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3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私立大學『強制協商』約聘人員的特休怎麼放,是否違法?


各位早上好啊,最近外務太多,所以文章並沒有如期的更新,小弟會改進,由於線上諮詢的實在是太多,所以每天花的時間比預期的多,但沒有關係,只要各位敢問也同時給我時間的話,我都會依時間序列回覆各位的問題。

今天的問題其實還蠻應景的,因為暑假快到了,很多學校都會面臨到『沒有那麼多工作』的狀況,也因為如此,正職以外的約聘人員又被盯上了,每一個學校其實狀況都不同,但這一間學校實在是很有意思,我今天寫這文章出來,重點是在於請各位學校及企業看看,小心不要觸法,因為今天早上我得知勞動部想要訂定更高的裁罰手段…以目前的這種氛圍,我想通過的機率是高的,希望各位不要因小失大,話不多說我們開始今天的討論。

案例內容:


詢問的內容
一、所謂的協商,基本要件有幾個:

協商勞基法有沒有規範,只有條文後面的『勞雇雙方協議之』罷了,但以我的實務經驗來說,協商且不會觸法的重點有幾個:

. 協商的前置須有會議通知
. 會議通知上面要有清楚的議程
. 會議到場需有參與人員的簽名
. 協商的過程全程錄音錄影
. 協商的結論必須有書面的文件
. 協商的文件必須要有雙方簽名
. 協商的項目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

二、共休期間如果有薪資,那不就是拿特休來抵薪資?

特休是否可以協商,其實法條上面的意思很清楚了,那就是可以協商,但所謂的協商,不是企業給出條件然後讓員工選擇,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學校的做法其實是違反了協商的定意與精神。再者是所謂的共休期間,約聘人員如果有薪資的狀況下,其實就是『帶薪休假』,我休假就有薪資,為什麼還要拿特休來抵?這明顯的就是違法,學校已踏出錯誤的第一步了。

三、約聘人員的工作規則,有這種東東,我怎麼不知道?

再來就是學校公佈『約聘人員的工作規則』,我為了避免有誤差,我剛還Google查了一下,以下是查詢的結果:


我的查詢結果

各位看一下,的確在最底下有桃園市政府臨時人員的工作規則項目,但只要打開一看,其實裡面的內容仍在勞基法的範圍之中,但學校所頒佈這個工作規則是否要送勞動局核備?還是自行制訂?這一點如果沒有送至主管機關核備的話,個人認為並不具備合法性,再加上前述特休的約定方式,我質疑學校就是要暗渡陳倉!

四、該人員可以做的事情如下:

將同意書向主管機關申訴

發動勞動檢查

先用這兩個步驟即可,因為約聘人員是一年一聘,如果身份被知道的話,我擔心學校會秋後算帳,因此這兩個方式是目前最好的辦法,千萬不要去找市議員…因為只怕他們講完,你的工作也完了,與各位分享這個緊急的案例!

1 則留言:

  1. 周大師雖然寫的很棒,但是要中小企業的雇主做到文章中的<協商>,真的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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