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日 星期四

即時新聞分析:什麼叫做自由投保,這間公司的人資你有事嗎?


這個是前天出現的新聞,我還照了幾張相片,因為負責人的說辭實在是讓我非常的訝異,保全業其實是毛利非常薄的一個行業,這幾年保全員的勞資爭議新聞也不是一件兩件,我能做的就是提醒各位,在遇見類似的問題時,該如何主張及保護自身的權益,今天的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1個月工作30天,且未投保勞健保

保全員工一個月未休假,每天工作沒有休息,且公司未幫員工加保,整個月的工作時數竟達600小時(我實在懷疑新聞記者有寫錯或計算錯誤)。


員工7月份之後就沒有收入,以案計價的制度合理嗎?

另一件就是員工從7月份之後就沒有收入了,一問之下才發現公司是採排案制度,有排才會有工作,這種以案計算報酬的制度是否合理呢?

這是新聞最主要的重點,我單就新聞內容來看的話,其實疑點非常的多,但我也看到了經營者的回應,光是一個「員工選擇」的用語就讓我非常的有意見,今天就以此篇來做一個分享,如果您身邊有保全業的朋友,煩請轉載給他們,謝謝!

一、勞工一天最長的工作時數到底是多久?

我怕有人會搞混,所以不用法條來論述,只用簡單的算式給大家看清楚:

一日工作時數:8小時
一日加班時數:4小時

以月薪30000來計算的話,日薪就是1000、時薪就是125

因此每日工作時數最長就是12小時,超過就是違法。

這裡的算式夠清楚了吧,至於4小時就是要計算加班費,前兩個小時是 125 x 1.34, 後兩個小時是125 x 1.67,就是這麼計算。

二、勞工一個月最少要有幾天的休息才是合理?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這是勞動主管機關的最低標準,因此不論資方的說法為何,看出勤表就可以說明一切,沒有休息絕對是違法,不用再說什麼了。

三、以案件計酬並不違法,重點是雙方當初議定內容為何?

案件計酬是否違法?以我個人過往的經驗來說,只要雙方議定清楚,其實是可行的,但還是要找出當初雙方議定的合約書及相關文件才可以完全的釐清,因為這也是很多資方會玩弄的手法,所以這就提醒各位…任何勞動條件的議定都還是要有書面記載做證明,否則事後各說各話,是沒有效益的。

四、員工可選擇至公會投保,這是一個大謊言:


公司有投保單位,員工怎麼可以自由選擇投保?


尊重他的意思,強制投保是講好玩的喔?

只要事業單位是5人以上就是強制投保,員工不得選擇自由加保、不投保,這就是法律的規定,一間保全公司怎麼算都是5人以上,有自行的投保單位,員工是不得選擇投保公會,這是大家都必須注意的事情。還有這位老闆的說辭我不知道是誰教他說的,但說出來只會讓主管機關找上門而已,強詞奪理,讓人看了真的是很生氣。

結語:

加班費、工作時數、勞健保是員工工作基本的權益與保障,如果有疑問,應在第一時間就要提出,不要出了事才訴諸媒體,自己不學會相關的權益,受損的最終就是自己,請用功點,今天的案例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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