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8日 星期三

別小看離職證明書的重要性,看看今天早上發生的烏龍案件!


今天早上處理了一件非常奇特的案子,奇特的點在於…有夠瞎,早上跑了就業服務站與勞動局,我只能說基本概念若是沒有,之後所生出的問題將會非常的多,今天就來分享這個議題。

案件內容:

老闆想要將公司結束營業,於是跟兩名員工談後續事宜,先後匯了80萬、30萬給兩位員工,沒有簽立任何的協議書,就以為沒事了,沒想到過了幾天接到就業服務站的電話,然後忙著發出了資遣通報,但覺得古怪,問我是否有問題?

一、辦理員工離職一定要填具『離職證明書』:

原因在於分清楚員工是『為何』離職,以此案來看的話,老闆其實是給員工一筆費用,然後就終止僱傭關係,字面上看來就是員工『自請離職』,而不是『非自願離職』,兩者的差別就在於後者會有資遣費、非自願離證明的問題。

二、員工誤以為可以申請『失業救濟補助』:

員工在離職之後,以為可以申請失業救濟補助,因此到了就業服務站,各位應該都知道申請失業救濟補助的程序,企業要在員工離職前10日發資遣通報,格式如下:



然後員工離職後再拿公司開立的非自願離證明,去申請失業救濟補助,格式如下:




這是一個標準的流程,但公司、員工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發生了以下的烏龍:

員工在場自行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公司會計,有公司大小章),然後就業服務站受理,並在第一時間通知公司,詢問相關的內容,老闆在不懂法令的狀況下,完成了『非自願性離職原因訪談記錄表』:




就業服務員告訴雇主要快一點送出資遣通報,否則會受罰,但也沒有告訴雇主資遣通報與員工離職日要有10日的間隔日,於是雇主就開了資遣通報,但上面的日期是6/30日,各位應該會好奇非自願離職證明的『員工離職日』是幾號吧?答案是6/30日,因此雇主是有可能因此被裁罰。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在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就業服務法第第68條:

違反第33條第1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結語:

對於沒有資遣過員工的企業,其實是一個很正常的現象,但是否會被裁罰,還是要看勞動局承辦人的裁量權,但我對於勞動局的邏輯還是十分的有意見,仍認為企業就是要負起所有的責任,這種僵化的思考…有幫到雙方嗎?看來勞動法令的教育仍是一條漫漫長路,以此個案告訴各位,越簡單的案件要越小心,否則受罰的話,那怨誰都沒有用!




3 則留言:

  1. 這....是預告性離職跟解雇的標準動作
    但是....一般公司 少之又少
    但是 現在網路資訊普及 員工跟得上腳步 公司不認為.....
    到最後傷的是和氣 還有金錢 甚至得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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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怕就是怕資訊太普及,大家都濫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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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問 如果員工任職不滿3個月被資遣 也需要10天前通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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