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3日 星期日

即時新聞分析:勞保局以Ggoogle路線圖來做傷病給付的認定,是否合理?


這兩天很多人問我這個問題,甚至勞保局裡的朋友也打電話跟我聊了一下,這個問題其實關鍵點在於勞保局的『裁量權』,我當然也是提出了個人觀點給那些長官們參考,但我想了想還是應將意見放上來跟各位討論,所以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通勤傷害是屬『職業傷害』,而非『職業災害』:

我想這個概念很多人都沒有,其實不同於工作場所受傷,通勤途中的傷害,是勞保局為了保障勞工,擴大給付範圍所估的認定,是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來做判定的依據,其中這個案子是以下列規範而認定: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有些看倌應該有過這種經驗,打去勞動局、勞保局去詢問,會得到不同的答案,一個是職業災害、一個是職業傷害,不信的可以去試試看,第一點先跟各位說明清楚,別被搞混了。




二、所謂的應經途中,不可只考慮通勤的時間長短:

有申請過通勤傷病給付的看倌們應該也會知道,要畫路線圖,所以平日的應經途中,不能只考慮通勤時間,而應該綜合考慮申請人的通勤背景,以此案來說,各位可以看出上述的圖例,申請人已走這條路線長達6年之久,且其考量的因素是符合人性的考量 ,勞保局向媒體表達的質疑(三條路線,為何挑路線最遠的?)其實有再考量的必要,不是一個非常周全的依據。




三、勞保局球員兼裁判,易生爭端:

我跟勞保局打交道了這些年,其實認定標準不一,很容易讓勞工求助無門的狀況會有所發生,因此『勞保黃牛』的存在其實也是勞保局自己搞出來的戲碼,這一群勞保專業人士,我不是開玩笑,他們真的很強很強,都可以找到法令的空間加以操作,每次跟勞保局打行政訴訟,都讓勞工保『輸到脫褲』,黃牛這個稱號可不是隨便得來的,所以啊,應修法細訂審查標準,再者應再設立複審單位,不能讓勞保局球員兼裁判,才有辦法解決類似的爭議。

結語:

此案目前仍在爭議階段,但我想經媒體一爆料,有可能會被翻盤,如果真的發生了,這還真是一件悲哀的事情,昨天大家應該都有看到我之前寫的一篇文章,再拿出來給各位複習,希望大家能有一個清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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