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4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一例一休所衍生出來的「變形合約」,到底可不可以簽,我們來檢視檢視 - Part A


大家早安,2017年的第一篇文章,希望各位這一年中可以順順利利,今天的這個主題不同以往的合約主題文章,這是一位朋友傳訊息給我的問題,一例一休通過了之後,很多企業為了要節省人事成本其實有了很多的做法,舉例昨天一則新聞,某間企業為了要節省人事成本,便把6天的「有薪病假」給取消了,雖然福利不在勞基法的規範之內,但其實這都是一個警訊,今天的這份合約因為要保障當事人的資訊,所以我不公佈照片及相關的資訊,我會將有問題的合約條款寫出來並給予我個人的建議,希望大家對於這種「變形契約」要小心為上,不要簽下去之後才驚覺受騙,與各位分享今天的主題。

一、勞動契約範本只有主管機關的才有參考價值:

這份合約是某個團體出具的合約,上面寫了「勞動契約範本」,小弟在這裡提醒各位,只有勞動部出具的勞動契約範本才有真正參考的價值,這不是運用個團體打著這個名號就可以有代表性,我再說一次,任何的合約如果有爭議,請都拿去給主管機關看看,或者傳給我看看,我看過太多的團體出的合約版本,只能說僅有「參考性」,未必具有「實用性」,這一點各位要有一個清楚的認知,特別是勞工朋友,請記得這一點!

二、勞動契約的性質有勾選欄位,小心為上:

合約第一條:

不定期契約:甲方至民國___年___月___日起,僱用乙方為___。(請填職稱:例如藥師、會計))

定期契約:甲方至民國___年___月___日起,僱用乙方為___。(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臨時性工作
؅ 短期性工作
؅ 季節性工作
؅ 特定性工作

先說定期性契約雖然勞基法有明文的規定,但以下四種定期契約都會有適用上的限制,因此這不是企業想怎麼用就怎麼用的,我還第一次看到合約裡面有這種勾選的欄位,請問這難道是要員工自行選擇?還是企業先行認定?我必須說在勞基法中的合約,都已是不定期契約了,如果要有定期契約上的適用,還是要跟主管機關報備,勞工如果有問題的話,請先致電給勞動主管機關先行確認才行,這條款真的非常的有問題。

三、所謂的「相關事務」,就是沒有範圍的解讀:

合約第二條:

乙方接受甲方指導監督,從事下列工作:_______________。

例如藥師工作:

1:藥品調劑及反付
2:藥品存貨及有效日期盤點
3:患者藥品衛教與諮詢
4:其它與上列各相關之事務

這條款看似合理,但第4款的相關事務,其實對我來說這就是勞資爭議的根源,很多勞資爭議其實都是出在沒有說清楚,資方與勞方的解讀一旦有狀況,其他的就不用多說了,與之相關的事務其實會有包山包海的感覺,因此我會建議資方應該在工作範圍底下加註一款約定會比較適合:「若有發生條款未盡說明的情況,得經勞資協商後,再行加註在條款之中」,為什麼我會這麼寫,因為在國內所謂的職務說明其實沒有落實的非常徹底,所以從做中學、從協商中落款就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功,每一個人的合約都是不相同的,不可用同一份合約就想限制甚至規避法令,這一種做法未免也太不切實際,個人建議如果遇上這種條款,可以要求資方加註我剛說的條款,這才是真正的有保障。

四、工作時間屬於重要的勞動條件,須個別說明及約定:

合約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乙方得視甲方業務需要,乙方應配合採輪班制或變形工時以彈性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

我再說一次,所謂的變形工時,除了兩週變形之外,其餘的四週、八週彈性工時都要有以下的要件才可以成立,這不是企業片面制定的就可以:

1:一定要是勞動部指定的行業
2:需要事先安排班表
3:需經工會、無工會則需經過勞資會議通過

三個要件缺一不可,所以如果你是勞工的話,請他們出具相關證明,否則這種合約條款真的要小心為上,再者所謂的彈性上班不是叫你來就來、叫你走就走,還是要有預先的班表才可行。

合約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輪班工作起迄時間經排定後,未經單位主管同意,不得私自調動,若乙方私自調動時間未經申請,而超過法定工時者,屬個人失職之務。

勞動契約重在權利義務上的平等,我前面說過,如果企業真的還有那種用合約來綁死勞工的想法,那我只能說這種爭議真的是永遠沒有結束的一天,輪班制的工作如果有議定下來的話,那就是屬於勞動條件,任何的變動,都要經過「雙方」的同意,請看清楚是雙方,這一份合約好笑的是只有企業有變動班表的權利,卻片面排除勞工的權利,我之所以會點出來,是想提醒資方…換做是你,你會想簽嗎?這種條款真的是沒有意義,最後的那個個人失職之務,我只能說然後呢?最好是想把裁罰金額算在勞工的身上,荒唐兼沒營養的條款。

合約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

延長工作時間後,經乙方同意可將工作時間轉換補休事宜。

我個人有一個更好的寫法,供各位參考,「針對加班事宜,乙方得選擇補休或折算加班費,且事先會於加班申請單上註記選項…」最好是想要條款來綁加班費的上限,再者請問一下所謂的乙方同意是用什麼方式呈現?寫都沒有寫清楚就想用合約來約束,這種條款真的也是沒有什麼意義。

結語:

限於篇幅,今天先寫上半段,明天再來分析下半段,不過很好奇這份合約是誰建議這麼寫的,真的是有給他誇張,小心為上,不要亂簽,我們明天見!













2 則留言:

  1. 請問我是在林口長庚實驗動物中心工作一年一聘的約聘研究助理,工作年資8年2個月,105/10/20因工作上關係和同事發生身體碰觸後,同事向主管報告說我動手打他,他有去開診斷證明書,現場無監視器,也沒有其他同事看到我打他,之後醫院開人評會,結果內容{因爭執中確實造成人員傷害,除於計劃到期後不再續聘外,依人事管理規則7.2.4(3),經人事評議委員會決議,記大過1次。備註:人事管理規則7.2.4(3):不守院規、工作疏忽、工作過失致儀器、設備工具本院其他物品遭受損害或其他不良後果者;違規借用識別證、行為失檢等情事。}
    請問這樣不續聘的合理性?
    請問我可以申請資遣費嗎?

    回覆刪除
    回覆
    1. 補充說明:人評會結果通知是106年1月11日,生效日為105年12月31日,主管請我106年1月31日離職。
      我106年1月份還有去上班,但我合約是到105年12月31日,目前還未簽約,請問我工作有算定期人員嗎?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