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9日 星期四

一份工作卻簽有兩種合約,是可行的嗎?


之前有聽過有些公司為節省人事成本,便想出一種變形的應對方式,上班沒有問題,但針對加班費部份,卻是以承攬合約約定時薪,這種方式是否可行?今天以此主題來做個分享:

一、可以簽立兩種合約嗎?

在做任何制度上的變更時,一定要先問:為什麼?我曾經遇過一個案子很有意思,是一間廣告公司(非常的有名,生意火紅),員工家中發生困難,向老闆借錢,並承諾公司以月薪逐月抵扣,如果您是老闆,該如何處理呢?我的方式如下:

於正常工作時間外,簽訂假日接案承攬合約:

因為金額高達200萬,當客戶決定要借給員工時,我便建議用另一種方式來還錢,因為該名員工月薪只有6萬元,每個月還1萬…有點不太保險,各位一定要記住,金錢處理的程序越久,人性是越容易變質,所以獲得公司的授權後,我與該名員工面談,詢問其是否願意在假日時間,接手處理公司較小的案件,並論件計酬 。

每一件個案的收入比例遠比加班費高:

酬勞計算標準以公司實收款項的30%來計算,該公司因為太有名了,大客戶之餘,有很多小型客戶的案件,老闆因為人情壓力推不掉,常常搞的焦頭爛額,且跟這位員工約定,提早交件時間的話,還有2%的獎金,小案件因此獲得消化,公司整體績效開始提升。

各位可以算看看,6萬月薪,時薪也才250元,就算假加日班,日薪也才4000元,那到還到民國幾年才還得完啊?員工起碼賣身10年才還得完,這對雙方方都沒有任何的好處。

不動員工正職工作的收入,維持其生活:

只針對員工專案的收入訂定償還計劃,不動用到員工的每月工作收入,讓員工處於安定的狀態。

附加嚴格的保密、競業條款:

因為有給員工福利,所以也與該名員工訂定嚴格的保密、競業禁止等規定, 使公司免於風險。

主動向勞動局核備:

我有將公司的合約向勞動局核備,並請教他們的意見,並做適當的修改,使其具備勞動主管機關的背書。

結果員工2年內便償還所有的債務,並因能力的進步取得公司的主管職務,目前在公司服務,一定會有人問,那他繼續做案子還可以賺多一點呢…不好意思,債務還清之時,此合約也因此失效,這也是當初議定的條件之一。

二、那為什麼會有公司是被認定違法?

只要是未經員工同意、並苛扣員工勞動條件,就會被判定違法,之前中部有一家知名醫院,護士上班僱傭制、下班承攬制,一個小時加班費只有150元 ,後來被主管機關重罰,即使搬出種種理由,只要有損害員工之實,都會被判定有違法,這一點請看倌們別心存僥倖。

結語:

我上述的案例是實際發生的,我還記得主管機關的承辦人員還跟我要這份合約,以做內部的分享,法律永遠是在服務人民,去營造對雙方有利的方式,而不是死守法條、解釋令,找出平衡點,那對雙方,才是真正的雙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