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8日 星期三

即時新聞分析:員工可否於產期假期間向公司『預先申請』育嬰留停,勞基法沒有規定的怎麼處理?

                                 

大家早上好,正所謂好的規定讓公司上天堂,不好的規定就讓公司下地獄,這是之前的一則新聞,讓我很有感觸,因為看了裡面的新聞內容,我個人認為問題根本不在法律的規定,這只是一個『觀感上』的問題罷了,不過讓我帶出一個想法,我們來討論討論,員工是否可以在產期假間『預先申請』育嬰留停呢?我們先來看看這則新聞!


新聞標題

案件內容大致是這位小姐在生產前,已經請了5個月的月的安胎假,然後再請了2個月的產假,在她收假前,有口頭向公司申請育嬰留停,她在上班當日申請後,公司卻以申請後要3個月之後才生效,因此產生爭議,目前仍在協調中!

一、請5個月的安胎假可不可以?


勞工請假規則4條

我的答案是為什麼不可以?依此法條的規定,其實只要懷孕員工提出相關的證明,其實就是可以請,只是我還真的沒有碰過一次請5個月的案例,而這會引起資方的注意及情緒,我就不多說了,不過就我的實務經驗,我可以保證是一定有的,超過30日部份,就是沒有薪資,所以其實這位小姐也沒占公司多少便宜,我是說真的。

二、申請育嬰留停雇主的確不得拒絕,但可沒說不可以『刁難』: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這是法律的規定,的確法律也明文規定雇主不得拒絕,我常說法律的創建是要服務『人』,但法律最大的缺點就是『違反人性』,因此今天這間企業針對申請程序做了變更,其實於法來說是沒有違法,但對於情理上來說卻是不適當的,但我還是那句老話…法律只規定不能拒絕,但可沒說不能做攻防啊!

三、育嬰留停申立的精神在哪裡?

這一段話是要跟企業及勞工講的,因為就這個案例中,個人覺得雙方都在做攻防,而不是在做協商,難聽話一句…就是都在濫用育嬰留停的精神,育嬰留停的設計目的在於讓『弱勢』之勞工在保有工作權之餘,可以兼顧家庭與收入的設計,而國家會在前六個月給予育嬰留停津貼,讓孩子受到最好的照顧,這就是目的。不過我可以說很多員工都會在育嬰留停後,而且是六個月的津貼領完後就離職,這是實際常發生的情況,而企業在求助無門的情況下,也只能做申請期間上的限定,單純就是要卡住對方…這個案件在我看來就是如此,所以怎麼可能會協商成功呢?

四、是否可以讓員工在產假期間預先申請育嬰留停?

為什麼不行?法律的創建不就是要服務人性?所以我的客戶的確有這種制度,不過我還是會設置基本的規則,比如說在產假期滿前二週,員工可以先用口頭向部門主管告知,部門主管向人資單位及公司報備後,人資單位再幫員工走申請育嬰留停的流程,為什麼我會說兩週,因為還是要給企業找人來補工作上的缺…否則產假收當天才來請,說真的,那是一種白目的行為!

結語:

今天的案例無關於勞基法,不過點出了一個問題點,那就是勞基法把協商全部拿掉,政府妄用法規來框住企業,結果就是讓勞資爭議更頻繁的產生,我真的不覺得勞工可以在現行的規範與框架中討到便宜,所以企業與勞工真的要開始學習用協商來互動,而不是用法律來攻防,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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