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1日 星期六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這個問題,其實與颱風假無關,重點在於『個人加班』行為是否符合延長工時的規範!


前天晚上接到我以前在中央大學教的學生來信,真開心,都已經結婚了,現在看到學生的動態,都會覺得很有趣,也謝謝他們長期關注我的部落格,她的一位朋友問的問題讓我覺得有必要拿出來與各位討論及分享,在勞動法令的世界中,『自願』一向是一個帶著原罪的字眼,只要有這個字句,好像勞方就是被迫去做什麼…常此以往的邏輯,讓員工養成爆料的習慣,這種先講先贏的做法,也的確讓勞資關係受到了影響,但我想主管機關的長官們,應該還是沒有感覺吧,沒有關係,就讓小弟用文字來與各位分享吧,希望大家學會後,善用,幫助更多的人,那才是我的目地。

最近因為部落格的關係,有很多的邀約,請各位見諒,因為我身上還有客戶端的事務要處理,所以我答應的標準不是以報酬來做衡量,而是以…『可以幫助多少人』來做基準,最近有一間五星級飯店邀我去上課,承辦人可能認為我是以此維生的講師,所以一不主動聯絡、二做更動也是沒有告知…即使一個小時10000元的價碼,我現在就告訴你,老子不上了,以後貴飯店的邀約我也不會再回應,有錢是你家的事!!呼~~~抱怨完了,我們開始今天的分享吧!



一、加班有兩種,大家知道嗎?

制度上的加班:

不論是企業要求加班,或是個人要求加班都是屬於此類,前提都是要有加班申請單或相關登載的文件,這幾天都在討論醫護人員加班的問題,其實都是屬於此類,勞動法令所規範的也是此種類。

自願性的加班:

以此案來看的話,公司已放颱風假,代表公司沒有要員工出勤的意思非常的明顯,不然以現今的法令來看,其實企業是可以要求員工出勤的,但…大家看清楚,員工是自行至台中客戶那,且並未告知公司,這就是屬於自願性的加班,因此怎麼會有加班費的請求權呢?

二、所以單以延長工時並不能全然判斷是否為加班行為:

從這個題目可以來知道,勞工對於加班與延長工作時間的概念還是處於不清楚的位階,如果要加班,那就要有申請程序、登記程序,不論是企業還是勞工都要依照此程序,如果沒有的話,員工當然可以拒絕加班,這是一個必經的過程,而且針對不法的企業當然是要裁罰,且限定期間改善、派員至企業輔導,這才有辦法建立概念、保障員工的權利。

三、如果員工去台中途中發生意外,非職業災害喔:

我一直在強調程序的重要性,因為如果員工在途中出事的話,這個時候可以算是職災?我個人處理過這種案件,員工事先沒有通知公司要加班、客戶端也有出示企業的通知表示可以改日再來,種種的證據表示員工去台中是私人行為,很遺憾的員工的申請也被勞保局打槍,怕的就是有這種狀況,所以員工在決定前,請先想清楚可能會發生的狀況。

結語:

這算是颱風假的特別狀況嗎?其實沒有一定的關係,也謝謝網友的提問,讓我們有了新的主題與各位分享,切記,加班照著程序走,才是保障雙方的良方,說到這,我剛又收到了一份文件,上面是某醫護人員爆料醫院讓員工過勞的現象,明天專文分析,請各位拭目以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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