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我有看到經濟部管中閔先生所提出的彈性工時建言,以及某位新竹科學園區大老給馬總統的建議要增列彈性工時,我想大家應該很好奇彈性工時是什麼?以及我們國家目前的工時制度為何?為什麼勞團會如此的反對,我會利用這個題目來介紹一下:
台灣的制度:
民國85年勞基法開始實施,在民國91年政府為因應產業需求,擴大企業對於勞動力的控制,因為增訂了二週、八週、四週變形工時,變形工時的概念在於總工作時數不變,但雇主因業務的需求將勞工某些日工作時數分配至其他日,這種變形工時是以雇主利益出發,勞工基本上是沒有任何的權利,即使國家有制訂嚴格的行業適用標準,但勞工還是處於弱勢,在此舉四週變形工時來做範例。
第1週休1日,其他3週皆休2日,每日工作8小時,4週共休息7日,總工作時數為168小時。
4週只須工作17日(有16日工作達10小時、1日工作8小時)而相對有長達11天之休息,另每兩週內有2日之休息可做為例假。
由此可知變形工時是完全配合企業之工作形態,雇主只需要配合主管機關的工作時數,無需與勞工協商,即行可使用,對於勞工一點保障都沒有。
歐洲:
而在1990年代,從德國開始,慢慢的到各國,都採取了彈性工時的政策,讓勞工有多的時間可以從事私人活動、陪伴家人,進而提升工作效率,我在以下舉一個例子,各位便可以知道彈性工時與變形工時的不同在處:
may在歐盟議會工作滿15年,基本法規規定,她簽署了彈性工時契約,讓她每天工作滿10小時(此為歐盟工作時數上限),以符合每週40小時工作契約,如此她可以每週四下午六點搭上往倫敦的歐洲之星,回到家裡陪伴她的三個孩子,享受三天的假期。
各位有看出來嗎,工作時數也是要用合約的方式,個別簽署,且讓員工選擇每天工作的時數,那才是彈性工時的精神,反觀國內不論是經濟部官員、竹科大廠,皆是以經濟數字做考量,在沒有與勞團協商的前提下,貿然提出,此與國外的彈性工時差距過大,我想這是我們要好好的省思,到底是立法重要?還是增加勞雇雙方的對話較為重要?工會也只有在每年基本工資審議時才會有人關注,效能不彰的情況下,也做不出對勞工有利的作為,明天小弟我將會介紹歐洲各國彈性工時的內容,讓大家更能了解彈性工時的精神在哪。
我忘了補充一點:其實我們法令與外國最大的不同那就是尊重員工,所謂的選擇的權利,這一點十分的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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