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6日 星期五
即時新聞分析:面試的時候會議桌上放著一張本票,企業要求您簽署,要簽還是不簽?
這是前天的新聞稿,今天早上接到一位網友的來電,問我這件事情是否有違法之餘?我想這種就業安全的問題在這個時間段一定是重覆的發生,所以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昨天一位網友很貼心的為我製作了一個BANNER,對於這種驚喜我真的是即感動又開心,我一如往常的還是盡力為各位解答問題,你我也許此生都不會見面,但這種情感上的串聯,還真的是一種力量呢…感恩宣澤的用心,老師在此謝啦,也放上來給各位聞香一下,哈!
一、面試的時候不可簽署任何的文件:
有看過我之前文章的看倌們就會知道,我特別強調的一個概念,面試時求職者與企業之間並無任何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除了基本簡介之外,任何的文件,求職者都有權利拒絕簽署。
二、本票是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可輕忽:
本票不是玩具,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上的定義: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之一定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也就是說,如果您簽了本票的話,執票人會在票據到期時要求你支付上面的金額,如果不理,那就會有後續的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等法律程序…說到這裡,應該就知道這沒有那麼的簡單吧,所以看到這種文件,還要簽嗎?再說一次,不論對方的理由是什麼,請立馬站起來,趕緊離開這間鬼公司。
三、無論理由為何,業者絕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
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有下列之情事:
扣留求職人之證件或收取保證金。
在我的實務經驗之中,很多企業是怕員工通過面試之後,突然不到任,因此是要給員工一些壓力,但實質上會不會求償?實候上比較少發生啦,但本票上面有金額之記載,某種程度就是『保證金』的意思,因此不論企業的理由為何,那都會是違反法令規範之事由,是會被主管機關裁罰的。
結語:
這種事情最近很多,但我好奇的是求職者怎麼都沒有具備一定程度的判斷能力,記住面試不是企業在挑員工而己,求職者也要有檢視企業的心態,不是為找工作而工作,面試時就不正常的公司,我想後續也沒有什麼好期待的…這一個概念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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