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7日 星期六

人資小週末問題回覆:A部門定期契約員工,在合約期間又與B部門簽了另一份定期契約,是否為不定期契約?


早上接到了一通電話,我在義務服務所接到的一個個案,該女性員工在懷孕期間,因配合企業加班,因而小產,沒想到企業不但不給予員工相關權利,反而變相的逼迫員工離職,今天早上接到某市議員助理的關切電話,被我臭罵了一頓,連基本的案情都不清楚就想來搞選民服務,聽說這位議員也是我部落格的讀者,我先小人後君子告訴您:一切依法辦事,我可不是什麼訟棍,我不怕被檢視、更不怕被質疑,一切都攤在陽光下,別開口就拿錢來砸我…你搞錯了!

不好意思,我真的被搞火了,罵完了,我們繼續今天的主題分享,前幾天我有提到企業因應育嬰留停所簽署的定期契約,但今天這個個案應該是變化版的問題,我們今天做為分享的主題:

案件內容:

部門因同仁申請育嬰留停,於是用6個月的定期簽約請張小姐進來任職,但在第5個月的時候,其他部門也有需求,於是約定好在張小姐任滿的時候,再與另一個部門簽訂6個月的定期契約,人資客倌問這是否有不定期契約的適用?

一、不定期契約的定義為何:

先把勞動基準法的規範放在一邊,白話說就是:只有到職日,沒有離職日,這就是一種不定期契約,所以各位在找工作簽合約的時候一定要從這最基本的概念來判定,不要簽了什麼契約都不知道。

二、定期契約變成不定期契約的關鍵點: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雖經另訂新約,惟前後勞動契約期間未超過90日,前後間斷期間超過30日者。

用時間來判斷的話,其實就不難判斷了吧,兩個部門的合約前後沒有間隔30日,合約性質就會變成不定期契約了。


三、請看清楚勞動契約上的公司是否為同一間:


再者可以看一下合約,如果勞動契約上的企業方都是同一間的話,這就不會有什麼爭議性了,部門不同,公司相同,當然是屬於繼續性的工作範圍。

另外可以注意工作地點及內容,在繼續性工作的定義範圍中,如果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沒有做變動,主管機關也是會認定合約關係為不定期契約,這一點要特別的注意。

結語:

最近在畢業季找工作的爭議中,合約就占了大宗,與各位分享基本的概念,懂得保護自己,才是就業安全的第一步,若有問題,麻煩先來問我,不要簽了合約才問,有時候就己經太慢了,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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