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0日 星期五

因要申請IPO,將公司員工先行安置在別家公司,是否合法可行?


每天都有網友來電、來信詢問問題,我真的太感謝大家了,正好今天少一篇主題文,嘿嘿…有人送上門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我便以這個問題來做主題分享。

一、案件內容:

公司要上市上櫃,因為其中一間工廠,其用地為農業用地,中間會有相關法令上的問題,公司不得已只能要一邊找新的廠房,一邊跑IPO的流程,但由於程序的時間點很緊迫,不得已只好將這30名員工先行轉至一間新的公司安置,等找到新的廠房用地後,再將此30名員工轉調回來,所以網友問我是否可行,有無法令上的風險?

二、案件的判斷點:

此輪調是否經過員工的同意?

不論上市上櫃的問題,如果單純一點來看,那麼就是集體調動員工至新的工作地點,雖然是不同的公司,但因為是針對公司申請相關的程序方便,所以嚴格上來說,仍算是輪調,既然是輪調的話,那麼按照調動五原則的精神,仍要經過員工的同意才可以執行。

員工的年資新公司是否承認?

這30名員工年資平均都10年以上,所以最重要的有兩點:

如果有舊制年資的員工,建議先行結清,否則調至不同的公司,舊制年資會不被承認,易生糾紛與爭議。

另一個是即有年資的承認,新公司必須概括承受這30名員工的年資,也就是說其因年資的特別休假及相關的福利都不得被變動。

期間員工若被資遣、解僱怎麼處理?

這是最有可能發生的問題,我的建議是請公司在合約中,與新公司約定若有任何勞動法令上的爭議、問題,由原公司代為處理,新公司只負責平日管理而己,其他的事項由原公司用條文的方式,一條一條寫在合約中,以保障三方的權益。但如果員工是要自請離職的話,那麼便不在保障的範圍之中。

與新公司、員工都需簽立合約:

原公司與新公司就上述員工管理、勞動法令的權益部份,須在合作合約中註明清楚,這有點類似派遣合約。

至於原公司與30名員工的話,要簽輪調合約,除了上述年資、勞動條件之外,最重要的是輪調的期間,這一點不可忘記,否則時間一久,30名員工的權益是有可能受損的,最慘的是萬一新的公司倒閉、破產、歇業的話,不就是欲哭無淚嗎?因此我建議合約中要載明清楚。

結語:

我請網友在擬完合約後,再寄過來給我看一下,希望可以協助他將這件案子順利處理完畢,這種案子並不常見,但還是本著基本原則將問題拆解出來,只要有顧到員工的權益,基本上問題就算是處理完成,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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