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0日 星期一

即時新聞分析:服飾店報到前一天理貨不算薪資,勞雇雙方鬧上勞工局!!


其實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就有寫過所謂的職前訓練,是對有觸法的風險,文章開始之前,我先說明一下,在勞動法令中所說的『觸法風險』,指的不是勞動主機關的查核,而是指『員工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的風險,以現行的勞動法令,如果要全部合乎法令,那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唯有靠企業與勞工之間的溝通與合議,否則光靠一部勞動基準法要管理所有的行業,那根本是天方夜潭,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某服飾店在員工報到前一日,要求員工來公司理貨,員工後來離職後,向媒體投訴老闆以職前訓練名義,不給員工當日理貨的薪資,後來引發雙方隔空互槓的情形發生…如果我是調解委員的話,我會怎麼看呢?與各位分享我的觀點。

一、理貨到底是勞務的行為還是職前的訓練?

這一點是很重要的判斷依據,但我還是會請企業提供職前訓練的內容細項,看其中是否包含有『理貨』的行為,以實務上在勞動局的立場,一定會要求相關書面的資料,通常如果沒有的話,對企業會較為不利,即使有其他員工做人證,贏面不會太高。

二、員工如果不提供身份證件就根本不該讓員工報到:

這算是一個常識問題,一個員工如果連證件都沒有辦法提供的話,我個人就會判定有狀況,以此案來說,到底是企業沒有幫員工投保?還是員工未繳資料而無法投保?所以看倌們這一點也是要特別的注意,不然淪落至此…服飾店是有可能被判定違法的。所以注意,沒有繳證件,就不可以讓員工報到。

三、整件案子被牽扯出爭議的項目總共有下列幾項:

鼓勵員工自願加班拚業績獎金:

就如同我剛說的,觸法的風險是指申訴後被牽扯出來的其他勞動條件不合法,以我個人過往的經驗,至少我會查明清楚後,要求企業改善,並在調解文件中註明清楚,雖然企業不會因此被罰款,但不代表…其他的員工不會群起效尤,繼續投訴,這是很要命的。

所以第一鼓勵員工自願加班這個行為,各位覺得呢?當然是違反勞動法令相關的規定嘛,怎麼會跟記者說這種事情,像這種約定,只能在檯面下操作,而非說出來,如果我是勞檢員,只要查打卡記錄及薪資條,企業就中招了。

雇主認為公司沒有加班費的制度,只有補休制度:

這個我想我不必再說,加班本來就有加班費及補休,但要給員工選擇權,如果只是強制補休的話,到底有沒有違法呢?各位看我部落格那麼久了,我想答案是很確定的。

員工手冊內的規範可不是企業主說了算:

雇主為什麼都會有這種錯覺,應該說是自我感覺太良好才對,員工手冊如果內容違反法令的話,將來提供出來,只會是罪證確鑿,給勞動主管機明確的開罰依據而已,如果企業的員工手冊不是工作規則的話,那就是所謂的內規,內規一般來說,都與實際法令的規範有一段落差,所以萬一提供出來,結果也是只有一個啦!

結語:

整件案子,我只能服飾店是『因小失大』,我還是一個觀念給大家,所謂與工作相關的訓練,就是教育訓練,應該是要在員工在職的階段中實施,而非用職前訓練的方式帶過,各位有沒 有想過,如果今天這位員工理貨、搬東西腰受傷的話?請問不又是另一起無頭公案嗎?省下一日的薪資,結果被扯出這麼多的事端,萬一主管機關介入開罰,誰才是真的受害者呢?各位可以好好的想一想!



2 則留言:

  1. 周老師,你好:
    想請教一下員工自願加班的事情。
    如果公司規定員工若要加班要填寫加班申請單,經過核准後,才可計算加班費。
    但是理級人員,如果是自願晚下班(每天都六點多後打卡下班),沒有填寫加班申請單,所以沒有計算加班費,也沒有補休的事情。
    如果萬一該員工離職後,想要任職期間的晚下班的薪資而投訴公司,因為公事(例如開會、教育訓練等)但沒有給予加班費。因為有晚下班的打卡出勤紀錄,可是員工私自紀錄正常下班後的活動行為,這樣的話公司是否會存在風險呢?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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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53973000.blogspot.tw/2015/01/blog-post_66.html

    請先看完這一篇文章,您的問題應該會有初步的解答與想法,我們再來討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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