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把財務部人員調到IE部門,想要逼退員工,請問該如何處理?


謝謝大家對於前天的文章提了很多的問題,能夠再跟大家討論及學習,是一件過癮及開心的事情,昨天某政黨的國會議員再度丟出新的議題,那就是國定假日由人民來選擇…我還是老話一句,任何的勞動政策都應該有三個角色扮演,那就是勞方、資方、政府,單一跳過任何一方所出來的政策,只會激起更大的衝突而已,我對於政府其實沒有太大的寄望,只希望我們的勞工、企業要更有智慧來面對接下來的局面。

今天的這個題目,其實我有很多篇文章都有提及過,只不過調動五原則今年是經過新的修訂,也正好有網友有問這個問題,我們針對這個主題再來討論分享!

案件內容:


員工在公司任職會計部門的工作超過20年,由於最近集團來了一位新任的總經理,在進行人事重整的時候,發生了公司利用調動職務來逼退員工的案件,我將條件分析如下:

. 員工原職職成本會計的工作

. 公司將員工調動至IE(Industrial Engineering)工業工程部門

. 員工專科主修過工業工程

. 員工的英文程度非常的差

員工想問的是公司是否有權利可以調動員工去工業工程部門,如果不行的話,員工該如何處理及因應?

一、調動五原則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就這個個案來說,其實會有一個很明顯的結論,我們看看上述的法律規範,企業在調動員工的時候,必須要有清楚的說明及方向,這不是企業單方面要求就可以調動員工,這一點還請企業要有這個共識。

二、調動員工職務有一個最重要的核心,那就是合理性:

對我來說,在判定這類似的案件時,有個核心的思考點,那就是合理性,以這個案件來說,我覺得不合理的地方有幾個:

.會計部門與工業工程部門有何關聯?
.員工專科學過工業工程,但距今已超20幾年,如何適用?
.語文能力加強怎麼是過了20年才要求?

三、員工該怎麼因應及處理:

我分成兩個面向來做分析,記住一件事情,任何的勞資爭議案件最好的做法就是當事人要具備基礎的法律知識,不要一下子就打到勞動主管機關去問,因為最多就是去調解而已,所以要學會怎麼處理判別問題、處理問題,甚至是跟業主週旋,那才是最重要的!

如何因應:

請企業提供調動的原因:

回到勞基法第10-1條的規定,企業必須說明「調動之所必需」為何?想必這位員工應該是很有價值公司才會做如此的決定才是,因此我通常還會請企業提供加薪說明,但如果企業無法說明清楚,甚至是為了逼退員工而做的話,那麼違法絕對是一個無可避免的狀況。

請企業提供職務說明書:

兩個部門的職務說明書必需請企業提供出來,這也是通常我在處理類似爭議案件的標準動作,為什麼兩個不相干的部門可以有調動人員的動作???如果企業不說明清楚,調動基本上也是會有問題。

請企業提供語文的教育訓練:

調動的工作必須是員工可以勝任或負荷,雖然說這間公司是外商公司,但員工的年資已超過20年,平日沒有要求,現在卻要用這個方式來要求員工,這是斷然不合理的做法,因此也必須請企業提供相關的教育訓練,以協助員工調至該部門後適應工作的狀況。


如何處理:

想當然爾企業應該是拿不出來才是,我們才要進行下一個的動作,如果企業無法提供相關說明的話,員工是當然可以拒絕被調動,但如果企業要用硬逼的方式,勞工則可以選擇使用下列的方法。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雇主如果硬逼員工要調動的話,員工可先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先行解除勞動契約的關係,20年的年資,隨隨便便資遣費最少也有10個月,必且發出去後,直接去勞動主管機關告發,這是最直接也最可以保障權益的方式。

但我最後還是提醒各位,遇到這類似的案子,要耐住性子,只要你不簽任何的文件,企業還是得要發你薪資,不要一直吐苦水,那是沒有用的,務實的做法就是邊找工作、邊抗爭,但也要小心,第六款的規定也是有30日內為之的限制,這一點要特別的注意。

結語:

發生問題重點不在於抱怨,而是要務實的了解相關處理方法,以及其他備案的準備,時間不等人,看完這篇文章,請努力的去爭取自己的權益吧!





1 則留言:

  1. 不懂這段"只要你不簽任何的文件,企業還是得要發你薪資,...第六款的規定也是有30日內為之的限制"
    (企業還是得要發你薪資)是指後段的三十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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