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何謂單身條款?


其實最早最早聽到這個條款是我老婆的前公司,他們公司有一個不成文規定,那就是董事長秘書一定是要未婚的女性,當然董事長有其考量的原因,可是這對現在職場上的女性而言是有一點點的不公平,因為公司並未說明過為何是有這個規定,再加上昨天有接到一位網友的E-mail,裡面有提其相關狀況,我就以此為主題,來做分享!

單身條款,其實與另一條禁孕條款一樣,都是職場上存在著怪異現象,其定義就是公司與女性員工約定『女性員工一旦結婚或懷孕就必須自動請辭』,包含了以下的內容:


1 公司強制懷孕的員工,在懷孕後一定期間內自動離職。


2 公司拒絕懷孕員工自行決定離職的時間。


3 公司對於懷孕之員工開始用言語、工作壓迫員工,使員工長期處在高壓、不友善之環境。


4 請完產假之女性員工復職時遭到公司之刁難。


5 女性員工一旦結婚,公司便強迫其離職。


雇主會踩到勞動法令的大地雷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雇主對於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或解僱,不得因其性別、性傾向而有所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兩項之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11條第1項、第2項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


有前項行為者,應公佈其性名或名稱、負責人名稱,並限令其改善,屆令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結語:


單身條款、禁孕條款,本身就是充滿著不平等,所以不論是放在什麼文件中,哪怕是團體協約,也是因為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自始自終無效,我曾經看過有企業主被連次處罰到最高金額150萬,各位公司內部如果有這種條款,應該知道要怎麼做了吧,別受罰了才再後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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