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早上網友貼的新聞,當然也有人寫信問我的看法,基本這就是另一個版本的『50公斤銅板』事件,真的不知道爆料是什麼時候養成的習慣,且…勞動主管機關怎麼都沒有被知會?這個實在是讓我無法理解個中的涵意,但我會針對這新聞的內容做一些分析,與各位分享。
一、生日所送之禮物,屬於福利,雇主無權要求返還:
怎麼樣才算是福利?基本上勞動契約上沒有寫的、多的都算是福利,以此案來說,我想合約中應該不會有生日送名牌包的條文吧,所以雇主是因為員工表現優異,而獎賞的福利,這不在員工離職後所要交接的項目,所以雇主的要求明顯的是沒有根據的,除非雙方有特殊的約定,比如說最低服務條款…但以此案來看,我想合約應該是沒有做任何的約定才是。
二、控訴公司二年少給付80萬薪資?
這個指控很有意思,基本上薪資的內容應該是底薪+獎金,底薪與獎金不會在同一天發放,如果今天是兩個月發現薪資短少,我個人覺得那公司是逃不了責任,但兩年??這是一個很長的期間,所以這個要提出相關的證據才行,但如果我是法官,會很質疑當事人為何在這期間都沒有提出申訴呢?反而是在離職爆料??這是否像是在新聞上說的如此,個人覺得還是要多加查證才行。
三、書面的契約才是保障的基礎:
在台灣,個人還是認為法制教育不夠落實,求職者對於契約 的概念還是處於模糊的階段,所謂以小觀大,如果一間公司連像樣的合約都拿不出來的話,那我看這份工作也不用再期望什麼了,我下個星期要去銘傳大學演講,關於新人求職的注意事項,到時候再與各位分享內容囉!!
結語:
爆料這個風氣真的是不可長,而且都是放話,真正的一刀斃命就是將書面資料拿出來,讓雇主無所遁形,最近看到一間知名泰國餐廳爆出逼迫勞工加班的事件,有感於此,我會在近期上一篇『員工搜集資料特訓』,請各位拭目以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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