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要求懷孕員工「在家上班」,這到底合不合法?


我一開始看到這個訊息時,其實也沒有察覺這其中的問題,不過看完整個內容之後,我才發現這也是一種新發明,企業逼退懷孕員工也不是一個新聞,即使政府大力宣傳、查緝懷孕員工的勞動權益相關問題,但說真的,我只能說企業實是很有創意,今天我藉著這個問題,與各位分享,請各位小心及注意。

案件內容:


網友問題上半部

一、當公司開始「主動」減少工作量,的確要小心:

的確在勞基法第51條裡面,有類似的規定,但要小心的是,如果是雇主主動要求或詢問的話,各位就要小心了,因為調動原則裡面有一個鐵則,那就是「員工同意權」,因此很多企業會放大及濫用員工的同意權,所以在沒有清楚減少工作量的實質內容及書面登載,絕不要口頭同意。


勞基法第51條



網友問題下半部

二、討論旅遊議題結果被放大成情緒失控,懷孕歧視?

只是單純討論公司旅遊的地點有問題,就可以放大是情緒失控,這一點企業必須要注意,舉證員工有問題,必須要有實質上的證明,無論是物證或人證,都要有明確,否則對我來說,這就是一種針對懷孕員工的歧視,企業要小心為上,因為這是有可能會成立的。

三、留職停薪+在家工作=惡意的逼退手段:

本來問減少工作量我個人還沒有太多的感覺,但問了一句留職停薪,雇主的心態已經是人盡皆知了,如果真的是照顧員工,應該是依照上述的規定,減輕或調動至工作較為輕鬆的部門,沒有經過這個程序就貿然提出留職停薪,這就是一種惡意的逼退,我只是提醒各位看倌要留意雇主的這些動作,不要被耍了都不知道。

四、要在家工作也是可以,只需注意下列幾個步驟:

其實這也不是不可行,不過需要下列的幾個動作,請各位務必要記下來,這是我實務上所會採取的方式:

要求企業提供調動工作的書面文件:

任何的調動,都要有明確的書面文件,我個人建議不只是要公告,而是要針對勞動契約做更動,這才更有保障。

上面要註記「配合企業要求」:

調動不是自主性的調動,而是因應企業上的要求,這一點很少人會提及到,但我告訴各位,如果以後有爭議的話,這就會起關鍵性的影響,如果是單方面配合企業要求的話,企業自然對於員工工作的內容及後續的考核負有說明清楚的責任,這個千萬不能忘記。

上面要註記「調動後的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一向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也要在合約中做好附件說明,以利後續績效考核的標準,記住一件事情,績效考核跟工作職掌說明是連動性的,不是企業說想考核什麼就是要考核什麼,也許企業短時間內沒有辦法提供明確的考核項目,但只要有清楚的調動後職務說明,那就可以防止企業濫用。

結語:

想在家工作嗎?這就是其中的幾點要件,不要讓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這篇文章適用於所有調動工作的案件,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再來提問討論,祝各位有美好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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