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4日 星期二

即時新聞分析:面試官要求求職者加入臉書好友,求職者是否得以拒絕?


其實這一篇新聞出來有一陣子了,我一直在看客戶端是否有人資部門在使用這招?各位可能覺得新鮮,但實際上是有法律上的風險與爭議,今天我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最近因為咖啡廳文章的轉載,我三天內加了1200名臉書好友,真的被嚇到,還有遠在非洲的朋友加我好友,還好他是台灣人,看得懂中文,網路的世界真的是無奇不有,我還是會維持我的步調,一步一步的累積與分享,我們一起努力,改變這個世界吧!!我們開始討論今天的主題。

一、臉書如果有設隱私機制,就是代表求職者的個人隱私:

其實臉書是有隱私設定的,也就是除非是好友,否則是沒有辦法看到使用者的個人資料及相關的訊息,因此臉書的內部訊息其實就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範圍之中,未得求職者的同意,面試官不可強迫、要脅求職者提供資料。

二、越來越多的企業想用臉書來搜尋求職者的資料:

其實應該是企業被勞動法令搞的神經緊張,所以在面試之前希望可以搜尋多一些求職者的相關資料,如果面試官沒有受過訓練的話,是無從判斷對方說的是真是假(說到這,我想開一門關於肢體語言測謊實錄的課程,各位覺得如何?)因此才把頭腦移到求職者的社群網站上,因為私底下跟檯面上永遠都不會是同一種面向,但…我真的不建議用這種方法,因為會有觸法的風險。

三、相關法令的規範: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款: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之情事:

要求求職者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違者罰6~30萬元。

如果還因此做為錄取員工與否的基準,是有可能被求職者投訴『就業歧視』,這兩個月我至少接到12個類似的案子,面試官還是要得小心應對。

結語:

我只能說企業經由求職者的社群網路來獲得資訊,不是一天兩天的新聞,但在獲取的方式上,還請各位要特別的注意,不要因為無心的言辭,讓公司陷入這種爭議之中,目前主管機關對於就業歧視就像是探測地雷般的敏感,還請小心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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