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4日 星期四

關公臉=喝酒?、逼填離職單=自請離職?一個有趣的個案!


這個個案是兩前天前的新聞報導,這種案例其實相當的少見,由於是員工身體的因素所導致的勞資爭議,會引用這個個案,不止是要討論勞動法令的問題,公司的管理階層某種程度也有一定的問題,所以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昨天接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來信,邀我八月份至花蓮講課,我非常的高興,因為承辦人正好也是部落格的讀者,榮幸加驚喜,已經有點迫不及待的想要搭上火車直奔花蓮了,很珍惜這種邀約的機會,酬勞不是重點,而是可以將心中的想法與實務與各位分享,顧問工作是正職、講課是興趣,人生何其幸福,可能做想做的事情,也感謝大家的支持,我會繼續努力寫下去的。

案件內容:

一位60歲的先生向水果日報爆料,因為先天患有『週邊血管擴張症候群』只要稍微遇熱、心情激動,臉就會發紅,常被誤認喝酒,日前在風景區執行保全勤務時,被遊客拍照舉發,公司未經查證,以類似『質問逼迫』的方式,讓員工填離職單,目前南投縣勞動局已介入調查。

一、公司的作法是否有所爭議?

員工在到職的時候,我想身體狀況是公司所知情的,因此被遊客誤認喝酒執勤的狀況,也應該在公司的預料範圍之中,既然請員工到公司任職,公司也應有義務為員工排除工作上所遇到的狀況與困難。以此案來論,是否公司能做告示、甚至是為員工配帶酒測儀器,但在此案中完全沒有看到,反而是拿著遊客照片,未經查證就變相逼迫員工離職…這種作法恐有不當解僱之嫌。

二、企業別以為讓員工填離職申請單就是買了保險:

太多的企業都會有這種邏輯上的問題,只要員工自已填具離職申請單就是萬無一失,但只要員工舉證、提出相關的說明,勞動主管機關是可介入調查,這就是所謂的不當解僱調查,相信我,勞動主管機關沒有那麼的好騙,而且會做出這種事情的公司,各位覺得漏洞難道不多嗎?

如果公司的人事部門可以多些同理心,協助員工向相關單位說明,就可以完全避免這類的問題,而非用終止合約的方式來處理事情,現在不但要請員工回任、且有可能遭受主管機關的裁罰,這真的是得不償失。

三、員工得要求的權利為何?

確認僱傭關係之存在:

既然公司是不當的解僱,員工當然可以主張確認僱傭關係,也就是說從5月12日到現在,員工的身份並未消失,會有人問他有沒有上班,怎麼主張?

很簡單,如果是公司變相的不當解僱,員工不能到職履行職務,那是可歸責於公司的事由,因此不是員工的問題。

僱傭期間薪資照給:

如果僱傭關係存在的話,公司當然就要支付這一段時期的薪資,我建議公司要趕緊處理,否則時間太長,對公司也是一筆不小的開銷。

依法給予資遣費:

後來有人告訴我公司有誠意請員工回任,但選擇權仍在員工的身上,且他可以要求被資遣,公司要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結語:

即使在黑暗的地方,也要努力堅持下去,發揮出自身的光芒來照亮身邊的人事物,恐懼來自於我們的內心,反社會人格可怕,但固步自封更為讓人害怕,所以我還是努力的寫文、持續的幫助大家解答勞動法令的問題,這是我關懷社會所選擇的方式,我更不會因為人性的糾結、鬥爭、對立而選擇退讓,讓我們一起加油,讓這塊土地過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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