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8日 星期六

這不算是性騷擾?那要怎樣才是?


前幾天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真的是讓我大開眼界,今天用這個案例來做主題式的分享,也請各位看倌們注意職場上的性騷擾事件,像這種人,是不可以姑息的。

一、案件內容:

一間公司的老闆,明知女性員工已有婚姻關係,多次以簡訊我喜歡妳、想要和妳結婚騷擾該名員工,該名員工不堪其擾,後來自行離職,並向性平申訴委員會申訴,老闆因而被裁罰10萬元。

二、案件判點要點:

雇主是否清楚知道員工的婚姻狀況:

如果雇主不知員工已有婚姻關係,以簡訊、言語表達愛意的話,如果真如新聞報導所說的這兩句,性騷擾並不一定會成立,但此案雇主是明知員工有婚姻關係,可見雇主是故意為之,惡性重大。

性騷擾並不以有肢體接觸為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工作環境。

雖然簡訊內容並沒有性意味、性別歧視之字句,老闆也沒有做任何肢體的侵犯動作,但其行為若讓員工覺得受到脅迫、冒犯,也算是性騷擾的一種,更重要的是,讓員工離職,這一點在主管機關的眼中,可以說是鐵一般的證據,不論雇主如何辦白,也難逃判訴的命運。

結語:

別把肉麻當有趣,且有些話語,當事人當下沒有反應,並不代表以後不會有,請各位在職場上,嚴守分紀,不然被冠上『性騷擾』這三個字,對各位也是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切記切記。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