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4日 星期四

人資小週末問題回覆:事業單位沒發放薪資條,是否違法?


最近好像陷入天人交戰的狀況之中,邀約變多了、時間變少了,但還是要將時間做妥善的安排,該做的事情每天都是要做,所以一邊忙,還是要找時間寫文章,不好意思各位,遇上了一點亂流,請各位見諒。

隨著畢業季的到來,就業安全的議題也隨之重要,其中關於薪資發放的爭議就占了很大的比例,上個星期去銘傳大學演講時,對於薪資發放這個議題,其實也有很多人在關心,正好看到這個題目,今天就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先看勞動法令中的規範為何: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

雇主應將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以其他書面方式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勞工。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

各投保單位之雇主或負責人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扣繳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時,應註明被保險人薪資單(袋)上,或掣發收據。

各位看出來了嗎?有沒有任何的條文字句有強制規定雇主一女核發薪資條給勞工?很明顯是沒有的,所以今天的文章給各位一個概念,雇主並沒有負核發薪資條給勞工的義務。

二、但員工仍得向雇主申請提供薪資相關說明:

別緊張,各位看倌們,法律永遠都是會有彈性的空間,這也是我一直強調的『勞動管理』,雖然在法條上沒有強制雇主一定要提供薪資條,但雇主與勞工之間是有僱傭契約關係,基於誠信用原則,雇主仍負有『薪資組成說明』之附隨義務,也就是說員工得要求雇主以收據、書面等方式向員工說明薪資的內容,但會有人問雇主可以拒絕嗎?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

如果雇主拒絕說明的話,員工可利用此條規範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基本上勞動檢查員通常到公司都是會要求提供工資清冊,如果有違法之事項的話,裁罰是避免不了的事情,更不要論如果有高薪低報的狀況,隨之而來的裁罰更是會讓雇主得不償失,因此勸各位看倌們,別跟著老闆情緒走,否則裁罰來的,那可是全面性的清查,別開玩笑。

結語:

這個觀念其實不難,但很多企業仍在操作玩弄法令的灰色地帶,我看太多的企業因此受罰,所以請各位別以身試法,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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