也來…呵呵呵,這個方法可以試試!

四、存證信函只是通知效力,不代表被告:

存證信函是通知,雖然有法律效力,但嚇阻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因此網友要將存證信函收好,以做為證據,恐嚇罪沒有那麼容易的成立,且對方要舉證網友有恐嚇會計的事實,但反過來,網友反而有主張資方恐嚇的證據,就是存證信函…因此大家若是碰到這種狀況,先不用緊張,冷靜的搜集證據,會是一個比較實際的做法喔!

結語:

這種瞎爆的案件我每個月都會遇個幾件,但我知道很多企業都是用這種方式去欺壓職場新鮮人,因此建議各位,遇上狀況,多問、多學、打個1999就可以知道很多訊息,別怕也別慌,冷靜應對,自然會有解決的辦法,與各位共享!

2015年7月14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文件不保管的下場就是多付了60萬,再加被員工投訴!


昨天晚上在追著兒子到處跑的時候,網友私訊給我一個問題,個人覺得這很重要,有分享的必要,但為保障個人資料,我就不公佈詳細資料(想一想…我也不知道網友是哪一間公司的,哈哈)常常打來問我問題的看倌就知道,我沒有在問個人背景,只有在問問題是什麼…所以我記不住各位,就不好意思囉,我們開始今天的主題分享。

案件內容:

公司一位財務經理,5年前因為個人因素,向公司自請降級,且調至管理部門,最近財務發現,此員至調動至今,薪資每月仍領『主管加級』10000元,至今已溢領60餘萬,且也常在一時間找到相關的文件,管理部於是先行將這個月的薪資做移除主管加級的部份,未料員工向勞動局投訴,認為公司非法減少其薪資,問我如何處理?

一、先請公司調閱出五年前該員請調的文件:

一切問是的根源就是在於5年前調動是否有任何的書面文件,以此個案的內容來看,此間企業的管理一定有問題,所以我不寄望會有正式的公文,我請網友先行找出相關文件,只要一絲絲的證據,都不可以放過,因為證據力如果有書面的話,那真的可以解決掉很多爭議。

二、將五年前的職務內容與現今的工作內容作比對:

如果第一份文件沒有找到的話,請將5年前名員工工作的內容與現今的工作內容做一個清楚的比較,這也許可以在調解委員前面,做到一定的舉證力,可以說明員工目前從事的職務與財務部經理是不同的事項,因此事後將其調解職務是有其考量。

三、先向員工表示不會追回60萬溢領現金:

公司美中不足的就是先行將員工此月的薪資做調整,我請網友設身處地的去想想,就是所謂的換位思考,如果他是那位員工的話,請問他感覺會好嗎?

另一個重點,我請他去想想投訴的原因在哪,絕對不止是這個月的1萬塊那麼簡單,結果我們想到了,員工是怕公司追回過去的欠款、還有再半年就符合請領退休的資格,所以我建議公司先釋出善意,表明公司不會追回相關欠款,以及勞保部份可以用『員工代墊保費』的方式處理,請員工撤回投訴。

四、員工如果不願妥協,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當然如果員工不願意,還是要執意這麼做的話,那麼只要備足前兩項的資料,先行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不用擔心會被裁罰,因為只要先向調解委員說明清楚來由,公司的確有過失,但並不是行迫害勞工之實的話,我的經驗,反而會讓調解委員對企業有所好感,會比較公平的處理此案。

結語:

文件的整理是一門入門的基本功,一個細節不注意,就會有災難性的後果,這個個案我還真想下去親自來處理一下,越有難度的案子越有意思,以此個案請各位小心,不要犯了這麼大的錯誤!


2015年5月22日 星期五

當天使遇上惡魔:遇上這種職業級的惡質員工,我通常是這麼處理的!


這幾天關於醫療界的新聞真的很多,一位醫生對於無理取鬧的病患及家屬提告,要為所有醫療從業人員討回公道,看看政府以不合理的方式強行通過『醫糾法』…怎麼心中有一股很熟悉的感覺,其實這不就是勞動政策的翻版嗎?

用不成熟的干預手法,通過了這麼多政策,講難聽一點就是討好選民,這張圖的主題是天使與惡魔的戰爭,我期許自己在勞動法令這個領域內,是一個天使,對於任何惡質的企業、勞工絕不手軟,今天的案例正好是勞工…與各位分享這個案例!

案件內容:

一位員工在飯店擔任房務清潔的工作,到職4天後以身體不適為由,並拿醫生診斷證明,說這是因為工作勞累導致腰骨受傷,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證明、資遣費,否則她很懂法律,會將事情鬧大,該如何處理?

另外員工在面試時,有簽署『如本人所述相關狀況與內容事實不符,願負起相關法律責任』,結果因為此情形,公司有向其原服務公司確認相關細節,發現這位員工都是用此類手法來要脅公司,因此公司律師有主張以此議定條款來直接主張解僱。

這個案子很特別,因為我與律師的做法是不同的,我來說說處理步驟:

一、先陪同員工至台大醫院職災門診確定症狀:

首先要確定員工受傷與現職工作之間是有關聯?所以找一間具有公信力的教學級醫療機構是最重要的事情,我那個時候就是先陪同員工去台大職災門診去確定其症狀。

這裡有一個小細節,那就是要詢問醫生其症狀到底是舊疾還是新傷,結果醫生判定其受傷部位並非是新傷,而是陳年的舊疾,這就是一個關鍵點。

二、送交勞保局申請勞保傷病給付:

再者就是主動將勞工的資料送至勞保局做核定的動作,勞保局的審核標準其實是最嚴格的,在沒有錢的情形下,其實任何『詐領』保險金的動作都會被拿放大鏡來審視,昨天不是有一個新聞,勞保黃牛協助惡質勞工詐領保險金2.4億…所以這個氛圍之下,送交勞保局核定才是最確切的做法。

三、主動向勞動局申請調解並說明案情:

用信件、通訊軟體向勞工報告上述處理動作,並將電話全部做通聯記錄,搜集相關證據之後,向勞動局主動申請調解,這個動作其實不是真的要調解,而是要留下相關的文字記錄,以利將來上法院的時候,透過公部門的文字證據,證明這位勞工的確是惡意,且蓄意操作病情來威脅公司妥協,給其非自願離職證明及資遣費。

其實這位勞工是一個大笨蛋,胃口太小了,只想騙騙資遣費及失業救濟金,他們都會想企業對於勞動局是避之唯恐不及,因此這種反向操作的手法通常都會讓他們低頭,做出其他的請求甚至是自願離職。

四、確定其症狀不是職業災害,再去法院提出告訴:

如果勞保局核定是職業災害的話,當然該負的責任還是要給付,但如果不是的話,以此案員工後來自行離職的狀況,我建議公司對於這種人不可以留任何的情面與機會,仍上法院提出告訴,我記得那個時候,法官可說是痛罵這名惡質勞工,全案以詐欺罪偵辦(細節我記不太清楚了,只知道他被判有罪…),也許有人會認為我不通情面,但我的重點就在於『該給就是要給、不該給連一毛錢我都不會退讓』的邏輯,對於這種惡性之人絕對要給予最嚴厲的懲罰。

結語:

其實內容還有很多細節沒有辦法說清楚,所以如果各位也有類似的案件,請與我聯絡,我會盡我所能的教給大家相關的知識,今日的內容與各位分享!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如果員工面試時有承諾試用期不符合任用標準便自行離職,且有錄音錄影,但員工事後反悔,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如何處理?


這個標是應該是有史以來我寫過最長的,第一次看到網友在部落格中留問題與我互動,非常的開心,這種問題的確會有很大的爭議,本來是說今天要將文章上架,但早上我先與幾個公部門聯絡討論之後,為求完整,還是將資訊整理了以後,再與各位做分享的動作。

我個人覺得動局與勞動部的認知其實有差距,勞動部不涉入勞資爭議的範圍,所以意見會比較有法律性的概念,勞動局都幾乎是以直接反應做為問題的解答,但討論的深入度就不會如預期,所以我會建議看倌們,當有問題爭議時,盡量詢問兩個單位的意見,再從中選擇『解決方案』,這才是最有利的做法。

一、勞動主管機關的觀點還是都會以勞動法令為基準:

有人會提勞基法第12條第1款:勞工於訂定勞動契約有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可以用嗎?個人覺得不符合規定,勞動契約只有三種終止的方式,員工自請離職、資遣、解僱,就算勞工在面試時有表明如果不符合任用會自請離職,的確也有法律之效力,但別忘了,員工就算不符合試用期的標準,以勞動主管機關的實務見解,還是認為得支付資遣費,我之前曾有處理過相關的案子,也是以支付資遣費結案。

再者,勞工本將自身的權益放棄這件事,如果是法律賦予之權利,是不得任意放棄的,這一點我想很多雇主常常都會被拐,以為只要約定好就可以萬無一失…這一點我想還是要多多思量,因為在勞動主管機關的眼中,只要勞工有意見,雇主多是站不住腳的。

二、發動方到底哪一方,如果是資方,還是得支付資遣費:

終止勞動契約是哪一方,我想也是判別的重要依據,如果今天員工在被告知不符合任用便簽立自請離職申請書,那當然不會有問題,但別忘了,這個個案之中,發動終止合約的是誰?明顯是公司,所以以此為判斷,公司仍得支付資遣費。

三、個案如果上了法院,法官的判斷可能會有利於企業:

一般這種案件不會上法院,因為金額太小,企業不會選擇浪費時間及訴訟的費用,但如果真的上了法院,我反道覺得對企業是有利的,因為員工如果清楚的表達出不符合試用期標準便離職,這就是一種法律上的效力,是否這中間會有詐欺的性質存在,我想是可以討論的,法院並不會單以勞動法令來看待案件,且如果還有錄音、錄影、協議書的佐證,我想惡質的勞工是得不到任何的便宜。

結語:

一個巴掌拍不響,如果企業站在愛才育才的角度,在一開始應該拒絕求職者的請求,因為人在情急的時候,是會用盡各種方式來達成目的,員工的確有問題,但是否企業也是因為『成本考量』才答應的要求呢?俗話說的好,用什麼樣的心態就會遇上什麼樣的人…這句話真的很準,與各位分享!

2015年5月12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誰說生完小孩就可以有產假?員工生產完便失去聯絡,人資該如何處理?


昨天在跟魚剌打完戰之後,相信我,各位,人生第一次被內視鏡置入可說是難得的體驗啊,以後我不吃活魚了,嚇死我了!看到網友私訊問我的問題,這還蠻有意思的,在這個落實、追求女性員工權益的年代,還會有員工出這種狀況,人資看倌該如何處理呢?與各位分享我的看法。




一、員工生完小孩並不代表就立即享有產假的權利:

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規範只有說雇主有給假的義務,但從未提及員工也應有申請的義務,每一家公司內部都有請假規則,以我所知,員工申請產假是事先申請,有可能是預產期前5日開始,並於生產完之後再補出生證明,這才是完整的請假手續,因此女性看倌看清楚,如果未依照公司內部請假手續申請產假的話,空有生育之事實,並不代表有產假之權利喔!

二、產假、育嬰留停是女性員工的權利,但也有應盡之義務:

此案例女性員工於生產完後就開始避不見面,Line訊息是己讀不回、電話不接、信件不回,在我個人的判定上,已有曠職之事實,未盡請假的義務,是不得主張有休假的權利。

三、主管同意不代表請假程序已完成:

公司很人性化,早在生育之前主管們都己同意其產假之後也可順便利申請育嬰留停…但只是共識而已,還是得回歸公司請假規則,如果員工未盡請假之動作,還是得以『曠職』來論。

四、實務的建議及做法:

發存證信函通知員工與公司聯絡:

存證信函其實是一個很好用的方式,由於採的是送達主義,所以員工不得主張她沒有收到公司的通知,這在實務上是最常使用的方式。

報警去查詢醫院員工是否安然生產:

員工這種不告而別的行為,因為公司擔心員工的身體狀況,其實可以去報警備案,請警方去醫院查詢員工是否安然生完小孩,這一招是可以證明雇主已盡相當之通知及協尋義務。

將曠職期間放寬至10天:

勞基法規定是曠職期間連續3天就可以發函解僱,個人建議將期間放寬至10天,以證明公司其實是採人性化的方式來處理問題,但是員工遲遲沒有回覆,才不得已依照法律規範來處理員工。

10天等期間仍每天聯絡,並保留記錄:

這10天仍每日聯絡員工,並保留所有的通訊記錄,以做日後萬一有爭議的證據,這一點其實很多公司都沒有做到位,常常在主管機關被翻盤,切記。

時間一到,即刻解僱:

時間一到即刻發函解僱,不得有所遲疑,且立刻停止所有相關的權利義務,但以此案來看的話,由於員工3月便開始休產假,對於之前的項款可以再用民事程序追回,但發函之後便不再給付任何的款項。

結語:

我不是教企業來迫害勞工,但針對不守規範的勞工我通常不會手軟,如何兼顧法治與人性 ,本就是一件很難的任務,但還是請公司要嚴格落實請假手續,否則這種狀況會衍生出很多爭議,這不會是企業所樂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