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 星期三

員工在外欠錢,黑道上門來砸毀公司設備,可否解僱員工?


前一陣子有位老兄,因為欠債,結果讓同事被討債集團押走,警方介入處理的案子,各位有印像嗎?事實上這種案子我也處理過,到底企業可否解僱該名員工,今天我就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案子內容:

小周才到公司3個月,同仁便覺得狀況有異,常常有黑衣人進來展場指名要找他,口氣不善的提醒他要還錢…,老闆雖然覺得有問題,但每次問他,他都絕口不提,再加上賣場缺人手,因此作罷,一個星期六的中午,突然進來6個年輕人,手持棍棒,見東西就砸,將300多坪的展場弄得一團亂,走之前還嗆聲,說如果不還錢下次就放火燒展場,後來經由報警將整件事情解決,但面對滿目瘡遺的展場,老闆非常的生氣,他想請小周走人,請問是否可行?

二、可以直接解僱嗎?

我們來看看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範,一一比對就可以知道:

1、對於訂立勞動契約有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損之虞者:

這要看當初的勞動契約中是否有載明,我了解的這個案子裡,公司的合約中並無此類問題,所以員工的狀況最多是沒有提到其有欠債的狀況,而不能算是虛偽意思表示,所以此條並不適用。但如果有此問題,員工不誠實回答的話,那就可以適用。

2、對於雇主、雇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其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此條必須是員工自身的行為所致,在此案中,除非是員工教唆黑道上門砸展場,否則這都是純屬第三人(討債公司)之行為,要以此來解僱員工,也是不適用。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員工是欠債,並沒有做任何的違法之情事,除非公司能夠證明,否則這一條也是不適用。

4、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台北市勞工局頒佈的標準:

聚眾要挟,嚴重妨害生產秩序者。

在工作場所對同仁有性騷擾或或侵害之行為者。
攜帶槍炮、彈藥、刀械等法定違禁品或易爆、易燃等法定違禁品。
危害本公司財產及勞工生命之虞者。
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用賄賂、佣金者。
彷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或盜用印,圖謀不法利益者。
參加非法組織,經司法機關認定者。
造謠生事、搧動非怠工、罷工,情節重大者。
偷竊同仁、公司財產或產品者,有事實證明者。


對照一下,有任何一項嗎?其實也可以從員工主觀意識來做一個判定,在此案中,這名員工一直不想讓公司投保,原因就是不想讓討債公司找上門來,可見他並不想讓黑道砸店這件事情發生,所以要以條來論定他並加以解僱,個人覺得非常的牽強。

5、故意耗損機器、原料、工具、產品、或其他雇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黑道上門來砸店是因為員工欠債不還,而不是員工叫黑道來砸店,這兩者是不同的概念,所以雇主因此所受之損害並非是員工故意為之,也不得主張此條來解僱員工。

6、無正當理由無故曠職3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6日者:

這個我想不用多說,不過後來這件案子還是真的以此條來做結束,原因是老闆事後要以民事程序來向討債集團及員工做連帶求償的動作,員工被嚇到了,馬上落跑,最後就是以曠職這一條來做解僱,這個鬧劇最後才真正的結束。

結語:

這幾天勞動主管關要對企業的履歷做控管,我很想將這個案例拿給勞動部長看看,請問企業要是提問此類問題是否就是歧視呢?勞動部不是只為勞工開的吧?如果這類似案件還是沒有獲得解決的話,以後誰敢請人呢?對勞工長遠來看…是百害無一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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