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4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將公司文件寄至私人信箱,回家加班的行為是否已損害公司的營業秘密?


這是前天網友打電話來詢問我的問題,聽完了覺得很有意思,可以拿來與各位分享,在職場上,知道自身的權益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所不要被高層牽著走,今天這個案例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案件內容:

員工在公司服務了二年,想要轉換跑道,便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公司幾次慰留都沒有答應,但員工前幾天突然接到部門主管的通知,告訴她經查核公司嗣服器,發現員工經常轉寄公司內部文件至私人信箱,此舉已有洩密之嫌,即日起不用再到公司,公司會保留法律追訴權…員工被嚇到,問我該如何處理?

一、員工將文件轉寄的動機在哪?

當然員工的動機是最重要的,結果是公司的事情多到做不完,只好將文件帶回家繼續做,且公司沒有支付加班費的制度,只有補休…也是因為如此,才想要換轉工作。

二、在勞動契約或工規上是否有做相關的規範?

員工在簽署勞動契約時,是否有針對營業秘密等相關規範說明清楚,並讓員工簽名?很多公司都是放幾條營業秘密的法條就以為沒有問題了,但實際上…是大有問題的,因為沒有將細項說明清楚,比如:員工不得以加班為由將公司文件寄至私人信箱…如果有,員工的確就要相關的責任,但如果沒有的話,公司是否主張過當,這是一個很大的問號。

三、公司MIS人員兩年才檢一次嗣服器?

如果這是公司規範的話,MIS人員應常常來檢查嗣服器才是,為什麼兩年期間員工的行為沒有被檢查到?在員工堅持離職的時間點才主張,這個論點是非常的不靠譜的,甚至是有刁難的意味。

四、公司須提出受害的事實與證據:

公司是否受害?請公司舉證,如果沒有的話,此舉就有恐嚇員工的意味,是否可以提出訴訟,這要看員工個人的選擇,但一般來說,舉證是企業必須要負的責任,只說『有可能會受害』是說服不了主管機關的。

後來我教員工以下幾招,讓公司受一點教訓:

1、發函通知公司,員工申請勞動局調解,並要求MIS人員到場
2、將文件整理出來,並做時間列的註記
3、將個人電腦帶至調解的現場

先讓主管機關得知這消息,如果公司舉證不出來的話,那麼員工針對之前加班費的問題,直接做主張,要求公司補足,如果不補足的話…讓主管機關來個勞動檢查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再者,如果公司願意協商的話,可當場將電腦交由公司的MIS人員,讓他來檢查員工是否有非法轉寄相關資料給別人,如果沒有的話,員工退一步,加班費不要主張,來換取公司發棄所謂的『法律追訴權』的要求,並當下在合解書上做註記,這才有辦法解決這個案子。

結語:

我昨天在台中上課的時候,說的『勞動管理』就是這種類型,別死守著法條,要多與人性打交道,找出對方與自身需求的平衡點,這才有辦法解決問題,而且不讓對方權益有所受損,這才是雙贏的策略,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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