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7日 星期一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這個落落長的法律問題,我們討論及解決看看!



大家早上好,我個人覺得臉書Messanger有一點問題,很多不是我臉友所傳來的訊息都會被在隱藏訊息裡面,因此常常會過了一陣子之後才會跳出,對此跟各位抱歉,但只要我看到,我會在一定的時間裡面回覆,這個問題有點長,我們來試著拆解及分析這一個問題,這個問題的長度應該是我碰過以來最長的,我們來看看今天的主題分享!

一、『國定假日調移同意書』就是勞資會議的一種:

勞動條件只要是移動的話,那麼的確是要經過勞工的同意,而同意書其實也是一種工具,但我提醒企業,同意書的上面是要有『選項勾選欄位』,意思是員工可以有選擇權,這絕非是企業單方面可以決定的,這一點要特別的注意,因為如果是沒有勾選欄任,那就形同公告,這與勞資會議的意義是差很多的。

二、勞退金少提發,其實就是明顯的低報:

其實這也不是什麼大新聞了,只不過今年勞基法第23條有新修訂,雇主在發放薪資的時候,必須要提供薪資明細,因此各位可以看一下上面的計算項目,只要是新制勞退退休金,一個簡單的概算,月薪x6%,你大約就知道是否有低報了,只要是有,不用懷疑你的勞保、健保、勞退都是以多報少的。

三、自請離職後如果發現公司違法,是否可以改成自行終止契約?

這裡應該是說有時間點上的差異,以此案來說,網友只是跟公司主管口頭告知,並沒有進行公司內部的『離職程序』,如果是這樣的話,企業根本無從舉證員工已提出離職的申請,因此就此案例來說,員工在得知公司低報其勞健保,並確定其損害的30日內提出終止合約並要求資遣費,這是合理的。
但反過來說如果你已經提出離職申請且離開公司了,那麼只能透過調解、申訴、提告,才能向雇主討回自身的權益,但這個時間點並不會有資遣費的請求權。

四、雇主如果有要補足勞退金,我不覺得員工的主張是合理的:
我必須說雇主的行為的確是違法,但如果雇主有表明要補足勞退金的話,我個人會建議這位網友想一下是否要進行下一步的終止合約的動作,因為平心而論,法定成本的確是高的,一間企業如果開始低報,那麼我想有很多的勞動條件是一定不合法的,以現在的裁罰的確是可以透過申訴、勞檢來達裁罰的目的,但我想問的是『然後呢?』

五、如果企業要逐步調整,請先考量其他員工的工作權:

先想一個問題,在公司的員工之中,有沒有人是否已經是『不能換工作』了,我這麼說的用意在於,如果大規模的查核再加上鉅額的裁罰,是否會有可能企業就突然的關起門來了呢?我們國家的大量解僱勞工法有跟沒有是一樣的,是否真的又要讓員工們上街頭去陳情及抗爭?別忘了復興航空到現在都還沒有結案,原因就在於我們的勞動法令其實漏洞百出,如果貿然採取法律的動作,結果就是讓更多的勞工沒頭路,請問一下,妳真的要這麼做嗎?

我倒覺得可以跟雇主談條件,怎麼個談法,其實我都會對於違法企業設置一個『漸進式改善時間表』,並且用勞資會議的方式記載下來,讓勞工真正可以監督企業慢慢的改善勞動條件,我還是老話一句,我沒見過完全合法的企業,如果這個思維不改善,雙方只是對著幹罷了,這麼個玩法,到最後還是勞工受害,這不是一件好事,每一個行業別的狀況不同,所以漸進式的改善有其必要性,也許您大可以申訴完並順利的轉職,這的確是你的權利,但其他人怎麼辦?還請這位網友想想!

結語:
今天的文章也許很多看倌不愛看,也許又有人說我是xxx的走狗,但我必須說如果今天的法令真的那麼好用,我們現在不會那麼的亂,為政者只想選舉、勞工只想抗爭、企業只想免責這如果繼續下去的話,受害的就是我們每一個人,拍拍屁股走人不是一個好的心態,希望我的這篇文章可以給大家一些新的想法,我不是教各位抗爭,而是教各位怎麼解決問題!


2 則留言:

  1. 請教一下我的太太月薪為45000元,月薪資總額43,901以上為投保級別第18級,月投保薪資應為45,800元,但是實際上公司幫她投保金額為42,000元16級,至此,我們是否能夠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以及同條項第5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太太因為105年10月申請育嬰假的補助因此少領,生育補助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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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再麻煩版大有空的話幫小弟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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