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7日 星期五

我們從50公斤的硬幣的新聞中看到了什麼-?


這是昨天的新聞,我看了以後並沒有什麼太多的負面想法,在處理勞資爭議的案件時,基本上我都要求事實的呈現,所謂的事實是要『以眼看到』,不論是書面合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的證據,如果沒有的話,斷不能以片面的資訊來做評論,這是危險且不能幫助當事人的,我今天以此為主題,發表一些我個人的看法與各位分享,我寫這個部落格超過半年了,這期間我接收過很多的鼓勵、指教,很開心在大家的關注下,部落格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讓我們繼續維持『創造、學習、分享』的核心價值,繼續的寫下去吧!!

一、案件爭點不在於21000的硬幣,而在於離職的原因:

有處理過勞資爭議的看倌們都會知道,所謂『羅馬不是一日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是要經由一定時間的累積才會有出現化學的效應,就這個案子我看到了爆料的護士所陳述的內容,有那麼的簡單嗎?如果是單純離職的案件,這一家診所是剛開?沒有員工辭職過?所以個人覺得醫生娘用這個方式一定有背後的原因,我不是針對這位護士小姐,而是個人的經驗會告訴我:爆料的內容往往會與事實會有所差距,所以要討論案子之前,離職原因要有清楚的了解才是第一步。

二、雇主以不同以往的方式支付薪資,員工得拒絕:

很多人認為勞動基準法中沒有可以主張的法條,我個人不這麼覺得,在勞動契約中,所謂的薪資支付方式也是須經過約定,也就是說,薪資支付的方式是在『勞動條件』的範圍中,所以任何形式的勞動條件變動,是必須經過勞工的同意,所以勞工可以當下拒絕此種支付薪資的方式,並主張給付遲延,加以申訴。

三、老闆娘是雇主還是家屬?可否代表公司:

有一點大家都沒有討論,醫生娘是誰?有任何的職稱嗎?如果沒有的話,在法理上怎麼能夠代表公司支付薪資呢?因其個人的行為,當然會有侮辱相關法令的問題,但至於勞動法令上的請求基礎,還是得以該診所為主體。

四、真的沒有方法可以主張??

可以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款: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行為,不經預告即得終止契約。

可以要求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及申訴的權利。

結語:

診所的處理方式是不理性的,但也可以看出其中的情緒反應,這就是我們不知道的事實,討論勞資關係,盡可能的還原真相、盡可能的做全方位的考量,這才是處理的方式,用爆料、肉搜、圍譙的方式…只會讓內容更加的複雜化罷了,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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