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0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上網罵主管收回扣,並用三字經問候他…請問是否可以逕行解僱?


大家午安,由於我工作的關係,所以我每天都是在前一個晚上將文章寫好,並選擇在中午的時間將文章上架,所以跟之前不太一樣,不好意思請大家配合一下,我也在今天宣佈了粉絲團的運作方式,會有以下四項,請各位看一下:

1:專文分享
2:即時新聞分析
3:一日一答
4:各家意見分享

我會統一放在粉絲團裡面,並分享至我的個人頁面,這麼做的原因是我想提供更多的服務給我的粉絲們,期許自己能給大家更多的幫助,未來還會有更多的服務上架,但我不急躁,文章寫了兩年多,謝謝大家一路以來的支持,我會慢慢的寫、慢慢的累積,也請大家可以繼續的指教,今天的這個問題,是網友私訊給我的問題,我覺得有拿出來討論的必要,我們開始今天的分享。

案件內容:


網友提問問題

開始討論前,我還是要提一個重要的觀念,也許公司不符合各位的期待,但各位要嘛就另外找工作,不要去做任何「公司可以趕你走」的事情,我只能說事後後悔有個屁用,不是小孩子了,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有膽罵就要有肩膀扛起這個責任,還有不要以為用化名就沒事了,這個案例給了最好的說明,我們開始今天的分享!

一、何謂「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7年度勞訴字第67號判決意旨:解僱為雇主終極、無可迴避、不得已的手段,也就是說雇主對於勞工損害勞動關係的行為,本可以用警告、申誡、記過、扣發獎金、扣薪或不予升遷等方式予以懲戒,則應優先選擇較輕的懲戒方式。所以在這個個案來說,其實還是要看勞工到底做了什麼事情而定,我會將PO文寫出來跟大家分享,其實說穿了,還是要個案認定,這不一定是企業想怎麼幹就怎麼幹。


勞動基準法第12第2款

二、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 款的規定:

講了很多次,不過我還是將法條放上來,不要輕忽這個規定,雖然是個案的內容來認定,但其實雇主蒐集了資料之後,通常會玩一招,那就是你不離職,我就提告,是的,依刑法第309條的規定,我們來看看是什麼內容: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雇主可以選擇在六個月內隨時對員工提告,也許你會覺得又沒有什麼關係,反正…也才罰金300有差嗎?別忘了如果罪名成立的話你會是有案底的,不要拿這個開玩笑,你的一生也許會都會受重大的影響。

三、我來說說PO文的內容,你看不抓狂才怪:

低階,我低你老母幹你他媽在台上講話掛著協理抬頭是很他媽高階,基層員工幾個字稿子上面都還講錯?不就是個跟業務出來要給高級抬頭比較好聽而已?

去你妹的叫廣告,根本就是他媽的有給很多回扣才找他們弄的吧?

看看一下這個內容,如果你是當事人,你不會抓狂才怪,重點是還被公司節錄下來,你想怎麼辦解都沒有用的啊!

四、我給企業的一些建議:

得饒人處且饒人:

我們都會犯錯,也許這個員工一直以來都有問題,但是否換了一個新人就不會發生類似的問題呢?我們必須正視的不止是員工錯誤的行為,而是是否該給當事人一個機會?這一點是企業必須要思考的。

員工的動作是錯的,但未必不是事實:

這位員工的行為與情緒是不正確的,但不代表他說的不是事實啊,因此企業除了要處理員工之外,最重要的是要看看造成這位員工失控的原因是什麼?因為這有可能是企業所沒有看見的危機與風險,太多的企業都喜歡玩一言堂的方式,結果到最後員工走人、問題未解決,等到爆發的時候,一切都晚了。

給機會比殺頭更有價值:

請翻開這位員工過去的服務記錄,如果他表現真的都不ok,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但如果是無心之過,給他一次機會吧,給機會永遠比殺頭有價值!

結語:

法令與人性對我來說不會有抵觸,如何處理這個案子,其實不只有在法令面可以給予答案,公司的高度應該要比員工要來得高,如何因材施教,才是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法,最後還是老話一句,沒事不要亂寫…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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