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2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網路上爆紅的「我夢到一個慣老闆」,我們看看這其中的問題在什麼地方 - (三部曲)


各位早安,今天是最後一部曲,感謝大家前兩天的支持,不少人轉這些文章,真的是太感謝了,期許自己的文字可以幫助到大家,這裡的每一篇文章都是我一個字一個字所堆砌出來的,看著讀者越來越多,心中的踏實感真是非常的足夠,請大家繼續給我支持,看來我離心中的夢想又接近了一步,感謝大家,我們開始今天的主題討論:

案件內容:


勞動契約範本(B)
一、不扣薪 = 給薪 ?

颱風假以目前法規來看,其實是可以不用給薪的,但上述的條款寫不扣薪,這條文在我看來,有一些怪怪的,因為颱風假是不計薪,不扣薪代表的是不計算當日薪資?還是不再額外扣一日的薪資?以此間企業如此離譜的思維,我建議各位在遇此種條款的時候,還是要問清楚,以免權益受損。

二、加班給什麼是由員工選擇,不是老闆說了算:

要員工加班就要得到員工同意,因此加班費或補休也是由員工來選擇,這不是老闆在勞動契約上註明就可以了,我寫部落格將近兩年的時間,怎麼還是有企業在玩這麼低階的手法,大家不要被騙了喔!

三、懲戒員工一次只有一項,而非複選題:

員工的行為如果有違反公司的規定,當然是可以懲戒,但這個效果最多也是一項,所謂的一罪一罰原則,但各位可以看一下,企業竟然可以選擇降職、減薪、解僱??這是鐵定不可能的事情,我敢打賭這間企業一定沒有工作規則,因為勞動局會針對其中的獎懲事項做詳細的審閱,這種規定放在工作規則中,下場一定是被退件,要求修改,所以看到類似的合約,要記得分辦清楚,別貿然的簽下名字。

四、不辦完交接可以不用給薪?

員工不辦完交接真的是一件很討厭的事情,但不交接所產生的損害,不得用員工的薪資來做抵扣,這是屬於勞基法中的「不得預扣工資」的規定,如果有損害,企業也只能用民事求償的程序來做求償動作,所以企業這種不給薪的動作,純屬個人想像,100%的違法。

五、曠職一小時以一小時來計算,不能擴大解釋:

所謂的比例原則,就曠職來說,一個小時就是換一個小時的工資,如果有產生損害,也請用上述的民事程序來求償,沒有聽過曠職一小時就用半天來計算,天底下哪有要員工加班只給補休、員工曠職一小時就扣半天薪的企業,這種就真的是無良企業,勞動主管機關如果缺業績的話,可以上門去查查,保證大豐收!

結語:

慣老板需要我們的教育、需要法令的教訓,因此這三天所寫下來的文章給各位一個概念上的建立,與其事後怪東怪西,不如事前就要做好預防的機制,節省資源、保障權益,這何樂而不為呢?今天的主題與各位分享,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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