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7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女性員工的『早產』與『流產』狀況,可是大不同!!
女性員工的權利已愈來愈到重視了,但也許規範的法條太多了,會讓很多看倌有點不清不楚,今天早上碰上的問題,有人問我早產與流產有何不同?權益是也會有所不同?我今天以此主題來寫一篇文章,希望可以解答大家的疑惑。
另外,我想跟問我問題的朋友致歉,因為我有時候看到很離譜的答案,會直接寫一些直接用詞 ,比如:『見鬼了』、『鬼扯蛋』…這些用詞,特別是有看倌是問過某某顧問之後的答案,我真的會替這些公司捏把冷汗,所以口氣會急了點,請大家包涵包涵,謝謝!
問題內容:
員工懷孕5個月,因身體的問題流產了,人資看倌很好奇的詢問我關於產假、生育給付、薪資的部份要怎麼判別,我以下就針對這兩項來做一個整理。
一、早產與流產是不同的概念:
早產與流產最大的不同就是胎兒是否處在『存活』的狀態,一般來說,早產的定義在於懷孕滿20週,但未滿37週而生產的情形。而流產的定義在於胎兒已沒有生命的狀態為準。
民法第6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可見胎兒的權利義務其實與成人大部份是無異的,但還是要得以其生命的狀態來認定,這一點請大家要清楚。
二、此兩者權利有何不同?
產假:
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4星期。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1、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給予產假8星期。
2、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4星期。
3、妊娠2個月上以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1星期。
4、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1星期。
所以只要是有懷孕之事實,不論是流產、早產都是有產假可以申請,在這個時代,還是有公司會苛扣女性的權益,這種我通常都會直接找勞檢給這種企業或人資主管好看,哈哈哈!
產假薪資:
先說一個概念,性平法與勞動基準法是不衝突的,各位可以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中有段文字:『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所謂的法令就是勞動基準法。我會這麼提的原因,是因為網友詢問過某企業顧問,對方給的答案竟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產假的話,是沒有薪資的!!這真的讓我嚇壞了,不是法條中沒有寫就代表不能引用其他法令,請各位牢牢的記住。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上者,停止工作期間薪資照給,未滿6個月減半發給。
所以薪資是看其服務的年資,來決定是全額還是半額,但沒有所謂的『不給』。
生育給付:
投保的年資必須要先符合規範,才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1、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
這裡的規範就較為一致,流產者只要妊娠滿20週,就可以和分娩的女性員工一樣,可以請領2個月的生育給付。
結語:
寫到這裡,網友的問題也算是解答完成了,最近的文章都是女性員工有關,不知道我們男性同胞的勞動法『福利』什麼時候可以跟進?我再來想看看有什麼題目好了,祝各位上班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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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給予的產假是5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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