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日 星期六

變異的工作時間 - 待命時間是否為工作時間?


ON CALL是什麼意思?就是隨傳隨到,隨時準備上場的意思,這種工作場面,最適用的就是醫護人員吧,由於之前我阿姨生病住院的關係,我有時必需要在醫院過夜,各位知道入夜的醫院最剌激的地方在哪嗎?那就是急診室,只要是教學級的醫院,不誇張,連走道都排滿了病床及病人,人手不足的時候,上述的制度便開始運作,之所以會討論這個問題,是因為之前有醫護人員向媒體爆料,一旦接到通知,要在5分鐘內到達現場,而且通常只會領到200~300元的津貼,較小規模的醫院是一毛都領不到,事情大到當時的勞委會介入調查,所以今天我以此為主題來與大家分享。

一、何謂休息時間?

在開始談之前,我要先說明勞動法令中的休息時間是什麼意思,所謂的休息時間,是指勞工能自由安排時間,不受任何的干擾,充份的休息,以補充體力,維持健康。請再看一遍,如果看倌心中有OS的言,那就代表你的休息時間通常是被干擾的。

在國外,以法國為例,夜間1930以後便禁止員工加班,下班也禁止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而且公司的SERVER會自動將主管交辦工作的e-mail擋住,直到隔日早上0730才會寄到員工的信箱中,這種尊重員工的文化,目前在國內其實還蠻少的,所以很多企業都是以為只要員山打卡下班後,中間去處理工作,都是屬於私人時間的事情,這個觀念,明顯有問題。


二、所以只要是待業時間就算是工作時間?

一個簡單的判斷就是,如果勞工不到班是否有違背公司之規範?是否會被懲處?如果有的話,那就代表是公司主觀且強制的要求,當然算是工作時間,而且還要依法計算加班費。

三、法院的實務見解:

這幾年最有名的例子,就是中鋼與其10名員工,關於待命時間是否算是工作時間一路爭訟到最高法院,以下是中鋼的部份陳述文:

所謂待命備勤時間,是由警衛人員留守隊部,除活動範圍以哨音所及範圍為活動外,無其他限制,並有休息,睡眠場所及娛樂設施,可從娛樂活動、讀書或睡眠,如有實際執行勤務,則得按實報支超時工作津貼,故所謂待命備勤實屬待命休息,不能視同工作。


各位可以跟我前面就休息時間的定義來做個比較,看出有什麼不同了嗎?即使有休閒設施、睡眠設施,但其活動範圍是受限制的、其休息時間也是受實際勤務限制的,留守之員工無法自由使用其休息時間,故中鋼之主張不為高院所接受,因而敗訴。


四、勞動主管機關的見解:

內政部74年5月4日台內勞字第310835號函:

職業汽車駕駛人工作時間,係以到達工作現場報到時間為開始,且其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


很清楚的,勞動主管機關認為如果為休息時間,要明文訂定出來休息時段,才能真正算是休息時間,除此之外,任何形式的待命時間都算是工作時間。


結語:


貨車司機、醫療相關人員、私人駕駛等是最常會有待命時間的行業,雇主這種取巧的方式,是會使勞工身心俱疲,且有發生災害的風險,以貨車司機來論,如果精神不集中,發生事故,受害的通常不止是司機,更會致更多人員之傷亡,所以看倌們切記,這可不能等閒視之。




3 則留言:

  1. 您好,針對這個問題想做個延伸詢問。如果員工在午休時間外出購買午餐時出車禍,或者餐廳失火受傷,這樣算是工殤嗎?感謝您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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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我分兩項來做解答:

      一、員工外出用餐出意外,那要取決於公司是否有員工餐廳,如果有且規定員工要在公司內部用餐的話,那麼員工自行外出買午餐受傷,就是普通傷害,不是職業災害或職業傷害。反之如果公司沒有員工餐廳,員工必需要自行外出買午餐的言,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二、您這指的餐廳我也分兩個方向討論

      員工餐廳:此為公司的設施,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的規定:
      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如果員工因餐廳失火受傷、死亡,當然是職業災害。

      一般餐廳:就要回歸我第一項所說的,是否公司有規定員工在公司用餐,如果有,就是普通傷害,如果沒有,那就是職業傷害。

      希望可以解答您的問題,有問題歡迎再來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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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另外,我之前也有寫過一篇文章關於員工外出用餐的爭議,供您參考:

      http://53973000.blogspot.tw/2014/11/blog-post_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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