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3日 星期六

這個案例很離譜吧,但其實任何的名目扣薪都是違法的!


剛剛在網路上看到這個案例的時候,突然覺得某些觀念真的要一直重覆的強調,寫著寫著也快400篇了,會有一種陷入盲點的感覺,所以針對基本的概念我會再找新的案例來加強各位的印象,希望可以把概念傳達給大家,減少這種荒唐的案例。

一、延長工時就是要給加班費: 

這不用多說什麼,法令就是如此的規定,也許雇主會說上班沒有將工作完成,當然加班完成,但也請雇主提供相關的統計說明,證明員工怠工,但實務上來說…我還沒有看過幾家企業提的出來。

二、0930~0630是正常工時,待工時間也算是工作時間:

上班時間很明確的界定範圍,所以超出時的時間不用多說了吧,特別是有時要在晚上11點才能進百貨公司工作,而在0630~1100這一段時間都要畫圖,這一段時間可以說是『待工時間』,員工不能自由使用時間,因此這也算是加班時間。

三、加班使用公司設備是當然之行為,不可用任何的理由強收費用:

員工是否有使用公司設備的權利?這不是癈話嗎?業主這種用公司設備收費的概念只有在一個情形下可以成立,那就是員工使用公司的設備去做『兼差』的行為,才會有這種收費方式,否則都是預扣工資的違法行為。

四、去勞動局申訴太慢了,找勞動檢查處比較快:

遇上這種離譜的行為,個人建議不用先找勞動局來進行調解的動作,因為所謂的調解至少是要2週的申請時間,這會給雇主有時間來『篡改資料』,所以勞動檢查才會是比較有效率的方式,像這種這麼可惡的企業,突襲兼現場開罰才會有馬上的效果。

五、其他名義的扣款都是不合法令規範:


沒關燈就要罰錢


利用員工缺失羅列扣款項目




離職賠償條款在勞動法令中是絕對違法

結語:

最近都在接校園的演講,這一個題目是最常被提出來討論的,但討論歸討論,很多人在面臨這種狀況時,還是慌了手腳不知該如何反應,請問一下,權益如果不爭取,那日後在職場上該怎麼走下去呢?簡單的概念,還是要重覆的強調及舉例說明,這種企業,為什麼敢嗆聲?因為太多的人選擇離開、姑息,所以看倌們…善用而不濫用,大家好好想一想吧!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