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日 星期日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可否針對濫請生理假之員工提供醫生證明?
網友今天問我的問題,這讓我想起去年處理的一個案子,很有意思,在今天與各位分享,基本上假就是一個兵家必爭之地,像最近的連休16天的問題,不暪各位,我就處理了2件,如果訴諸現今的法律,其實雇主只有吃悶虧的份,但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雇主還是可以從其他的地方找到平衡點,所以長久來看的話,對勞工還是不利的,通常我針對濫用制度的勞工都是採取嚴厲的處置措施,因為老闆也是人,也會有刻板印象,若因為一個員工的錯誤行為導致所有人受害,那豈不就是本末倒置的現象嗎?所以在主題開始之前,勸各位有心想要亂搞的看倌們,想想再做吧!
一、案件內容:
我先用下列的圖例來標示案件發生的時間點,這樣大家可以快一點進入狀況:
員工到職4個月,前3個月並無申請生理假的記錄,狀況就是在3月底到4月初各請了一天生理假,公司原本並無任何的意見,但在4/1下午,公司同事發現此位同仁的臉書動態是在南部的墾丁,而且是在游泳池中拍照,主管十分的生氣,於是打電話給我詢問我該如何處理?
二、生理假是否要提供醫生證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6月14日勞動三字第0910026837號函: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一日。女性受僱者在停經前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一日,並無年齡之限制,惟受僱者原則上無須提供證明文件。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規定。
同一人申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皆需提出醫生證明,則非屬『必要』之範圍。
看出來了嗎?除非雇主認為員工有濫用造假之嫌疑,才得要求員工提出醫生證明,否則為保障員工休假權利不被妨礙,雇主是不得要求員工每月都提供醫生證明。
三、此案如何解決?
我不是女性,但我也知道,女性在生理期時,儘量都會避公眾游泳池戲水,因為會有感染的風險,因此員工在生理假期間將戲水之照片貼在臉書上,己明顯有濫用生理假之嫌。
再者,生理假是屬於病假的一種,申請病假卻在外遊玩,也是屬於濫用生理假的行為,即使有提供醫生證明,仍屬濫用。
最後我建議公司將員工記小過,並將其請4/1算曠職,並公告公司此案例,請員工記得。
結語:
很好玩吧,一個小小的生理假也可以有這種風波出來,我還記得這位新進員工是公司總經理的外甥女,總經理還來關說,搞的雞飛狗跳,最後是總經理被董事長降職以示警告,所以別小看濫用權利的下場,該是員工的權利,公司不得苛扣,但不是員工的,我一步都不會讓,特別是這種惡質員工,希望各位將今天的案子記在心裡,因為在職場上一個不經意的行為,都有可能會造成公司的動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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