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3日 星期六

面試公司的第一關:看看這家公司的勞動契約有什麼問題?


每一個人都應該有找工作的經驗,別忘了一件重要的事情,面試是一個互動的經驗,不只是公司在挑求職者,同時也是求職者也在檢視公司,隨著畢業季節的到來,我想這個主題是必需一再的提起,還有另一個提醒點:別以為通過面試後就可以來工作了喔…報到時勞動契約的判別才是最重要的,我們開始主題的分享吧!

今天的主題是我挑有問題的條款拿出來討論,一定會給各位最清楚的說明,謝謝大家。

第二條:在聘用期間,如經單位主管認為表現不及格或不適任時,本人願意接到上級通知後,無條件自動辭職,除應支領薪資外,不得要求費用,絕無異議。

問題點:

所謂試用期間不符合標準,員工還是得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還有公司也必須向員工說明為何員工沒有通過公司的考核,最重要的一點…要有清楚明確的表核依據,所以此條款根本就是規避資遣費,看到這種合約,請記得提出相關的質疑。

第五條:本人同意離職依照公司訂立流程及時間以書面辦理並經核准後離職,且於離職後二年接受於任職時經手的工作諮詢。

問題點:

所謂的公司流程,其實也要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範圍內,因此一間體制完全的公司,是會將『預告期間』相關規定放在合約中,所以看到上述的條款,請問清楚公司關於離職的程序為何。

另外條款的後段,請大家先想想何謂離職?就是經過交接的手續後離開這個工作的職務,也就是離開是完完全全的脫離,因此這規範簡直是不平等的條款,而且何謂諮詢?看起來很簡單,但…實質內容為何?

再者諮詢就是一種『勞務給付』,除非公司有給付相對性的報酬,否則員工是得拒絕這種不合理的條文。

第六條:本人同意全力配合公司的工作時間安排與職務調動亦不在上班處理私務並遵循工作流程規定,若因此影響營運造成損失願負起該責。

問題點:

全力配合公司的規範,不代表可以無限上綱,通常公司會在工作規則內會將工作時間做清楚的記載,但我都會要求客戶公司的人資部門,在講解關於工作時間的條款時,都要清楚的將公司工作時間做清楚的說明,所以別忘了詢問一下公司的工作時間。

所謂的賠償條款,不用擔心,因為大多數的賠償條款如果沒有明確的數字,通常都是『無效恐嚇條款』,正常的合約會載明相關違反事項及效果,否則在很多勞資爭議案件中,賠償條款通常都會被判定無效。

第十二條:如需延長工時上班時,事前應自行向主管單位核准(未經申請核准的下班後打卡屬私人時間)。

問題點:

加班有兩種,公司要求、員工申請,因此這條款避免是在規避加班費的規定,如果遇到這種條款的,那就記得提醒如果是公司要求加班的話,是否可以直接拒絕?一般來說如果是公司要求加班,不好意思,申請程序是要由公司負責,而非員工負責。不要被這種條文牽著走…!

第十三條:若遇重大法令辦更(正確用字是變更)除遵守法令外須重擬定後重新簽定條款,同仁應遵守辦理,若本人違反重要條款或紀律無異議接受公司處分並負起責任。

問題點:

任何更改條款的動作,公司都要通知、解釋給員工,如果是法令更改,當然是在告知後直接做更改即可。但如果只是片面要求員工配合,這就會有濫用的問題,所以小心,這間公司是有狀況的。

第十四條:若遇勞資或人事…等問題,應洽詢人事部,本公司將對您的意見給予回應及檢討改善。

問題點:

這間公司應該常常發生勞資爭議的狀況,基本上以我的標準來看的話,個人建議看倌們也別再考慮這間公司了,正常的合約內容都會提及『勞資會議』或『反應機制』,絕非這種勸導式的條款。

最下方關於任何的保證人條款,我個人覺得那都是不合理的條文,除非職務內容、薪資水平都處在高階的等級,否則這種條款都是『馬關條約』,萬萬簽不得。

結語:

今天的文章有點長,建議大家可以對照合約條文慢慢的消化及吸收,合約就是判定公司體制是否健全的第一關,請花時間審視合約,切莫貿然就簽下去,這才是踏入職場最安全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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