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 星期五

即時新聞分析:把護士變成委任經理人了,醫院這樣子可以避免得了勞基法嗎?


哈囉大家早安,我總算是將事情忙到一定的程度了,最近的工作讓我有很多的體悟與省思,但我最愛的還是在這個園地寫作與回覆問題,最近很多的事情一直在發生,我想單週40小時的影響持續在發酵,說真的我也仍在研究這中間會有什麼樣的問題,因此我對有發問類似問題的看倌說聲抱歉,我想通了自然就會與各位分享我的看法。

前幾天看到醫勞盟發的一篇文章,個人覺得現象有些嚴重,竟把腦袋動到醫護人員的職稱上,我今天的這篇文章旨在教導各位醫護人員,不用害怕,因為小弟幾乎每一星期都要遇上幾件,因此我拿實務經驗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某間醫院未經護理人員同意,便變相將護理師的職稱改變成「院聘護理經理人」,試圖將護理師變成委任經理人,以規避勞檢處的查核,請問這樣子是否有效呢?

一、更改職稱也是一種勞動條件的更動,須經員工同意:

說到更改職稱,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方法,很多企業都以為只要更改職稱就可以規避勞動基準法,我先說這是不可能會成立的,再者職稱其實也受到勞動契約的保障,也就是說是一種「勞動條件」,未經員工同意,企業是不得胡亂更改名稱,當然也不得要求員工去遵守更改職務後的工作內容,說到這,我想醫院的高層,請去洗把臉,你們的美夢該醒了。

二、委任經理人可以規避什麼樣的勞動成本?

委任說白話一點,我們最常見的就是委任律師,但各位有見過律師每天來公司上班的嗎?有保勞健保嗎?有支付加班費嗎?有職業災害的相關償嗎?上述的條件沒有一個是會成立的,所以醫院的想法其實早就是「司馬昭之心」,眾人皆知,但我真的很好奇這個提議是誰想出來的,不知收醫院多少顧問費,真是無效的投資。

三、如果真的變成護理委任經理人,可以要求什麼條件?

如果真的變成了護理經理人,那麼各位可以躺著幹了,第一個薪資全部以年薪來計算,我教各位一次來個15個月薪資、訂定合理的上班時段、隨時終止合約的權利…如果醫院可以接受的話,何樂而不為呢?但醫院的高層看到這裡,我想應該是冷汗直流了吧,所謂的權利義務永遠是相對的,絕不是醫院想怎麼樣就可以怎麼樣的。

四、醫院這種做法是否有效呢?

如果以我個人來說的話,須經過下列的程續才會是有效的方式,但我想醫院沒有一間敢這麼做的啦,我把標準公佈出來,讓各位護理人員看看,請抄起來、學起來並大聲的說出來。

召開勞資會議:

如果醫院有這種動作的時候,請要求並號召護理人員一同和院方召開勞資會議,我剛有說即使是職稱變更,都要經過勞工的同意才是合法的程序。

針對勞動條件全部重新議定:

既然要從僱傭合約跳脫成委任經理人,那麼相關的勞動條件也應該做一個重新的議定,院方別做白日夢,以為改了名稱就可以逃避查核,護理朋友們請小心注意。

請勞動主管機關列席參與:

這一招通常都是大絕招,如果院方禁的起考驗,我想這不會是一個問題,但…通常到這個步驟,我想院方就軟掉了啦,我個人覺得應該邀請第三公證方參與,給予實務及法律上的意見。

並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契約:

更改上述的勞動件之後,我想重新簽訂勞動契約是一個必經的程序,各位護理朋友們要特別的注意,所有議定的事項都要列入勞動契約中,也就是明文的記載,不要被院方牽著走…沒有寫下來的都不算數,這一點非常的重要,請特別的記下來。

將文件送至勞動主管機關備查:

將所有會議的內容、所簽署的合約內容都送至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讓主管機關知道有這件事情發生,這才是真正徹底、依法而行的程序。

結語:

妄用職稱來規避勞基法,這早就不是新聞了,但我個人還是會一講再講,希望護理人員可以正視自身的權益,我最近會將醫療人員講座再做分類,會把醫師、護理人員做兩個主題的區隔,希望可以給各位更多的幫助,請在新年之後繼續給我支持喔,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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