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7日 星期四

懷孕員工申請安胎假,主管要求員工半個月就要提供醫生診斷書,該如何處理呢?


昨天接到一位網友的求救電話,內容我聽了其實是有點驚訝,怎麼現在職場上還有這種主管,真的不知會陷公司於危機之中,今天我以此為主題,與各位討論,不然我看會有很多公司都會中槍。

案件事實:

員工懷孕7個月,身體狀況不佳,有向公司請安胎假,30天過後,身體還是不適,於是請產檢醫生做檢查,醫生判定宜休安胎假至生產為止,於是員工向公司提出申請,主管之後便用Line、e-mail告訴員工其行為已造成公司困擾,且質疑員工產檢醫院不夠專業,要求其去台大醫院再次檢查…結果台大醫院也開出相同的診斷證明,主管昨天又來信,要求員工每半個月就要提供診斷證明書一份,並表示有向律師請教相關問題(恐嚇語意明顯),員工不知如何是好,問我如何處理?

一、公司不得拒絕員工安胎假之申請:

安胎假是病假的一種,只要員工有身體上之不適之事實,公司不得拒絕員工申請安胎假之權,因此在簡訊中,人資主管所謂的裁量權,純屬子虛烏有,根本就是在騙不懂的人,因此光以此行為,公司便已有觸法的事實。

二、公司的確有權利請員工提供證明,但不一定包括『定期提供』:

勞工申請安胎假,當然須檢附相關的證明,實務上的確可以要求員工定期證明,但前提是員工所請的安胎假時間是分開的,比如說一次請3天,再隔一陣子請3天,這種才行,以此案來說,兩間醫院的診斷證明都有『宜休養至生產前一日』的字樣,也就是說這是確定的事實了,怎麼還會要員工去定期提供呢?明顯是刁難員工。

三、主管為公司帶來的風險為何:

如果去申請途中流產,是否為職災?

如果以此案來做分析,公司要求員工提供『額外』的診斷診證明,如果員工依主管指示,在其休養時間去醫院,不論是勞累或是意外,導致胎兒流產,是否會是職業災害?當然是可以討論的話題,但此舉已為公司帶來法律上的風險。
懷性歧視廣義來說就是性別歧視:

懷孕是只有女性才會發生的狀況,所以早上與勞動局長官討論此件案子的時候,有承辦人提到如果將懷孕歧視擴大解釋的話,其實就等同於性別歧視,在性平工作平等法中有規定,最重處30萬~150萬的裁罰。

四、目前適合處理的方式為何:

我建議員工不需要直接跟公司硬碰硬,反正就將台大醫院診斷證明及請假單,依程序向公司申請,這一點很重要,不要不照相關規定請假,這會有請假無效的狀況。

再來就是在e-mail中寫明現在因身體不適,所以無法較無法使用手機,請主管以信件聯絡。這一招就是以靜制動,讓主管無從下手,基本上我在猜這位主管是想用『逼迫』的方式讓員工自請離職,連後面的產假、育嬰留停都可以不用給…所以員工來個相應不理,看看其有何動作。

結語:

我一向對於政府的勞動政策厚勞工這件事,都很有意見,怕的就是類似的案件會一直出現,這案子背後的原因就是在於雇主的不滿已浮現了,人資主管要是沒有高層的授意怎麼會做這種事情?一個政策的出現如果只會增加衝突的話,偉大的官員、立委們…該有必要深思熟慮了吧,因為到最後受害的都會是勞工與雇主,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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