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4日 星期六
強冠違法解雇103位勞工 最高可罰50萬
大量解僱勞工法緣起八零年代,發生數起惡性倒閉事件,勞委會著而開始研擬工廠法,進而在民國88年以台八十八(勞資三字)第OO四一O三O號函頒布『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措施』,在期間歷經數次討論後,終於在民國92年1月13日通過了大量解僱勞工法。
其立法意旨就是相對應於資方惡意倒閉、勞法求償無門的狀況,單就立法意旨,小弟我給予無限上敬意,但就實質上來討論的話,是否有不足的地方,待會會提出一點點的看法。
強冠在地溝油事件後,想用斷尾求生的方式來重整,進而以營運困難的方式解僱所有的勞工,其實也是人之常情,但未於60天前送交計劃書這一個部份被重罰50萬、及勞工局介入調查針對其勞動條件不合法的部份加以查核、開罰,小弟我覺得這有點棒打落水狗的感覺,目前勞動主管機關介入的點在哪裡?我想重點不外乎二個:
1 勞工安置:這些被大量解僱的勞工,很多都已屬於就業服務法所規定的中高齡失業者,沒錯,會有就業等媒合的相關措施,但我們深知一件事,政府對於就業服務中所做的媒合,內容是不足且有漏洞的,所謂的媒合不是找到工作即可,而是要適合性高才算是,但以我處理的案例中可以深知,政府單位所做的大都只是一個蘿蔔一個坑的抵充原則罷了,對於原勞工是否有幫助,這也是一個很大的問號。
2 資遣費用:在大量解僱勞工法中的確有規範雇主要支付勞工相關的費用,除了預告期間的費用,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是跑不掉的,但請各位深感,強冠目前是資金被凍結,而且加上媒體事先知道大量的報導,請問如果您是強冠的配合銀行,難保不會去做抽銀根的動作,以目前的法令規範,勞工的資遣費的順位是在銀行的抵押權後面,那麼請問???勞工主管機關大量開罰對於勞工有實質的助益嗎?這也是讓人覺得奇怪的地方。
結語:以目前這個個案來論的話,我想媒體在報完後,應該是沒有太大的觀注度了,可是想想華隆案、太子汽車這些惡性惡閉中,勞工的權益在哪?這難道不是主管機關、學者、國會議員所要關注的嗎?如果立法只是譁眾取寵的話,那麼受苦受難的還是我們的勞工朋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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