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0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婚假不包含六、日?在任何一間公司是這樣的嗎?


當我看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才發現我的婚假沒得請,自己開公司的下場就是…沒有勞動法令上所有的權利,落淚啊…這個問題其實還蠻常見的,但在勞委員早期的解釋令中會讓人有所誤解,所以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案件內容:

公司因經營之必要,利用勞資會議的方式,與勞工達成協議,從原本的週休二日,變成每週六上半天班,此時正逢勞工結婚要請婚假,就發生了婚假怎麼請的問題。

二、婚假是否不包含六、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

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或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三、婚假不包含的是『例假日』,而非週六、週日

這裡最大的誤解就在於解釋令是說例假日,而非週休二日,很多公司其實並不是休二日的形態,所以應針對公司是什麼樣的休假形態,如果依此案例來看的話,公司經由勞資會議與勞工達成協議,將原先的休假日變成工作日,那麼婚假就當然的包含星期六,簡單的判斷點就是看那天是否為休假日,如果不是,就不適用上述的解釋函令。

結語:

簡單的概念,但常常會被搞混,不過公司要調動工作時間,是一定得經過勞工同意,如果可以利用勞資會議,將約定的內容書面化,並送經勞動局備查,那才是最保險的做法,另一點就是如果有勞工提出疑義的話,更應將問題公告,並附上勞動局的解釋令,讓勞工的問題得以解答,而不是在私底下口耳相傳,這個處理的方式會有效的降低勞資爭議的風險及機率,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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