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與員工解除合約關係的基本步驟要清楚,否則就是提油澆火!


大家早上好,今天天氣又開始變冷了,大家要小心保護身體不要感冒了,我最近開始用信箱分類所有的問題與案件,並且也設定好每一個個案的專文回覆期間,怪怪…排到今年九月了,不過也請各位放心,我仍會先行回覆相關的內容,但只是因為問題太多了,請各位耐心的等候,不好意思,今天的這個問題最近常常在發生,所以我個人覺得有分享的必要,話不多說我們開始今天的分享!

案件內容:


網友問題內容

一、兼差法無明文,但用資源接案子是有問題的:

兼差基本上是不違法的,但這有一個前提,還是要看工作的內容為何,如果今天兼差的內容涉及到營業秘密、競業條款的話,當然是禁止的範圍,但我也要提醒企業,所有的文件都還是要規範及限定才行。

但如果是以此案來說的話,我個人覺得這是沒有什麼可以置疑的,運用公司的資源來接案子,某種程度來說就是傷害了公司甚至是有違反公司營業機密的問題,因此我個人覺得這種解僱是可行的。

二、費用 + 離職證明並不等於資遣:

但重點在於老闆娘實在是太仁慈了,這一點我想先提醒企業,很多的權利與義務其實是有一條明確的界線,所以如果員工是被解僱,你真的要給,那就給以下這兩種東西:

. 慰問金、生活補助金
. 服務證明

看清楚喔,絕不是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這兩者有絕對的不同,老闆娘的一念之差,結果就是給了員工錯誤的認知,所以就是本來的解僱而演變成了現在的資遣爭議。
政府版本的非自願離職證明

三、離職證明文件上的欄位要清楚的填寫:

其實每一間企業都有自己的表單,但我強烈建議如果可以用政府單位的表單,最好是用,因為出錯的機率真的會非常的低,我也請這位老闆娘看一下這一張表單,請問離職原因的欄位有任何勞基法第12條解僱的條款嗎?如果沒有的話,就代表解作只能取得『服務證明』,而不是『非自願離職證明』,因此一個解讀上的錯誤,因而造成此案的勞資爭議。

四、實際的處理方式:

發存證信函拒絕員工的要求

這個案子的確企業有操作錯誤的問題,但重點在於如果員工沒有私自動用公司資源私接案子的話,整件爭議不會發生,因此我的第一步就是發存證信函通知員工,其行為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而公司的給的費用充其量只是『生活慰問金』。

主動向主管機關通報

員工的下一步一定是去投訴,個人覺得如果員工有違約的實證,根本不用怕他去申訴,因此發完函之後,也請主動向勞動主管機關通報,甚至是進行調解的申請。

結語:

我必須說這是一個基本的概念,但關於離職證明、服務證明這兩個概念其實還是有人搞不清楚,因此如果各位有空的話,還請至我的部落格裡面找尋相關的文章,那裡面會有清楚的說明,今天的主題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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