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7日 星期二

醫護人員工作無上限,但不代表可以不用領加班費及補休喔…勞動主管機關應注意醫護人員的相關權益!


我昨天接到了一封訊息,沒有想到我的文章被醫生轉貼分享,結果被之前照顧我阿姨的護士看到,她傳了訊息給我,當下可說是感動破表啊…在大馬路上就哭了出來,一是對阿姨的思念,二是對醫護人員的辛苦致上最高的敬意,在這個時間點,我們都應要扮演好自身的角色,為傷者祈福、為相關人員加油打氣。

今天這個主題,是勞動基準法中的『寬鬆條款』為什麼會這麼說呢?因為這一條會跳脫基本的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休假時間的拘束,目前醫護人員所適用的狀況就是如此,為求明確,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雇主有權決定員工延長工作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一般來說,要員工加班都得經過員工之同意,但在這一次八仙意外,實屬突發事件,有大量的傷患需要被救助,因此雇主得不經員工同意,得以『事後報備』的方式將工作時間延長。

二、雇主有權停止員工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得停止第36條(工作7日休1日的例休)、第37條(國定假日)、第38條(特休)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期間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道理也是相同的,為因應特殊狀況,雇主也可採『事後報備』的制度將員工的休假予以停休。

三、問題點在什麼地方?

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一日12小時的規範:

先有一個概念,寬鬆條款不是責任制,也就是說,上班時間仍受1日12小時的上限,正常8小時+加班4小時才是正確的,以現今的狀況來看,早就破表了吧!

醫院要求員工出勤停休,出勤記錄應由醫院統一登載:

有醫護人員不敢打卡這個問題,我個人傾向是用這種方式,加班是由雇主要求,雇主當然就要準備記載相關出勤時間,以供日後的加班費、補休之計算,怎麼還是會由雇護人員來登記呢?這不擺明吃人時數,加上都在救人了,哪來的時間登記啊?醫院這一點應要主動協助才對。

該給的加班費、補休,勞動主管機關應要追查後續:

寬鬆條款不是免費條款…相關的補休及加班費計算,我想是避不了的喔,不能讓醫護人員沒有相關的補償,但這也與健保局息息相關,健保項目的減少給付,其實就是最大的主因,但我想勞動主管機關明明知道,但仍無法下手處理,我曾說過,最後受害的會是誰…醫護人員短少,民眾才是最大的受害者。

24小時內如果沒有收到報備記錄,主管機關要主動查核:

說到報備記錄,如果現在查一下,我看應該很多醫院都沒有報備,前幾天聽到朱立倫市長說醫護人員很辛苦,現在不宜進行勞檢的說法,我只能說…苦了醫護人員,如果事後再查核,沒有出勤記錄,怎麼追查?勞檢有很多種做法,醫院行政人員定期提供出勤記錄我想是有必要要求的。

結語:

每一個人都有其生理的上限,第一線的醫護人員承受著莫大的壓力繼續投入救助工作,昨天有一位網友跟我舉法條哪一條的時候…我只回她一句話,不用說那麼多,去做做看妳就會知道工作環境有多艱難了,上位者如果還是用這種心態思考的話,傷的不止是這些病患,日後醫護人員的流失…才是我最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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