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0日 星期六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留停的員工可否參與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辦的活動?
沒有想到職福會引起那麼多人的討論,昨天也有人問我另一個問題,放上來供大家分享,他們公司有一位辦理育嬰留停的員工,參加了去年公司所辦的年終尾牙,竟然抽中公司的大獎,而事後職福會竟以她目前不是公司的員工為由,強制將獎品收回,問問有關於我的想法??
一、職福會的立法精神為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一字第0920016167號令: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訂定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林、漁、牧場等規定辦理,其受僱者均享有相關福利措施之權利。
可見其設立是為了照顧在職的員工,所以各位也許有聽過,離職之員工,對於其當年度所支付的福利金,是沒有請求權返還的權利。
二、育嬰留停的員工是什麼身份?
照勞動局的說法,留停之員工當然還是公司的一份子,但那叫做情理上,而在法理上,其勞健保都已停保的狀態下,勞保局認定留停之後的員工,在法理上己不具有員工的身份。
三、既然不具備員工身份,自然不在職福會所服務的成員範圍內:
上述解釋令開宗明義的點出了只有『受僱者』才享有職福會所舉辦的相關福利措施,所以就上述這個問題,雖然很遺憾,但職福會有權利將獎品收回。但如果這個活動是雇主自行舉辦或部門性的聚會,沒有動用、接受職福會費用、補助的話,留停之員工也當然可以保留住其所抽中的獎品。
結語:
年關快到了,大家都在開始期待尾牙,但承辦人真的要特別小心謹慎,像這個案例,法與情明顯不同調,後來還是網友的老闆出來收拾場面,真的是不好看,與各位分享今天的主題。
2015年1月9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員工得否拒繳福利金?
大家都應該聽過福委會吧,全名是職工福利委員會,我用一個解釋令來解釋其定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一字第0920016167號令: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訂定其它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在職員工50人以上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規定辦理,其受作者均享有相關福利措施之權利。
福委員在大公司通常都是有設立的,必須經過一定的申請程序才得成立,因為還有稅務上的操作,所以大公司通常都是會有這種機制,但如上述解釋令來看的話,如果事業單位不到50人,自行設立職工福利委員的話,員工一定要繳交福利金嗎?這是網友問的問題,今天以此為主題做分享:
一、員工是否強制繳費?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3款:
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金內各扣百分之O點五。
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立法精神,事業單位所有員工都得享受福利措施,所以員工是不得拒絕參加,而金額也是強制的提撥。
二、如果是公司內部自行設立的職福會,也是同樣的適用相同規範嗎?
福工福利委員會是必需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才得設立,如果是企業內部自行設立的話,則沒有相關法令的適用,所以跟正式申請登記之職福會是不一樣的,所以員工得拒絕參加,當然也可以不用繳交費用,但如果公司強制收取福利金的話,那麼就會有觸法的可能: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罰鍰9萬~45萬)
雖然扣款項目是福利金,但此舉己明顯違反勞工意願度,已有觸法之可能,事業單位不可不注意。
結語:
企業內部設立的職福會雖然是立意甚佳,但建議還是得了解勞工的心聲,別讓雇主一片美意最後又成了勞資爭議,不得不小心,因為很多事情都是溝通上出了差錯,最後搞到不可收拾,人資看倌們要特別的注意,希望這有解答網友的問題,謝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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