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4日 星期二
人資主管錄我面談,未經同意偷錄談話的內容,並藉此威脅我,該如何處理?
話說昨天早上去運動的時候,一位網友傳訊息問我這個問題,現代的科技日新月益,但人與人與之間的信任關係卻是越來越薄弱,今天這個議題比較無關於勞動法令,但在職場上也是會有發生的可能性,與各位分享今天的主題。
一、案件內容:
一位員工想要離職,部門主管想留住他,但人資主管不想留他,然後人資主管在與員工面談的時候,未經其同意便將談話內容錄音,且警告當事人不可以到處說他要離職的事情,請問員工有何方法可以自保?
二、案件的問題點:
為何主管要錄音?
我看到問題的時候,心中有一個疑問,一般來說,如果員工不是很難搞的話,為何人資主管要秘密的錄音呢?這其中必有問題,人資與部門主管不同調不是新聞,但用這種錄音加威脅的方式,可見員工與人資部主管的嫌隙有多大。
員工為何甘願受其威脅?
為什麼員工甘願受其威脅,想必這談話的內容不是員工片面陳述的那麼簡單,因此我才會提出質疑,很簡單的一個邏輯,員工本身就想離職,人資主管既然不想留人,那就順理成章的走人即可,哪有其他的關係呢?
除非員工之前有放過話,說要離職後『秋後算帳』…等不理性的措辭,不然人資主管怎麼會以錄音要脅?關於這一點我還是請網友回去問個清楚,且請他的朋友最好把實話說出來,不然我還真的沒有辦法幫忙。
果然網友的資訊是不太清楚的,所以這其中必有問題,我能提供的意見也只能就主管未經同意就錄音的行為,提供我所知的法條以供參考。
會有什麼樣的法律風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
公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15條、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1、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名稱。
2、蒐集之目的。
3、個人資料之類別。
4、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當事人依第3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6、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機對其權益之影響。
看看這6項,主管無論有什麼目的,都要經過當事人之同意,如果沒有的話,那麼就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有何裁罰呢?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下以罰鍰。
主管未經員工同意加以錄音是觸犯了上述法條,但用此錄音威脅員工的話,也同時觸犯了以下的法令: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規定之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法律明文規定。
2、與當事人有契約或有契約關係。
3、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5、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6、與公共利益有關。
7、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於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7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很清楚,員工是可以要求主管將錄音給刪除,人資主管拒絕的下場就是會有以下的裁罰: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事業目的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結語:
我的建議就是請該名員工直接向部門主管反應,如果還是不肯交出錄音檔的話,那麼就直接發存證信函,走法律程序,讓這位人資主管直接吃上官司,且公司也會受到裁罰。我相信事實內容絕非那麼的簡單,但就我有限的資料來看的話,公司應該直接將這位人資主管調任或處分,讓公司處於絕大的風險之中,實在是留不得。
勞資問題的差異性,會讓很多人嘗試用不同的方法去處理,我很認同,但前提是不得違反法令相關的規定,拿錄音檔來威脅勞工?這是一個非常不智的做法,希望看倌們看完今天的文章後,有不同的思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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