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業務員開公務車,公司以里程數登載有誤為由要解僱員工,是否妥善可行?


這是昨天網友問我的問題,其實關於公務車的爭議早已不是新聞了,很多企業連公務車使用辦法都不見得齊全,每次發難都是在事後稽核之後才要員工走人,這是否真的可行呢?今天的第二篇文章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公司的業務員都是開公務車出去洽公,但因為沒有規定每日下班前要將車子開回公司停放,因此業務員是必須將車子駛回家中,不過往往在公用私用上會發生問題,此業務員來公司已有5年的時間,但在這個月公司以里程數有誤為由,以業務侵占的理由要解僱員工,這是否可行?

一、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

最近不知是如何,很多企業開始都用一些名目來解僱員工,嚴重的是都是以直接開除,並非資遣,如果是以情節重大來解僱員工的話,所謂的最後解僱性原則就會拿出來討論,我很好奇的是,這位員工已工作5年,開車也開了5年,以前是否有相關的懲戒記錄?還有是否有真正的實質證據?

二、公司的公務車使用辦法的規範為何?

企業要先提供相關的規範,包含公務車使用辦法中的規範是什麼都要拿出來一一說明,以證明企業今天的做法是依法有據,不過以我的經驗,很多企業在提供這資料時就會有困難了。

三、里程有誤的範圍及時段有多長?

企業所謂的業務侵占其實是一個很嚴重的指控,但如果要找出原因的話,其實就要請企業提供相關的說明,包含員工是如何有意的「公車私用」,其中關於里程數、天數、時段都要清楚,否則就算上了法院,法官也是會問這相關的資料,如果都沒有相關說明就要員工走人,個人覺得有困難。

四、請企業提供相關的懲戒規範:

企業要員工走人,所謂的情節重大,那就是意指員工有重大的違約行為,所以請企業提供相關的懲戒規範 ,不過還是老話一句,如果是天下文章一大抄的話,企業也只有被打槍的份。

結語:

要判人死刑,都要給當事人陳述的機會,更何況是解僱員工,以我個人的看法及判所,除非有明顯的事證,證明員是惡意為之,否則這很容易被歸類為「不當解僱」,還請企業要三思而後行,避免無謂的風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