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6日 星期一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這樣子是否為徵才廣告不實?


我前面幾天都在與大家討論何謂就業歧視,今天我們來換個新的主題,前幾天一位網友私訊給我他的問題,讓我想起了『就業徵才廣告不實』的問題,每年都會發生在新鮮人的身上,但有意思的是這位網友是公司的人資專員,這還是第一次公司端在問我這個問題,所以在徵得她的同意後,我今天以專文來回覆,也與大家分享。

請大家先看下方的圖例,我們再進入主題來討論:




但他問的問題,卻讓我神經緊繃了起來。



一、徵才廣告上並未告知工作地點:

各位可以看出來,其實在求才的廣告中,並未告知工作地點,這一件事情就有可能會發生爭議,所謂的勞動條件,當然包含了工作的地點,這是最為基本的說明,而且就這位網友問的問題,就表示公司是有意將工作地點保留,等到求職人到廠面試時,再進行遊說、溝通…,如果我是勞動局承辦人,這就己經是徵才不實的範圍了。

二、薪資是有條件前提的計算方式:

薪資加總是拿來做吸引求職人的方式,其實很多公司早就是這麼操作了,但是如果求職廣告上說日班29000,不好意思,那就代表要以29000來做基準(因為中間要扣勞健保費用),如果把29000拆成本薪+獎金的方式,那也是一種『技術』的說法,但對我來說,也是一樣有不實的狀況。

三、離職做為扣發全勤獎金的基準:

請假、曠職是可以做為不發全勤獎金的基準,是很合理的做法,但員工離職,除非是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6款連續曠職3日、或1個月累積達6日者,公司得不經預告直接解僱的規定。否則自請離職、資遣的話,都應以其當月工作的比例來計全勤獎金,這一點很多公司常常都不會這麼做,要相當的注意。

四、徵才廣告不實的判斷時間點在何時:

所謂的廣告不實,顧名思義,就是廣告內容與實際工作狀況不符,至於時間點怎麼計算,是以求職面試為時間點,很多人會認為要成為正式員工以後才算是,這個觀念其實是不正確的,為什麼呢?求職者因信任廣告的內容,將個人資料交付給公司,這對求職者來言就是一個風險,再來,其所花費的時間、車程也是一種成本,如果因為公司徵才廣告『有意』的保留,那麼對求職者來說就是一種不公平的待遇,依小弟的看法,那就算是廣告不實。

結語:

很遺憾的告知這位網友,貴公司的廣告己有不實的風險了,建議將工作地點事先告知,我當然理解公司這麼做的原因,可是人資的工作是要將風險降至一定的程度,並告知公司風險之處,我可以理解製造業目前缺人的狀況,但是否可以將公司置於風險之中呢?還請大家思量思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