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7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向公司主張解除合約,結果被要求賠償盤點損失20萬,該怎麼處理?


大家早上好啊,這兩天最大的新聞其實就是各縣市政府開始對於一例一休有所異見,我是說『奇異』的意見,其中以花蓮市最為傳神,竟然要求延後五年之後再施行?我個人覺得根本的點在於勞動部、勞動局、勞檢處三大機關其實是不同調的,眾所皆知三個單位的認知有很多的不同,我曾經說過,新法無論怎麼修訂其實都還好,但重點是頒佈單位與實際執行的單位常常不同調,請問這是要民間的企業與勞工如何自處,真的是鬼扯到一個極限,政府要處理的是這一塊,另外與法院的見解是否也該有一個範圍的適用?勞動部不看法院判決、法院不接受勞動部解釋令,這也是一個奇觀,政府如果不重視這個,所謂的惡果就真的會發生。

今天的這個案例是一位網友發問的問題,我只能說這位網友應該是沒有全盤的說出問題來,不過這種問題仍有解決的方案,只能說處理案件要及時,而不是等了大半年才處理,希望今天的案件可以給各位一些協助。

案件內容:


網友提問的問題

一、公司一旦開始欠薪,就要有所警覺:

105年4月開始就有給付薪資不完全的狀況,我個人建議各位這就是一個很明顯的警訊,同時我提醒各位,給付薪資不完全有分兩種狀況:

. 全部的員工都給付不完全
. 個別的員工給付不完全

最可怕的是第二種,我一點都不誇張,有些企業的確會針對特定員工用這種方法,這最常運用到的就是逼退員工,因為第一步就是要讓員工心生恐懼,所以我會提醒各位,如果有這種狀況的時候,最快的方式就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我個人覺得共體時艱這四個字真的是很不靠譜,因為一旦開始,這就會重複的發生,所以不要在那空空的等,因為你再等也是相同的結果。


勞基法第14條的時間限制

二、勞基法第14條第5款有時間上的限制:

這一條其實是給予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契約以及要求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的請求權,但請注意一下,其實這有時間上的限制,也就是說員工在知悉有損害結果,以此案來說,民國105年4月開始給付薪資不完全,說實在話,最多就是民國105年5月就會知道有這個損害…那麼我請問一下,現在106年2月才主張這個權利,還可以主張嗎?很多員工都只看條文的上半部,但別忘了,企業都會看條文的下半部啊!這也是因此企業只承認欠薪,但拒絕員工解除契約的要求,這個道理就在於此。

三、企業通常都會用『提告』這一招,先不用緊張:

至於在調解的現場,其實說穿了,調解沒有一定的強制力,所以很多企業開始就會用『以訟逼和』的招數,但我個人覺得這也沒有什麼好緊張,因為企業主張的盤差20萬,必須要有明確的證據和數據才可以成立,再者真的上了法院,法官如果得知企業先是先行惡意欠薪導致員工精神壓力過大,這所導致的盤差…說實在話,會不會賠還是一個未知數呢?所以我會建議員工先不用緊張,然後用以下的方式來處理。

四、接下來的做法:

. 先行回原公司任職

. 請企行返還2.5個月薪資

. 不還那麼就直接申請勞動檢查

切記不要空等,因為員工所主張的法條其實是超過法定的時間了,因此再等下去的話,那麼就有可能是曠職,所以先行返回工作場所,如果資方不讓你回去,那麼就現場申請勞動檢查,相信我,今年的勞動檢查其實是頻繁的,再加上新修法,在接到案子只有60天可以結案,因此是一個可以使用的資源。

結語:

公司的確有違法的情事,但也請依合法的方式來處理,否則如上述的案例,都超過30天了,要如何申訴及主張呢?這一個案子值得大家深思,謝謝各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