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 星期一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制服到底要誰出錢?


昨天我有看到版大Scottie Peng分享一則新聞,一間飲料店員工投訴媒體,控訴公司強制員工花1000多元做冬天外套,我們姑且不論這個新聞是否正確,但制服這個問題,在服務業,特別是飯店業特別的嚴重,有時候制服還沒做好,人員就離職了,讓公司承損失,因而就會有此類的爭議,到底這要怎麼處理呢?我們先來看一個解釋令:

主管機關見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


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制服係雇主經營事業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所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份,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顯不妥當。


主管機關的態度很明確,認為制服是雇主經營之所必需,而不是勞工主動要求,所以不論是勞工另行繳費、或同意雇主於工資中抵扣,都違反了預扣工資之規定,約定應屬無效。


以下是飯店業勞動契約中關於制服的制定方式,供各位參考:


照上述解釋令的說法,制服的費用都應該雇主所提供,但有些人會問,如果先於勞動契約中先約定的話,是否可以視為勞雇自行議定,而不會有觸法的風險?

先給各位參考一段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回函:


訴願人於訴願書內所主張,其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已約定制服費用由勞工負擔,而制服費用實屬工具費用之一種,惟勞動契約是由訴願人單方所擬訂預備用於與多數相對人簽訂之定型化契約,訴願人透過此定型化契約將公司經營之所必須之制服費用轉嫁於勞工,而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之時,並無事先對於訴願人所擬訂之條款為反對或磋商之餘地,是契約雙方之當事人立於顯失公平之地位,依民法247條之一的規定,制服費用由勞工負擔之約定無效。


結語:


我想這應該很清楚了吧,事實上我是贊成勞動主管機關的想法,因為制服的確是雇主經營之所必須,勞工完全處於背動的地位,以契約自由、契約平等的精神來看,要勞工完全吸收或部份吸收,是真的不公平,的確會有員工提前離職讓企業承受制服費用的損失,但畢敬不是大部份的員工,因此我個人覺得主管機關的意見合理且保障勞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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