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7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彈性工時與加班費的關係怎麼認定?


最近因為加薪法案的問題,有企業主提出八週變形工時的要求,變形工時的問題又再度被提了出來,我之前有寫過關於變形工時的文章,有提過『變形工時不等於彈性工時』的概念,上個星期有網友問過我這個問題,我今天便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做個分享!!

一、案件內容:

公司原先上班時間是0900~1800,為讓員工的上下班時間更方便,公司有推出0930~1830的彈性工作時間供員工選擇,後來經由某部門員工的反應,公司也在考慮只要員工當週工時滿40小時,可以自由運用其他時間,但這個時候人資部門提出了相關的疑慮,如果這位員工前四天就上了40小時的班,前四天是否需支付加班費呢?討論前先以圖例表示給大家看!




二、案係判斷點:

彈性工時的用意是什麼?

其實很簡單,就是讓員工在工作與私人時間取得平衡,以上述圖例來看的話,如果員工打算連休三天的話,那麼就要在前四天將工作時數補足,只要工作內容沒有問題,自然星期五就可以不用來上班,這才是彈性工時的意義。

此制度是否是由員工提出申請?

公司如果有這個想法要落實的話,建議先找各部門的主管來評估,並先訂定出幾種不同的模組,部門不同,適用的彈性工時當然也會有所不同,最後再經由勞資會議來公佈,我想這個做法是最全面及保險的。

再者,彈性工時如果是由員工提出申請的話,基本上就不會有加班費的問題,之前曾經有提過加班的概念,有分成加班費及補休的選項,其實以此案例來看的話,員工就是選擇了補休,而非加班費,所以本人認為只要是員工提出,便無加班費。

三、注意事項:

彈性工時不是只有一種,在英國甚至是以年度來計算的,但小弟建議企業不用太急,各部門先做意見調查,以不同部門來做各別的協商即可,開始之前有些事項要注意:

一天工作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

別忘了彈性工時的意義,所以原則上不得讓員工一天超過12小時的工作時間,如果身體出了狀況,那就完全違背了彈性工時的宗旨。

一週如果超過法定工作時數仍須支付加班費:

如果是一單工作時間來計算的話,如果工作時間超過了40小時,就回歸到加班費的計算方式,讓員工選擇加班費或補休,這一點很重要,我看過很多試行出錯的地方就在這裡,人資部門後來整個大亂,很重要,要記住。

彈性工時制度須以書面記載為主:

任何的工作時間變動是屬於勞動條件的更動,當然是要以書面記載為主要的依據,避免以後各說各話的狀況,凡事都要做最大的努力、最壞的打算,這也是目前企業最欠缺的概念,所謂先小人後君子就是這個道理。

結語:

彈性工時是否可行,其實與勞動法令並無太大的關聯,反道是雇主與勞工之間應進行對話及溝通,我之前就提過,只要企業內部溝通得當,勞動主管機關根本沒有介入的機會,人性永遠是在法律的前面,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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